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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甘化科工: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2-07-30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2 年 7 月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2 年 7 月版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管理和控制,发挥内部审计的服务、监督职能,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风控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

展的一种检查、评价活动。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种类

    第四条   公司风控审计部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年度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计;

   (三)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审计;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

   (五)对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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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重大经营决策的可行性、合理性、效益性评审;

   (八)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审计;

   (九)本单位负责人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管理规范

   第五条    公司设立风控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

下,负责公司范围内的内部审计事项,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风控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

报告等;

   (三)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

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六条    风控审计部在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独

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风控审计部应配备与承担的审计任务相匹配的具有专业

知识的审计人员,必要时可使用外聘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为内部审计

提供服务,由公司承担该外聘人员的合理报酬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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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项目有牵连或存在亲

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具有丰富的会计、

审计、企业管理等知识和业务技能,并按规定参加相关后续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将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

划、会计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按照风控审计部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

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信息。审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

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风控审计部根据职能要求,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

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公司会计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根据公司运作需要,对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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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司运作过程中的违

规、违纪现象,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风控审计部履行职责具有以下职权:

   (一)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

支相关的经费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执行情况,公司资金

和财产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

   (三)对公司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关键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调岗及其

任职期间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特定

人员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风控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

时报送或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资料,审核有

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

检测财务会计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

材料;

   (四)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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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

责令其交出;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有

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七)要求被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沟通函上签署意见,对有关

审计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八)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

议,并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九)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

建议公司对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

追究责任,必要时申请公司法务或外部律师介入。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风控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确定年度审计工

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项目实施前,由负责审计的人员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风

控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

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三)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

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

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单位意见并在审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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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进行相关记录;

   (四)现场审计结束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被审

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审计报告 5 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风控

审计部,被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风控审计

部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者书面意见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经审议批准的审计报告是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有效依据。审

计报告经审议批准后,风控审计部应拟出审计决定或建议书,由部门

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五)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或建议书送达被审单位后,被审单位必

须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被审者对审计

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但未作

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前,不停止审计决定的执行;

   (六)风控审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

要检查被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管理

   (一)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二)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

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三)风控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对审计工

作底稿、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应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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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

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的须按规定办理查

阅手续。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风控审计部对遵守财经法规、增收节支、经济效益显

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

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视

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它与

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给予行政

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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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风控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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