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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甘化科工:资产减值管理办法2022-07-30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管理办法




              2022 年 7 月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资产减值管理办法》2022 年 7 月版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股份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财

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公司资

产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及其应用指

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

    第四条   金融资产包括应收款项和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第五条   存货分为库存商品、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在产品、

产成品、自制半成品、低值易耗品等七大类。

    第六条 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第七条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

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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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

等;

  (3)公司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困难的债务

人作出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

续交易;

  (6)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和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使公司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7)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

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

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

  (8)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9)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三)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需要进

行减值测试;

  (2)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贷款承诺及

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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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存货跌价准备

  (一)存货可变现净值系根据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

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二)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公司于每年中期期末及年度终了

在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的基础上,对遭受损失,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

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的存货,根据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按单个存货项目对同类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

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确定可变现净值时,除考虑持有

目的和资产负债表日该存货的价格与成本波动外,还需要考虑未来事

项的影响。

   第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1)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判断长期股权

投资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2)如果存在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

可收回金额;

  (3)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

于其账面价值的,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

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长期

投资减值准备。

  (二)长期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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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一)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对其逐项进行

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

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减值准备;

   (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固定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1)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2)如果存在资产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

等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3)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

账面价值的,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

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

准备。

   (二)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十二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一)在建工程的减值测试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1)资产负债表日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判断在建工程是否

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2)如果存在:第一,在建工程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 3 年内

不会重新开工;第二,所建项目在性能上、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所带

来的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等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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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3)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

账面价值的,将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

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在建工程减值

准备。

  (二)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期末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

力。

  (二)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

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

期不会恢复;

  (3)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

值等减值迹象的;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发生了减值准备情形的

情况。

  (三)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

账面价值的,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

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无形资产减值

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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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十四条 商誉减值准备

  (一)商誉应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

试,将商誉的账面价值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

组组合;

  (二)在进行减值测试时,先按照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

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确认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

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确认相应的商誉减值损失。



                 第三章    操作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责任部门一旦发现存在资产减值现象

或原减值因素消失,应及时向公司资金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资金财务部应在取得上述报告后或至少每年年末

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后,对其可收回金额或预

计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能力作出判断,并与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比较。

   第十七条   需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由相关责任部门对其原因、

相关数据等做出说明并提供确凿证据及明细清单,报公司资金财务部

核实。

   第十八条 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公司董事会审批批准。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

   第十九条   对已提减值准备确需核销的资产,由资金财务部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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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责任部门提交书面核销申请报告。

    第二十条 申请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销数额和书面证据;

   (二)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三)追踪催收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有关联方偿付能力及是否损害其他股东

利益的说明。

   (六)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二十一条   拟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由公司管理层讨论通过后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需将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的书面报

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一)年度资产减值损失核销累计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二)核销涉及关联交易的坏账损失。

    第二十三条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销的情况应按照相关规定

和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四条   若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由公

司相关责任部门做出专项说明并提供依据,由公司资金财务部核实后,

经公司管理层讨论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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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资金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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