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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甘化科工: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07-30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2 年 7 月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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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的决策,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涉及事项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八)提供财务资助;

    (九)提供担保;

    (十)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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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四)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五)签订许可协议;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交易对公司有利;

   (五)尽量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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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由本制度所指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项、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1)因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

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前述本条第(一)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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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

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第五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

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六条 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主要遵循市场

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

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

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一定的

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

    (五)协议价:由关联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与披露

    第七条 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生效: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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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或者超过上述金额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 0.5%的;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的;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

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者超

过上述金额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的;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

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的。

    第八条 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

元至 3000 万元,或者超过 3000 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5%的;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

元至 3000 万元,或者超过 3000 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5%的;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

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至 3000 万

元,或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但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的;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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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至 3000 万元,

或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但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的。

    第九条 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除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且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一)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

    (二)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

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

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

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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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

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

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

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九)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二条第(一)至第(四)

款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

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

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制度第七条、

第八条或第九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

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

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将每份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应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

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或第九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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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制度第七条、第

八条或第九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关联人的回避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

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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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

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

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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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

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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