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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甘化科工: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08  

                        证券代码:000576      证券简称:甘化科工    公告编号:2023-14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
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
(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
而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
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
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
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
度提前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

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文件发布,公司需对原采用的会计政策进

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解释及通知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并按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
    3、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
定执行。
    4、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
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
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
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2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

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15号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
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

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
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
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

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
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准则解释15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
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
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
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
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
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
金额等。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
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
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
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

                              3
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
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
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
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
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4、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
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
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
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
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
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
(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
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
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5、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

                               4
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
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

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
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
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

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
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

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
更,符合监管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更
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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