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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甘化科工: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2023-04-08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 年)

    为完善和健全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
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及未来发
展目标,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 年)》(以

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长远

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意愿、
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充分考虑发展
所处阶段、未来业务模式、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投资资金需求、
银行信贷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1、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

配相关条款的规定。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
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平衡

公司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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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
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
    (4)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不能按期偿付债券
本息的情形。
    3、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
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
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还可以根据公司
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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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分红。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5、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需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6、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生产经营等现金
支出事项,以适应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公司快速发展,实现股东利益
最大化的需要。
    7、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盈利
情况、资金需求计划拟定,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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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
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当年利
润分配方案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审阅公司未来三年的股
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三年以来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
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
来三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
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二条确
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2、 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董事会审议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股东回报规划方
案的制定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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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经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股

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表决提供便利。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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