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电: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2-04
江 苏 尊 法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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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7 号
新海航大厦 22 层
关于: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受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江苏尊法律师事
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7
号新海航大厦 22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 1 -
一、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曾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75),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发出
了《关于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6),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详见《证
券时报》及巨潮网 www.cninfo.com.cn 的披露。根据截止 2018 年 11 月 23 日股
东出席会议书面回复的统计,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
护的若干规定》和《公司章程》第七十四条规定需要再次发出通知的要求,公司
已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再次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已有效地召集与召开。
二、 公司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
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持股证明、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的审查,经验证,本
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放弃和回避投票表决权的股东
《关于全资子公司海南唐苑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驿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
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为关联交易特别决议案,关联股东北京海鸿源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四、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由公司委任的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师担任
点票监察人并进行了监票,表决结果如下:
- 2 -
总票数
序 决议案 赞成票数及 反对票及 弃权票数及所 (出席会议并有
号 所占百分比 所占百分比 占百分比 表决权的全部股
份)
关于全资子公司海
南唐苑科技有限公
司与上海驿舟投资 62,100,034股 87,000股 0股
1 62,187,034股
管理有限公司签署 99.8601% 0.1399% 0.0000%
股权转让协议的议
案
2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关于增补祝捷先生为 129,312,584股 87,000股 14,282,300股
2.01 143,681,884股
董事的议案 89.9992% 0.0606% 9.9402%
11,007,200
关于增补苏伟国先生 127,777,984股 4,896,700股
2.02 股 143,681,884股
为董事的议案 88.9312% 3.4080%
7.6608%
五、综上,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投票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投票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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