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电:诉讼公告2019-01-08
A 股股票代码:000585 A 股股票简称:*ST 东电 公告编号:2019-001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电气”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阜新封闭母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新母线”)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
民事起诉状已获受理立案。2019 年 1 月 3 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
刊登公告:本院受理的(2018)琼民初 69 号原告阜新封闭母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
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
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
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㈠ 诉讼当事人
原告:阜新封闭母线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住所:辽宁省阜新市
细河区四合镇河西村玉龙路 369 号,法定代表人:苏伟国,职务:董事长。
被告一: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以下
简称“沈阳高开”),住所: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 39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职
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二: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 266 号海口
国家高新区创业孵化中心 A 楼 5 层 A1-1077 室,法定代表人:李铁,职务:董事长。
㈡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原沈阳
新泰高压电气有限公司)74.4%的股权转让款 1600 万美元及自股权转让之日至起诉之
日的利息。
2、请求被告二对被告一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㈢ 事实与理由
在 2008 年 9 月 22 日之前原告阜新母线持有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
限公司(原沈阳新泰高压电气有限公司)74.4%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因
本公司履行最高人民法院 2008 年 9 月 5 日对国家开发银行诉讼案的(2008)民二终
字第 23 号终审判决书,经本公司协调全资子公司阜新母线,阜新母线向沈阳高开无
偿返还标的股权,并按照公司注册地工商部门要求于 2008 年 9 月 22 日完成股权变更
登记。由此,阜新母线持有的标的股权已经无偿返还沈阳高开,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作出的(2017)最高法执复 27 号执行裁定书“经东北电气协调
无偿返还案涉股权的事实不能认定”。在民事起诉状中,原告认为,被告一未支付
1600 万美元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阜新母线遂向上述两家被告提出返还标的股权转
让款的诉讼申请。
上述国家开发银行诉讼案的法院判决和执行的信息披露情况,详见本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8-050)以及本公司前期披露的相关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自《人民法院报》公告之日起 60 日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人民法院
报》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在举证期满后第二日开庭审理此
案。本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负面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依据本案案情,尽管本公司被列为第二被告,鉴于本案原告
阜新母线系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故法院的判决结果对本公司合并层面的当期利润和
期后利润不存在负面影响。
六、备查文档
㈠ 人民法院公告;
㈡ 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