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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东电:《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2019-03-29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依据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法》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2018 年修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正)       购其股份的。                        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它情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况。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公司股份的活动。                    益所必须;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它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二条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上市公司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治理准则》     决议。公司依照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中国证监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会公告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份的,可以依照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2018】29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号)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第三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修订依据                修订前                                   修订后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工。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向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向股东
           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由     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应当依法履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非执    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行董事,不处理日常事务。董事会设     程的规定,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
           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2 名,由全体   得到公平对待。
           董事人数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无须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
           持有公司股份。                       非执行董事,不处理日常事务。董事会设
                                                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2 名,由全体董事
                                                人数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无须持有公司
                                                股份。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设立若干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协助董     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协
           事会执行其职权。专门委员会的成员     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专门委员会的成员
           全部须由董事担任。                   全部须由董事担任。
                                                其中,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
                                                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
                                                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或者相关合同
                         新增
                                                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修订依据                  修订前                                  修订后

                                                   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
                                                   得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
                                                   输送。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
               (七)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    (七)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
               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    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立董事和持股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
《上市公司股   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
东大会规则》   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    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2016 年修   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订)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1/2 以     立董事 1/2 以上同意。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上同意。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份)的派发事项。
备注:因新增条款而导致《公司章程》中“条次”发生变化的,顺次调整。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