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电: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9-08-29
A 股股票代码:000585 A 股股票简称:ST 东电 公告编号:2019-062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继 2017 年 7 月 7 日发布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40)和 2018
年 8 月 1 日《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后,近日东北电气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电气”或“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交的辽宁省高级人
民法院(2018)辽民终 1032 号民事裁定书,就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
下简称“铁西国资局”)与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高
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北电气公司”)
合同纠纷案作出裁决,裁定如下: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 01 民
初 430 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现对本案目前的最近
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概况
原告铁西国资局诉称:2007 年 5 月 9 日,原告铁西国资局与被告东北电气(以
下称为“第一被告”)、沈高公司(以下称为“第二被告”)签订《关于沈高职工安
置事宜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职工安置费由第一被告负责筹资与支付;2008 年 6 月
30 日和 2008 年 11 月 28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以及第二被告签署《关于妥善解决沈高
职工安置问题协议书》和《关于妥善解决沈高职工安置问题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
定职工安置费用合计为 13,239 万元;同时约定由新东北电气公司(以下称为“第三
被告”)就第一被告应付的职工安置费用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 2011
年 7 月 7 日原告共收到 10,386 万元,仍有 2,853 万元职工安置费未收到。
因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依法判决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全部欠款
2853 万元,利息 7,788,690 元以及违约金 1,426,500 元,合计为 37,745,190 元;申
请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申请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第
二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法院前期审理情况
2018 年 6 月 12 日本案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
开庭审理,2018 年 7 月 18 日沈阳中院签发(2017)辽 01 民初 430 号民事判决书,
沈阳中院认为,原告铁西国资局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向东北电气重新主张权利时,已
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沈阳中院对于原告铁西国资局要求被告东北电气偿付欠
款 2,853 万元、利息及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沈阳中院判决如下:㈠被告沈高公
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铁西国资局欠款 2,499 万元及违
约金 124.95 万元;㈡驳回原告铁西国资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铁西区国资局随后在上诉期内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上述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7 日发布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17-040)和 2018 年 8 月 1 日《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
二、诉讼进展
2019 年 5 月 8 日本案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9 年 8 月 21 日辽宁省
高级人民法院签发(2018)辽民终 1032 号民事裁定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沈阳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㈠ 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 01 民初 430 号民事判决;
㈡ 本案发回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基于财务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 2017 年度按该案件
涉及的金额预计负债 37,745,190 元。鉴于本案仍处于法院审理阶段,公司尚无法预
计本次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
规定,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档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终 1032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