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3-30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公司拟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接受公司大股东财务资助的议案》
㈠ 北京海鸿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本次向上市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旨在支持公司的经营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
㈡ 该财务资助的借款利率没有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遵
循了一般商业条款,且上市公司对该借款无须设置抵押或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
㈢ 该关联交易事项须符合 A 股上市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定,本次
接受财务资助事项达到了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
效,关联方股东须回避表决。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㈣ 该关联交易事项须符合 H 股上市规则: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
第 14A.90 条对“上市发行人集团收取的财务资助”的规定,本次接受财务资助事项
可获得全面豁免遵守股东批准、年度审阅及所有披露规定。
㈤ 鉴于大股东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应严格按照两地交易所监管规定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李 铭、方光荣、钱逢胜
2020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