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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东电: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20-09-18  

                        A 股股票代码:000585          A 股股票简称:*ST 东电        公告编号:2020-051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继 2017 年 7 月 7 日发布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40)、2018 年
8 月 1 日《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和 2019 年 8 月 28 日《重大
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2)后,2020 年 9 月 17 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电气”或“东北电气公司”、“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一中院”)(2020)琼 96 民初 81 号民事判决书,就
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铁西国资局”)与东北电气、沈阳高
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高开”或“沈高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
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北电气公司”)合同纠纷案重新作出一审判决,
现对本案重新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披露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概况
    原告铁西国资局诉称:2007 年 5 月 9 日,原告铁西国资局与被告东北电气(以
下称为“第一被告”)、沈高公司(以下称为“第二被告”)签订《关于沈高职工安
置事宜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职工安置费由第一被告负责筹资与支付;2008 年 6 月
30 日和 2008 年 11 月 28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以及第二被告签署《关于妥善解决沈高
职工安置问题协议书》和《关于妥善解决沈高职工安置问题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
定职工安置费用合计为 13,239 万元;同时约定由新东北电气公司(以下称为“第三
被告”)就第一被告应付的职工安置费用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 2011
年 7 月 7 日原告共收到 10,386 万元,仍有 2,853 万元职工安置费未收到。
    因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依法判决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全部欠款
2853 万元,利息 7,788,690 元以及违约金 1,426,500 元,合计为 37,745,190 元;申
请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申请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第
二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法院前期审理情况
    2018 年 6 月 12 日本案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
开庭审理,2018 年 7 月 18 日沈阳中院签发(2017)辽 01 民初 430 号民事判决书,
沈阳中院认为,原告铁西国资局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向东北电气重新主张权利时,已
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沈阳中院对于原告铁西国资局要求被告东北电气偿付欠
款 2,853 万元、利息及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沈阳中院判决如下:㈠被告沈高公
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铁西国资局欠款 2,499 万元及违
约金 124.95 万元;㈡驳回原告铁西国资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铁西区国资局随后在上诉期内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初立案受理原告上诉申请,并于 2019 年 5
月 8 日二审开庭,2019 年 8 月 21 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2018)辽民终 103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 01 民初 430
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述情况分别详见公司发布的 2017 年 7 月 7 日《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17-040)、2018 年 8 月 1 日《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和 2019
年 8 月 28 日《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2)。
    二、诉讼进展
    本案已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由沈阳中院移送海南省一中院管辖并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开庭审理,2020 年 9 月 16 日海南省一中院签发(2020)琼 96 民初 81 号民事判
决书,海南省一中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东北电气公司偿付欠款 2853 万元、利息及
违约金的主张,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被告东北电气公司已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
辩,故本院不予支持。
    海南省一中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853 万元及违约金 142.65 万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30525.95 元,由被告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82115.5 元,
由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担 48410.4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基于财务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 2017 会计年度按本
案涉及的金额预计负债 37,745,190 元(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发出的《2017
年年度报告》)。根据上述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东北电气无需承担责任。鉴于本次判
决为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尚无法预计本次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档
    ㈠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 96 民初 81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