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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东电:诉讼进展公告2021-10-21  

                        A 股股票代码:000585          A 股股票简称:*ST 东电         公告编号:2021-062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电气”、“公司”或“本公司”)
继 2019 年 7 月 23 日披露《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56)、2021 年 2 月 7
日披露《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和 2021 年 3 月 1 日披露《诉讼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后,2021 年 10 月 20 日公司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高院”)(2021)琼民终 537 号民事判决书,就抚顺电瓷制
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电瓷”)申请追加东北电气为被执行人案作出二审判决,
现对本案作出的二审判决结果披露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㈠ 本案概况
    原告: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电瓷”)。
    被告一(被执行人):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无
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以下简称“新东北隔离”)。
    被告二(追加被执行人):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的
独立第三方,以下简称“沈阳高开”)
    被告三(追加被执行人):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抚顺电瓷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抚顺电瓷主张东北电气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沈阳高开
股权、沈阳高开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新东北隔离股权,东北电气、沈阳高开应
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即沈铁东路 39 号土地使用权价值范围内对新东北隔离与抚顺电
瓷的 11,258,221.34 元债务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赔偿责任,应追加沈阳
高开、东北电气为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执字第 00140 号执行案件
的被执行人。
    因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
04 执异 255 号执行裁定书,判决追加沈阳高开、东北电气为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
法院(2015)抚中执字第 00140 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标的金额为 11,258,221.34
元。
       ㈡ 法院前期审理情况
    本案已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一中
院”)开庭审理,2021 年 2 月 2 日海南省一中院签发(2019)琼 96 民初 381 号民事
判决书,海南省一中院认为:原告申请追加东北电气公司为(2015)抚中执字第 00140
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海南省一中院判决如下:
    1、追加沈阳高开为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执字第 00140 号案
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范围内[以沈阳高开设立新东北隔离时出资的沈阳国用
(1995)字第 17 号沈铁东路 39 号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的价值为限]对辽宁省抚顺市
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民初字第 00064 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新东北隔离所负抚顺电
瓷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驳回原告抚顺电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9,349.33 元,由原告抚顺电瓷负担 8,935 元,被告新东北隔离负担
80,414.33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高院”)。
    原告抚顺电瓷随后在上诉期内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海南省高院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立案,于 2021 年 8 月 5 日二审开庭。
    二、诉讼进展
    2021 年 10 月 20 日公司收到海南省高院(2021)琼民终 537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结果如下:
    抚顺电瓷申请追加东北电气为(2015)抚中执字第 00140 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缺
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89,349.33 元,由抚顺电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附属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上述法院二审判决结果,东北电气无需承担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
决不影响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
    五、备查文档
    ㈠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民终 537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