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 2014 年 08 月 1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负责人宋金球、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卫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杨小雪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目录 2014 半年度报告................................................................................................................................. 2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 5 第二节 公司简介................................................................................................................................ 7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 9 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 18 第五节 重要事项.............................................................................................................................. 20 第六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23 第七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 23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24 第九节 财务报告.............................................................................................................................. 25 第十节 备查文件目录 ................................................................................................................... 114 3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释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本公司、国恒铁路 指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酒航 指 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 江西国恒 指 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 天津巨翼 指 天津巨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国恒 指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中铁罗定 指 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罗岑 指 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大会 指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报告期 指 2014 年 1 月 1 日-2014 年 6 月 30 日 4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二节 公司简介 一、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ST 国恒 股票代码 000594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中文名称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如有) 国恒铁路 公司的外文名称(如有) TIANJIN GOOD HAND RAILWAY HOLDING CO., LTD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如 GOOD HAND RAILWAY 有)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蔡文杰 二、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刘斌(代) 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万科都市花园 5 联系地址 号楼 25 层 电话 022-23686400 传真 022-23686220 电子信箱 gtkg000594@126.com 三、其他情况 1、公司联系方式 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在报告期是否变化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报告期无变化,具体可参见 2013 年年报。 2、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在报告期是否变化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的名称,登载半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报告期无变化,具 体可参见 2013 年年报。 5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3、注册变更情况 注册情况在报告期是否变更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注册登记日期和地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等注册情况在报告期无变化,具体可参 见 2013 年年报。 6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减 营业收入(元) 4,032,003.90 255,856,314.89 -98.4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21,410,637.27 1,245,847.09 -1,818.5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25,857,427.97 -7,322,127.98 253.14% 损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9,084,269.62 40,248,818.38 -122.5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143 0.0008 -1,887.5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143 0.0008 -1,887.5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76% 0.04% -0.80%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增减 总资产(元) 4,208,263,167.79 4,224,173,669.32 -0.3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2,796,841,987.01 2,818,252,624.28 -0.76%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说明 主要为本公司子公司中铁罗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5,329,966.03 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土 地转让收入 4697604.72 元 减:所得税影响额 -0.11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883,175.44 合计 4,446,790.70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 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7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项目 涉及金额(元) 原因 土地出让 4,697,604.72 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土地转让收入 8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 一、概述 (一)报告期内公司治理严重缺失 公司2014年1月16日,公司董事会发出公告,泰兴市力元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1月14日受让深圳国恒实 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ST天津国恒无限售流通股18047016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2.08%,成为公司第一大 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1月7日公司总经理蒋晖先生辞职,3月14日公司董事长蔡 文杰先生辞职,4月30日公司董事会秘书廖小庆辞职,5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期满。2014年6月9 日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泰兴力元投资有限公司提交暂缓自行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直至8月29日,公司 仍处于无董事长、无总经理状态,公司治理的严重缺失,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行,运行效率低下,对于部 分分公司、子公司处于失控状态。 (二)公司募投资金状况 公司于2012年12月15日发布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归还公告说明,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新增设立 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已累积收到资金人民币47,140.00万元。为了确保募集资金不再随意使用,公司董事 会要求浙江券商对募集资金保管进行持续督导,同时要求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严格遵守四方监管协议。报告 期内,公司董事会未作出任何将募投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的决议,作为公司募投资金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 深圳福田支行”在不同时期提供关于中铁罗岑、甘肃酒航的对账单差异很大,公司对此账户处于完全失控 状态,资金使用严重违背了募投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要求。根据本公司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券商“浙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提供的《浙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显示: “2013年4月17日、2013年8月14日、2013年12月2日和2014年4月17日,浙商证券投行部指派工作人员 在国恒铁路有关人员的陪同下于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现场调取了由银行工作人员亲手交接的加盖银行 业务章的对账单原件。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显示,国恒铁路募集资本金合计约8.51亿 元,自2012年12月11日至2014年4月17日期间均未发生变化。国恒铁路亦未向浙江证券提供募集资金使用 的相关信息。”浙江证券保代进行了复核,“经过复核,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提供的对账单数据与上述报 告(《董事会的201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数据相符”。 “自2014年5月起,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以各种理由、多次拒绝配合浙商证券对国恒铁路募集资金 的核查工作,致使浙商证券地直无法取得对账单资料。”5月20日公司曾委派两位董事到光大银行深圳福田 支行核查,银行以各种理由拒绝核查,核查未果。 “根据浙江证券于2014年6月12日取得的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提供的甘肃酒航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 对账单显示,甘肃酒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38970188000111249)在2012年11月28日至12月5日期间 进行了数十次大额资金存入和转出,截至2012年12月5日账户余额1156.39元,此后账户本金未发生变化。” “2014年7月,浙江证券收到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寄送的募集资金账户2014年6月的对账单。根据对 账单显示,截止2014年6月30日,国恒铁路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专户银行各称 银行账号 期末余额 国恒铁路 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38970188000092921 275.21 中铁罗岑 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38970188000091977 8892.86 甘肃洒航 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38970188000111249 1489.22 其中,国恒铁路和中铁罗岑的账户资金在当月除结息外无变化,甘肃酒航的账户余额 2014 年 6 月 12 9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日划入 47140 万元(本行转账),当日划出 47140 万元(往来:委托理财)。” 根据浙江证券 2014 年 7 月 28 日提供的《国恒铁路持续督导意见函》和 8 月 13 日向公司提供的《国恒铁 路持续督导意见函》显示: 2014 年 6 月 12 日,浙江证券投行部及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赴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现场核查,甘肃酒航的账户(账号 38970188000111249)余额当日划入 47140 万元(本行转账),当日划 出 47140 万元(往来:委托理财),并提供了《资金托管协议》和《用款计划》,划至深圳市东方股权投资 基金有限公司账户。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一方,董事会未作出任何相 关资金托管的决议,且于 6 月 12 日未接到任何告知通知。天津国恒铁路董事会对此账户处于完全失控状 态! 2014 年 7 月 23 日,浙江证券投行部及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赴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现场核查,中铁罗岑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38970188000091977)该账户转入资金 381,382, 694 元,同日该账户转出资金 381,382,694 元。并提供了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转账支票复印件、 《资金托管协议》和《用款计划》复印件显示,划至深圳市东方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账户。天津国恒铁 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一方,董事会未作出任何相关资金托管的决议,且于 7 月 23 日未接到任何告知通知。天津国恒铁路董事会对此账户处于完成失控状态。 (三)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因对公司募投资金存放、投资铁路资金、诉讼、担保、存货其固定资 产、往来款项、关联方交易等无法实施满意审计程序、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等原因,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相关的经营环境和审计环 境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在公司治理、经营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恶化。 (四)公司在对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蔡文杰进行离任审计过程中,蔡文杰向公司移交了江苏新扬子 造船有限公司、泰兴力元与相关方签署的《股票回购协议》、《股票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委托管理协议》。 公司董事会认为任元林(协议中作为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代表签字)、泰兴市力元投资有限公司与相 关方签署上述合同及其日后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相关方受理了公司 的举报。 (五)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 字 141431 号),因公司未依法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决定对我公司立案调查(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4-04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 未收到上述立案稽查的结果通知。 (六)公司经营状况 由于公司于 2014 年 1 月公司控制权实现了变更,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辞职,且未增选,大股东不执 行股东大会决议,办公缺乏经费,公司经营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公司下属的春湾—罗定铁路项目营业收入 403.2 万元较 2013 年同期 786.8 万元有所下降。罗岑铁路处于停工状态,酒航铁路也未取得实质进展。公 司大宗贸易营业收入 0 亿元,与 2013 年同期的 2.46 亿元收入相比大幅下降。公司面临诉讼案件不断增加, 公司经营步履维艰。 (七)2014 年 7 月 15 日,公司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4〕238 号《关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因公司 2011 年、2012 年、2013 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 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 条、14.1.2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 股票自 2014 年 7 月 17 日起暂停上市。 二、主营业务分析 主要财务数据同比变动情况 10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同比增减 变动原因 受市场行情及市场竞 营业收入 4,032,003.90 255,856,314.89 -98.42% 争因素的影响,贸易 额下降所致 随着贸易量下降,销 营业成本 16,087,491.32 252,345,192.28 -93.62% 售成本也相应减少所 致 管理费用 8,926,399.54 8,162,964.91 9.35% 与上期费用持平 由于上期少计利息, 财务费用 7,360,500.93 5,711,809.55 28.86% 本期按照相关合同确 认贷款应计利息所致 报告期贸易额下降, 所得税费用 162,463.18 -100.00% 利润总额也随之下降 所致 较之上年同期减少的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9,084,269.62 40,248,818.38 -122.57% 原因本报告期业务大 流量净额 幅下降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本期子公司处置部分 2,915,246.00 -1,524,839.24 -291.18% 流量净额 资产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本期融资金额下降所 -29,426,487.43 -100.00% 流量净额 致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 -6,169,023.62 9,297,491.71 -166.35% 综上所述 增加额 公司报告期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没有发生重大变动。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资产重组报告书等公开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未来发展与规划延续至报告期内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资产重组报告书等公开披露文件中没有披露未来发展与规划延续至报告期内的情况。 公司回顾总结前期披露的经营计划在报告期内的进展情况 不适用 三、主营业务构成情况 单位:元 营业收入比上 营业成本比上 毛利率比上年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年同期增减 年同期增减 同期增减 分行业 大宗商品贸易 0.00 0.00 0.00% -100.00% -100.00% -100.00% 11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铁路运费 4,032,003.90 16,087,491.32 -298.99% -48.76% 68.68% -1,309.69% 分产品 大宗商品贸易 0.00 0.00 0.00% -100.00% -100.00% -100.00% 铁路运费 4,032,003.90 16,087,491.32 -298.99% -48.76% 68.68% -1,309.69% 分地区 华北地区 0.00 0.00 0.00% -100.00% -100.00% -100.00% 华南地区 4,032,003.90 16,087,491.32 -298.99% 130.95% 52.80% -75.45% 四、核心竞争力分析 自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后,旧的公司董事会届满,且缺董事长和总经理,新董事会迟迟未组建,公 司原确立了铁路发展和大宗贸易为发展方向。但在报告期内,公司除春罗铁路进行艰难运行之外,其余子 公司和本部经营处于停滞状况,上市公司对于部分子公司募集投资账户处于失控状况,且面临各种法律诉 讼,债权人索债,对此,现有董事会一筹莫展,而取得控股权的大股东直至今日仍然未有作为迹象,因此, 在过去的8月之中,公司错失了发展最为宝贵的时间和机会,公司面临很大的退市风险。 五、投资状况分析 1、对外股权投资情况 (1)对外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对外投资。 (2)持有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金融企业股权。 (3)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和委托贷款情况 (1)委托理财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12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3)委托贷款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贷款。 3、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总体使用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211,282 报告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0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124,845.98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0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0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0.00% 募集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说明 (2)募集资金承诺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是否已 截至期 项目达 项目可 募集资 截至期 变更项 调整后 本报告 末投资 到预定 本报告 是否达 行性是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 金承诺 末累计 目(含 投资总 期投入 进度 可使用 期实现 到预计 否发生 募资金投向 投资总 投入金 部分变 额(1) 金额 (3)= 状态日 的效益 效益 重大变 额 额(2) 更) (2)/(1) 期 化 承诺投资项目 春罗铁路(收购中铁 2009 年 (罗定)铁路有限公 100.00 否 16,373 16,373 0 16,373 10 月 是 否 司少数股东 24.43% % 01 日 的股权) 2015 年 144,59 144,59 107,10 罗岑铁路项目 否 74.08% 12 月 否 否 0 0 5.09 01 日 13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1,367.8 酒航铁路项目 否 50,319 50,319 2.72% 否 否 9 211,28 211,28 124,84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 -- -- -- -- 2 2 5.98 超募资金投向 211,28 211,28 124,84 合计 -- 0 -- -- 0 -- -- 2 2 5.98 1.酒航铁路项目:因政府规划调整,对甘肃酒航的增资款项 45,319 万元暂时闲置;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 2.罗岑铁路项目:2011 年 8 月,经国家发改委发改办基础【2011】1879 号文批复,罗岑铁路项目 预计收益的情况和 总投资由 14.48 亿元调整为 26.61 亿元 原因(分具体项目)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 因政府规划调整,甘肃酒航项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 不适用 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不适用 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不适用 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先期投入及置换情 不适用 况 适用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2010 年 9 月 15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28 亿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 时补充流动资金情 用期不超过 6 个月(2010 年 9 月 15 日-2011 年 3 月 15 日);2012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2 年 12 月 5 况 日,已将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募集资金专户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 资金结余的金额及 不适用 原因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 除上述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请外,剩余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金用途及去向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 露中存在的问题或 见“2013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说明” 其他情况 (3)募集资金变更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募集资金变更项目情况。 14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4)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募集资金项目概述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4、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析 √ 适用 □ 不适用 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情况 单位:元 主要产品 营业利 公司名称 公司类型 所处行业 注册资本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或服务 润 对各类行 业的投 资;铁路 投资;高 江西国恒 新技术产 100,000,0 284,520,3 98,018,06 -2,128, -2,128,902. 铁路有限 子公司 商业贸易 品的开 0.00 00.00 31.43 9.93 902.85 85 公司 发;国内 贸易;复 垦项目及 土地开发 整理。 天津巨翼 投资咨 100,000.0 投资咨询 子公司 金融服务 询、投资 84,520.78 78,120.78 0.00 0.01 0.01 0 有限公司 管理咨询 销售:铁 路建筑物 资、钢材、 水泥、建 筑材料 (不含木 材)、塑料 广东国恒 制品、矿 240,000,0 735,933,6 233,738,1 -6,166, -6,166,148. 铁路物资 子公司 商业贸易 山工程机 0.00 00.00 52.84 28.55 147.61 03 有限公司 械及零配 件;工程 机械维 修;批发、 零售:煤 炭;货物 和技术进 出口 15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罗定铁路 的建设和 中铁(罗 客货运 定)铁路 514,900,0 982,470,3 574,133,6 4,032,003 -15,051 -9,721,342. 子公司 铁路运输 输;物资 有限责任 00.00 01.86 54.56 .90 ,309.32 87 供销与仓 公司 储、建筑 材料 铁路运输 中铁(罗 业;罗定 定岑溪) 铁路建设 至岑溪铁 1,448,000 1,565,596 1,447,413 子公司 0.00 0.00 0.00 铁路有限 及运输 路的建设 ,000.00 ,824.78 ,584.94 责任公司 及客、货 运输 甘肃酒航 铁路建设 铁路建 50,000,00 510,988,3 41,699,12 -801,84 -801,840.5 铁路有限 子公司 0.00 及运输 设;物流 0.00 31.07 9.57 0.52 2 公司 5、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 六、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董事会对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相关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 接待时间 接待地点 接待方式 接待对象类型 接待对象 的资料 2014 年 05 月 05 证券部 电话沟通 个人 投资者 询问公司近况 日 2014 年 05 月 08 证券部 电话沟通 个人 投资者 咨询股东大会报名事宜 日 2014 年 05 月 21 证券部 电话沟通 个人 投资者 询问公司近况 日 2014 年 06 月 03 证券部 电话沟通 个人 投资者 询问何时改选新的董事 16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日 会 2014 年 06 月 05 证券部 电话沟通 个人 投资者 何时可以复牌 日 2014 年 06 月 09 证券部 电话沟通 个人 投资者 募集资金进展情况 日 2014 年 06 月 16 证券部 电话沟通 个人 投资者 年报进展情况 日 2014 年 06 月 19 证券部 电话沟通 个人 投资者 何时可以复牌 日 2014 年 06 月 18 建议加强主营业务的经 证券部 电话沟通 个人 投资者 日 营活动 2014 年 06 月 26 证券部 电话沟通 个人 投资者 有无重组打算 日 17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五节 重要事项 一、公司治理情况 (一)2011 年 7 月 20 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稽 查总队调查通字 11186 号),因本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公司立案稽查。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 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2144 号),因公司未依法披露涉诉等事项,涉嫌违反相关证券 4 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公司立案调查。 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24 日公司收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对公司相 关的违法事实、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处罚进行了事先告知,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司公告编号:2014-015)。 (二)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 调查通字 141431 号),因公司未依法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公司立案调查(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4-044)。截至 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上述立案稽查的结果通知。 (三)公司于 2014 年 1 月发生控制权变更,公司原总经理和董事长相继辞职,公司董事会在对公 司募集资金核查未果的情况下,又督促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券商浙江证券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中国光 大银行福田支行于 2013 年提供的对账单与 2014 年 6 月提供的对账单产生重大差异,涉嫌提供虚假对 账单,挪用公司募投资金违法行为;2014 年 6 月 12 日、7 月 23 日相关人员和机构将募集资金用于委 托理财,涉嫌违反中国证券法律法规和违背募集资金账户四方监管协议行为。 (四)自 2013 年 5 月 14 日至 8 月,公司已对过往发生的,涉案总额为 6.65 亿元的十六宗法律纠 纷以临时公告的形势进行了披露,已披露法律纠纷如下: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公正债权文书案(公告编 号:2013-020)、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借款纠纷案(公告编号:2013-022)、平安银行金融借款纠纷案 (公告编号:2013-029)、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 (公告编号:2013-038)、杭州通铁买卖合 同纠纷案二 (公告编号:2013-038)、陈壮群合同纠纷案(公告编号:2013-039),中国银行海门 支行票据纠纷案、浦发银行和睦支行金融借款纠纷案、杭州通铁三百万零三百七十元买卖合同纠纷案 (公告编号:2013-043),工商银行南昌洪都大道支行纠纷案、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借款纠纷案、鸿源 小贷纠纷案、周远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上海伊航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颜关伟民间借贷纠纷案、 罗定市财政局合同纠纷案(公告编号:2013-046)。 因公司原经办人及相关高管离职后未完整移交材料,导致部分法律文件一直欠缺。根据自查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13 年 7 月 24 日披露了《股东部分股权冻结公告》(公告编号:2013-030)、2013 年 7 月 29 日披露了《股权质押公告》(公告编号:2013-033)和《股权轮候冻结公告》(公告编号:2013-032)。 18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根据公司自查情况,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7 日披露了平安银行天津分行银行商票纠纷案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 2014-004)。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25 日披露了周远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进展情况(公告编号: 2014-016)。公司 3 月 10 日披露了《民生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福建恒兴能源有限公司票据 追索权纠纷案》、《汉口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江苏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厦门海投票 据追索权纠纷案》(公司编号:2014-018)。 公司 2014 年 3 月 3 日公告了子公司江西国恒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对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处罚。(公 司公告:2014-017);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11 日公告了公司子公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因 与广汇科技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法院裁定书和股权查封告知函。 二、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半年度财务报告是否已经审计 □ 是 √ 否 19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六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一、股份变动情况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发行新 公积金 数量 比例 送股 其他 小计 数量 比例 股 转股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75 0.00% -75 -75 0 0.00% 3、其他内资持股 75 0.00% -75 -75 0 0.00%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75 0.00% 1,493,7 1,493,7 10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99.99% 75 75 71,817 71,892 % 1,493,7 1,493,7 100.00 1、人民币普通股 99.99% 75 75 71,817 71,892 % 1,493,7 100.00 1,493,7 100.00 三、股份总数 71,892 % 71,892 % 股份变动的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变动的批准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变动的过户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变动对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认为必要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股份总数及股东结构的变动、公司资产和负债结构的变动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131,811 股股东总数(如有)(参见注 0 8)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20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持有 持有 质押或冻结情况 报告 有限 无限 期内 报告期末 售条 售条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增减 持股数量 件的 件的 股份状态 数量 变动 股份 股份 情况 数量 数量 180,4 泰兴市力元投 180,470,16 境内非国有法人 12.08% 70,16 资有限公司 0 0 18,23 徐飞 境内自然人 1.22% 18,230,000 0,000 10,83 周仁瑀 境内自然人 0.73% 10,836,972 6,972 6,388, 蒋玉秋 境内自然人 0.43% 6,388,121 121 6,090, 夏小条 境内自然人 0.41% 6,090,000 000 4,399, 孙维明 境内自然人 0.29% 4,399,700 700 4,286, 孙俊红 境内自然人 0.29% 4,286,242 242 3,330, 赵瑞娟 境内自然人 0.22% 3,330,000 000 3,192, 黎婉玲 境内自然人 0.21% 3,192,700 700 3,188, 陈阳 境内自然人 0.21% 3,188,800 800 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 成为前 10 名股东的情况(如有)参 不适用 见注 3)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 不适用 明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份种类 股东名称 报告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泰兴市力元投资 180,470,160 人民币普通股 180,470,160 徐飞 18,230,000 人民币普通股 18,230,000 周仁瑀 10,836,972 人民币普通股 10,836,972 21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蒋玉秋 6,388,121 人民币普通股 6,388,121 夏小条 6,090,000 人民币普通股 6,090,000 孙维明 4,399,700 人民币普通股 4,399,700 孙俊红 4,286,242 人民币普通股 4,286,242 赵瑞娟 3,330,000 人民币普通股 3,330,000 黎婉玲 3,192,700 人民币普通股 3,192,700 陈阳 3,188,800 人民币普通股 3,188,800 前 10 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之间,以 及前 10 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和前 对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公司未知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不知是否存在 10 名股东之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动的说明 前十大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 不适用 情况说明(如有)(参见注 4)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新控股股东名称 泰兴市力元投资有限公司 变更日期 2014 年 01 月 16 日 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14-01-17/63493353.PD 指定网站查询索引 F 指定网站披露日期 2014 年 01 月 17 日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新实际控制人名称 任元林 变更日期 2014 年 01 月 16 日 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14-01-17/63493353.PD 指定网站查询索引 F 指定网站披露日期 2014 年 01 月 17 日 22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七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一、优先股回购或转换情况 1、优先股回购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优先股转换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二、优先股表决权的恢复、行使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优先股所采取的会计政策及理由 □ 适用 √ 不适用 23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持股情况没有发生变动,具体可参见 2013 年年报。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没有发生变动,具体可参见 2013 年年报。 24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九节 财务报告 一、审计报告 半年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二、财务报表 财务附注中报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项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12,697,333.41 18,866,357.03 结算备付金 拆出资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270,843,301.05 282,629,523.20 预付款项 783,030,081.77 781,634,983.77 应收保费 应收分保账款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12,213,986.63 12,213,986.63 其他应收款 183,067,769.58 176,349,701.83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存货 5,728,224.35 5,522,561.29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854,223,121.08 854,223,121.08 流动资产合计 2,121,803,817.87 2,131,440,234.83 25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非流动资产: 发放委托贷款及垫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926,245,325.09 934,366,019.04 在建工程 1,090,767,709.49 1,087,644,291.46 工程物资 140,390.00 140,390.00 固定资产清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 52,948,733.65 54,225,542.30 开发支出 商誉 9,538,657.28 9,538,657.28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6,818,534.41 6,818,534.41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2,086,459,349.92 2,092,733,434.49 资产总计 4,208,263,167.79 4,224,173,669.32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209,908,369.13 209,908,369.13 向中央银行借款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拆入资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37,135,000.00 37,135,000.00 应付账款 219,427,096.01 219,199,064.62 预收款项 109,131,405.46 109,181,405.87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应付职工薪酬 7,369,154.11 5,784,720.17 应交税费 35,542,443.80 35,868,252.34 26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应付利息 27,820,900.74 21,306,392.16 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 502,363,511.00 503,203,713.71 应付分保账款 保险合同准备金 代理买卖证券款 代理承销证券款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1,148,697,880.25 1,141,586,918.00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预计负债 165,147,050.48 165,147,050.48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165,147,050.48 165,147,050.48 负债合计 1,313,844,930.73 1,306,733,968.48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 1,493,771,892.00 1,493,771,892.00 资本公积 1,288,619,644.16 1,288,619,644.16 减:库存股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86,563,029.05 86,563,029.05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72,112,578.20 -50,701,940.93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2,796,841,987.01 2,818,252,624.28 少数股东权益 97,576,250.05 99,187,076.56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2,894,418,237.06 2,917,439,700.8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4,208,263,167.79 4,224,173,669.32 总计 27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法定代表人:蔡文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卫东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小雪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项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397,284.01 636,775.27 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232,361,661.22 238,132,151.22 预付款项 138,216,943.90 138,216,943.90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12,213,986.63 12,213,986.63 其他应收款 865,369,661.99 848,400,065.34 存货 5,254,202.51 5,254,202.51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1,253,813,740.26 1,242,854,124.87 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2,417,627,562.28 2,417,627,562.28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2,189,001.60 2,424,906.38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 开发支出 商誉 28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6,818,534.41 6,818,534.41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2,426,635,098.29 2,426,871,003.07 资产总计 3,680,448,838.55 3,669,725,127.94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89,913,289.00 89,913,289.00 交易性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37,135,000.00 37,135,000.00 应付账款 174,799,417.47 174,799,417.47 预收款项 31,789,682.55 31,789,682.55 应付职工薪酬 474,503.27 367,427.42 应交税费 26,713,341.43 26,838,079.71 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 256,958,568.23 242,097,486.74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617,783,801.95 602,940,382.89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预计负债 165,147,050.48 165,147,050.48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165,147,050.48 165,147,050.48 负债合计 782,930,852.43 768,087,433.37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 1,493,771,892.00 1,493,771,892.00 资本公积 1,272,098,379.22 1,272,098,379.22 减:库存股 专项储备 29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盈余公积 86,563,029.05 86,563,029.05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45,084,685.85 49,204,394.30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2,897,517,986.12 2,901,637,694.5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3,680,448,838.55 3,669,725,127.94 总计 法定代表人:蔡文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卫东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小雪 3、合并利润表 编制单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项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营业总收入 4,032,003.90 255,856,314.89 其中:营业收入 4,032,003.90 255,856,314.89 利息收入 已赚保费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二、营业总成本 32,383,433.71 263,698,630.91 其中:营业成本 16,087,491.32 252,345,192.28 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退保金 赔付支出净额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 额 保单红利支出 分保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135,533.57 345,845.21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8,926,399.54 8,162,964.91 财务费用 7,360,500.93 5,711,809.55 资产减值损失 -126,491.65 -2,867,181.04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 30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以“-”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 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 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汇兑收益(损失以“-” 号填列)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 -28,351,429.81 -7,842,316.02 列) 加:营业外收入 5,860,494.72 8,651,165.82 减:营业外支出 530,528.69 77,260.11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 损失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 -23,021,463.78 731,589.69 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162,463.18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 -23,021,463.78 569,126.51 列) 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 的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1,410,637.27 1,245,847.09 少数股东损益 -1,610,826.51 -676,720.58 六、每股收益: -- -- (一)基本每股收益 -0.0143 0.0008 (二)稀释每股收益 -0.0143 0.0008 七、其他综合收益 八、综合收益总额 -23,021,463.78 569,126.5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 -21,410,637.27 1,245,847.09 益总额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 -1,610,826.51 -676,720.58 额 法定代表人:蔡文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卫东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小雪 4、母公司利润表 编制单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31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项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营业收入 0.00 238,267,948.27 减:营业成本 0.00 235,638,362.75 营业税金及附加 38,977.78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4,006,217.68 5,148,291.59 财务费用 1,716.74 380,546.55 资产减值损失 111,774.03 -2,978,327.88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 以“-”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 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 企业的投资收益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 -4,119,708.45 40,097.48 列)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1,482.04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 失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 -4,119,708.45 38,615.44 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162,463.18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 -4,119,708.45 -123,847.74 列) 五、每股收益: -- --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六、其他综合收益 七、综合收益总额 -4,119,708.45 -123,847.74 法定代表人:蔡文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卫东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小雪 5、合并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32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项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 17,960,949.80 19,223,083.37 金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 加额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 加额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 金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 金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收到的税费返还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 36,634,026.02 81,630,671.81 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54,594,975.82 100,853,755.18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 1,118,670.66 13,674,855.19 金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 加额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 金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 金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 7,829,113.57 11,536,131.60 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473,359.22 1,829,669.99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 54,258,101.99 33,564,280.02 金 33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63,679,245.44 60,604,936.8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084,269.62 40,248,818.38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 4,877,859.00 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 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 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4,877,859.00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 1,962,613.00 1,524,839.24 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 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 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962,613.00 1,524,839.2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915,246.00 -1,524,839.24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 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5,000,000.00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 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5,000,000.00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32,000,000.0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 2,426,487.43 付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 的股利、利润 34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 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4,426,487.4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9,426,487.43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6,169,023.62 9,297,491.71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 18,866,357.03 857,784,588.90 额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2,697,333.41 867,082,080.61 法定代表人:蔡文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卫东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小雪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项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 6,074,200.00 3,156,705.00 金 收到的税费返还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 33,642,383.00 21,090,738.09 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9,716,583.00 24,247,443.09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 3,156,705.00 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 1,195,452.07 1,746,025.75 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107,184.93 744,064.87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 38,651,337.26 23,705,476.64 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9,953,974.26 29,352,272.2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37,391.26 -5,104,829.17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35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 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 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 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 2,100.00 8,300.00 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 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 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2,100.00 8,300.0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100.00 -8,300.00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5,000,000.00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 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5,000,000.00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 225,000.00 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 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225,000.0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775,000.0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39,491.26 -338,129.17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 636,775.27 714,743.17 额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397,284.01 376,614.00 36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法定代表人:蔡文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卫东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小雪 7、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编制单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期金额 单位:元 本期金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实收 所有者 项目 少数股 一般 未分 资本 资本 减:库 专项 盈余 权益合 风险 配利 其他 东权益 (或 公积 存股 储备 公积 计 准备 润 股本) 1,493, 1,288, 86,56 -50,70 99,187, 2,917,43 一、上年年末余额 771,8 619,6 3,029. 1,940. 076.56 9,700.84 92.00 44.16 05 93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其他 1,493, 1,288, 86,56 -50,70 99,187, 2,917,43 二、本年年初余额 771,8 619,6 3,029. 1,940. 076.56 9,700.84 92.00 44.16 05 93 -21,41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 -1,610,8 -23,021, 0,637. 少以“-”号填列) 26.51 463.78 27 -21,41 -1,610,8 -23,021, (一)净利润 0,637. 26.51 463.78 27 (二)其他综合收益 -21,41 -1,610,8 -23,021, 上述(一)和(二)小计 0,637. 26.51 463.78 27 (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 本 1.所有者投入资本 2.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 益的金额 3.其他 (四)利润分配 37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1.提取盈余公积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 分配 4.其他 (五)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 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 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其他 (六)专项储备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七)其他 1,493, 1,288, 86,56 -72,11 97,576, 2,894,41 四、本期期末余额 771,8 619,6 3,029. 2,578. 250.05 8,237.06 92.00 44.16 05 20 上年金额 单位:元 上年金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实收 所有者 项目 一般 未分 少数股 资本 资本 减:库 专项 盈余 权益合 风险 配利 其他 东权益 (或 公积 存股 储备 公积 计 准备 润 股本) 1,493, 1,284, 86,56 175,0 103,539 3,143,28 一、上年年末余额 771,8 399,2 3,029. 10,35 ,485.92 4,000.61 92.00 34.24 05 9.40 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 并产生的追溯调整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其他 1,493, 1,284, 86,56 175,0 103,539 3,143,28 二、本年年初余额 771,8 399,2 3,029. 10,35 ,485.92 4,000.61 38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92.00 34.24 05 9.40 4,220, -225,7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 -4,352,4 -225,844 409.9 12,30 少以“-”号填列) 09.36 ,299.77 2 0.33 -225,7 -4,493,2 -230,205 (一)净利润 12,30 17.27 ,517.60 0.33 4,220, 4,220,40 (二)其他综合收益 409.9 9.92 2 4,220, -225,7 -4,493,2 -225,985 上述(一)和(二)小计 409.9 12,30 17.27 ,107.68 2 0.33 (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 140,807 140,807. 本 .91 91 1.所有者投入资本 2.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 益的金额 140,807 140,807. 3.其他 .91 91 (四)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 分配 4.其他 (五)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 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 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其他 (六)专项储备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七)其他 39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1,493, 1,288, 86,56 -50,70 99,187, 2,917,43 四、本期期末余额 771,8 619,6 3,029. 1,940. 076.56 9,700.84 92.00 44.16 05 93 法定代表人:蔡文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卫东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小雪 8、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编制单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期金额 单位:元 本期金额 实收资 所有者 项目 资本公 减:库存 专项储 盈余公 一般风 未分配 本(或股 权益合 积 股 备 积 险准备 利润 本) 计 1,493,77 1,272,09 86,563,0 49,204,3 2,901,63 一、上年年末余额 1,892.00 8,379.22 29.05 94.30 7,694.57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其他 1,493,77 1,272,09 86,563,0 49,204,3 2,901,63 二、本年年初余额 1,892.00 8,379.22 29.05 94.30 7,694.57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 -4,119,7 -4,119,7 以“-”号填列) 08.45 08.45 -4,119,7 -4,119,7 (一)净利润 08.45 08.45 (二)其他综合收益 -4,119,7 -4,119,7 上述(一)和(二)小计 08.45 08.45 (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所有者投入资本 2.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 的金额 3.其他 (四)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 40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配 4.其他 (五)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 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 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其他 (六)专项储备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七)其他 1,493,77 1,272,09 86,563,0 45,084,6 2,897,51 四、本期期末余额 1,892.00 8,379.22 29.05 85.85 7,986.12 上年金额 单位:元 上年金额 实收资 所有者 项目 资本公 减:库存 专项储 盈余公 一般风 未分配 本(或股 权益合 积 股 备 积 险准备 利润 本) 计 1,493,77 1,272,09 86,563,0 247,505, 3,099,93 一、上年年末余额 1,892.00 8,379.22 29.05 746.20 9,046.47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其他 1,493,77 1,272,09 86,563,0 247,505, 3,099,93 二、本年年初余额 1,892.00 8,379.22 29.05 746.20 9,046.47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 -198,301 -198,301 以“-”号填列) ,351.90 ,351.90 -198,301 -198,301 (一)净利润 ,351.90 ,351.90 (二)其他综合收益 -198,301 -198,301 上述(一)和(二)小计 ,351.90 ,351.90 (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所有者投入资本 41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2.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 的金额 3.其他 (四)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 配 4.其他 (五)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 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 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其他 (六)专项储备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七)其他 1,493,77 1,272,09 86,563,0 49,204,3 2,901,63 四、本期期末余额 1,892.00 8,379.22 29.05 94.30 7,694.57 法定代表人:蔡文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卫东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小雪 三、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 1、子公司情况 (1)通过设立或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子公司 单位: 元 实质 少数 从母 上构 股东 公司 期末 子公 子公 成对 表决 是否 少数 权益 所有 注册 业务 注册 经营 实际 持股 司全 司类 子公 权比 合并 股东 中用 者权 地 性质 资本 范围 投资 比例 称 型 司净 例 报表 权益 于冲 益冲 额 投资 减少 减子 的其 数股 公司 42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他项 东损 少数 目余 益的 股东 额 金额 分担 的本 期亏 损超 过少 数股 东在 该子 公司 年初 所有 者权 益中 所享 有份 额后 的余 额 对各 类行 业的 投资; 铁路 投资; 高新 江西 法人 技术 国恒 独资 南昌 商业 10,00 产品 10,00 100.0 100.0 铁路 有限 是 市 贸易 0.00 的开 0.00 0% 0% 有限 责任 发;国 公司 公司 内贸 易;复 垦项 目及 土地 开发 整理。 天津 法人 投资 巨翼 独资 咨询、 天津 金融 100.0 100.0 投资 有限 10.00 投资 10.00 是 市 服务 0% 0% 咨询 责任 管理 有限 公司 咨询 43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 通过设立或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子公司的其他说明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 单位: 元 从母 公司 所有 者权 益冲 减子 公司 少数 股东 实质 少数 分担 上构 股东 的本 成对 权益 期亏 期末 子公 中用 子公 子公 表决 是否 少数 损超 注册 业务 注册 经营 实际 司净 持股 于冲 司全 司类 权比 合并 股东 过少 地 性质 资本 范围 投资 投资 比例 减少 称 型 例 报表 权益 数股 额 的其 数股 东在 他项 东损 该子 目余 益的 公司 额 金额 年初 所有 者权 益中 所享 有份 额后 的余 额 销售: 铁路 广东 建筑 法人 国恒 物资、 独资 铁路 罗定 商业 24,00 钢材、 24,61 100.0 100.0 有限 是 物资 市 贸易 0.00 水泥、 8.43 0% 0% 责任 有限 建筑 公司 公司 材料 (不 含木 44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材)、 塑料 制品、 矿山 工程 机械 及零 配件; 工程 机械 维修; 批发、 零售: 煤炭; 货物 和技 术进 出口 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的其他说明 (3)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 单位: 元 从母 公司 所有 者权 益冲 减子 实质 少数 公司 上构 股东 少数 成对 权益 股东 期末 子公 中用 子公 子公 表决 是否 少数 分担 注册 业务 注册 经营 实际 司净 持股 于冲 司全 司类 权比 合并 股东 的本 地 性质 资本 范围 投资 投资 比例 减少 称 型 例 报表 权益 期亏 额 的其 数股 损超 他项 东损 过少 目余 益的 数股 额 金额 东在 该子 公司 年初 所有 者权 45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益中 所享 有份 额后 的余 额 罗定 铁路 的建 中铁 设和 (罗 客货 定)铁 有限 罗定 铁路 51,49 运输; 57,54 83.43 83.43 9,701. 路有 责任 是 市 运输 0.00 物资 4.33 % % 40 限责 公司 供销 任公 与仓 司 储、建 筑材 料 铁路 运输 中铁 业;罗 (罗定 铁路 定至 岑溪) 有限 罗定 建设 144,8 岑溪 144,5 99.85 99.85 217.3 铁路 责任 是 市 及运 00.00 铁路 90.00 % % 1 有限 公司 输 的建 责任 设及 公司 客、货 运输 甘肃 法人 铁路 酒航 铁路 独资 酒泉 建设 5,000. 5,000. 100.0 100.0 铁路 建设; 是 有限 市 及运 00 00 0% 0% 有限 物流 公司 输 公司 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的其他说明 2、特殊目的主体或通过受托经营或承租等方式形成控制权的经营实体 单位: 元 名称 与公司主要业务往来 在合并报表内确认的主要资产、负债期末余额 特殊目的主体或通过受托经营或承租等方式形成控制权的经营实体的其他说明 46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3、合并范围发生变更的说明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4、报告期内新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和报告期内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 本期新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特殊目的主体、通过受托经营或承租等方式形成控制权的经营实体 单位: 元 名称 期末净资产 本期净利润 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特殊目的主体、通过受托经营或承租等方式形成控制权的经营实体 单位: 元 名称 处置日净资产 年初至处置日净利润 新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和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的其他说明 5、报告期内发生的反向购买 合并中确认的商誉或计入当 借壳方 判断构成反向购买的依据 合并成本的确定方法 期的损益的计算方法 反向购买的其他说明 6、本报告期发生的吸收合并 单位: 元 吸收合并的类型 并入的主要资产 并入的主要负债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吸收合并的其他说明 7、境外经营实体主要报表项目的折算汇率 四、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1、货币资金 单位: 元 期末数 期初数 项目 外币金额 折算率 人民币金额 外币金额 折算率 人民币金额 现金: -- -- 531,957.42 -- -- 666,910.70 人民币 -- -- 531,957.42 -- -- 666,910.70 47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银行存款: -- -- 12,165,375.99 -- -- 18,199,446.33 人民币 -- -- 12,165,375.99 -- -- 18,199,446.33 合计 -- -- 12,697,333.41 -- -- 18,866,357.03 如有因抵押、质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存放在境外、有潜在回收风险的款项应单独说明 注1:因华夏银行广州分行贷款纠纷案、平安银行天津分行票据质押纠纷案、平阳县南麂岛开发公司 商业票据纠纷案、杭州通铁商业票据纠纷案等未决诉讼的影响,本报告期末本公司共有11个银行账户被冻 结,冻结资金574,731.63元。 注2:本账户期末数中,除上述被冻结的的资金外,不存在其他因抵押或冻结对使用限制、存放在境外或 有潜在回收风险的款项 2、交易性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公允价值 期初公允价值 (2)变现有限制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单位: 元 项目 限售条件或变现方面的其他重大限制 期末金额 (3)套期工具及对相关套期交易的说明 3、应收票据 (1)应收票据的分类 单位: 元 种类 期末数 期初数 (2)期末已质押的应收票据情况 单位: 元 出票单位 出票日期 到期日 金额 备注 (3)因出票人无力履约而将票据转为应收账款的票据,以及期末公司已经背书给他方但尚未到期的票据 情况 因出票人无力履约而将票据转为应收账款的票据 单位: 元 48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出票单位 出票日期 到期日 金额 备注 说明 公司已经背书给其他方但尚未到期的票据 单位: 元 出票单位 出票日期 到期日 金额 备注 说明 已贴现或质押的商业承兑票据的说明 4、应收股利 单位: 元 相关款项是否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未收回的原因 发生减值 其中: -- -- -- -- -- -- 账龄一年以上 12,213,986.63 12,213,986.63 的应收股利 其中: -- -- -- -- -- -- 合计 12,213,986.63 12,213,986.63 -- -- 说明 5、应收利息 (1)应收利息 单位: 元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2)逾期利息 单位: 元 贷款单位 逾期时间(天) 逾期利息金额 (3)应收利息的说明 6、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按种类披露 单位: 元 种类 期末数 期初数 49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 307,93 295,709, 28,260,5 28,871,936 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 98.65% 9.56% 7,017.3 98.64% 9.38% 981.37 84.45 .25 账款 7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 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 3,473,36 577,672. 3,714,4 1.16% 16.63% 1.19% 589,726.72 15.88% 该组合的风险较大的 7.97 83 45.76 应收账款 3,473,36 577,672. 3,714,4 组合小计 1.16% 16.63% 1.19% 589,726.72 15.88% 7.97 83 45.76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 584,730. 86,521.2 526,46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 0.20% 14.80% 0.17% 86,743.33 16.48% 21 2 6.37 应收账款 312,17 299,768, 28,924,7 29,548,406 合计 -- -- 7,929.5 -- -- 079.55 78.50 .30 0 应收账款种类的说明 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应收账款内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上海驭鑫实业有限公司 127,689,915.10 6,384,495.77 5.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上海华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0,327,775.00 3,032,777.50 1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 25,596,029.00 7,678,808.70 3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杭州联佳贸易有限公司 23,735,788.00 2,373,578.80 1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上海贤畅实业有限公司 21,527,195.00 1,722,554.75 8.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 17,570,264.94 1,757,026.49 1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50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南昌市东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13,001,528.67 1,300,152.87 1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杭州联佳商贸有限公司 8,650,695.82 432,534.79 5.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杭州尚唐实业有限公司 6,942,800.00 347,140.00 5.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镇江市文源祥经贸有限公司 5,875,000.00 293,750.00 5.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绿佳控股有限公司 4,861,316.01 486,131.60 1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上海豫政实业有限公司 4,011,560.00 1,203,468.00 3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唐山玖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3,561,110.00 1,068,333.00 3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宁夏明峰萌成建材有限公司 1,237,639.83 123,763.98 1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粤泷电厂 1,121,364.00 56,068.20 5.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合计 295,709,981.37 28,260,584.45 -- -- 组合中,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适用 √ 不适用 组合中,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适用 √ 不适用 组合中,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适用 √ 不适用 期末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适用 √ 不适用 (2)本报告期转回或收回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 元 确定原坏账准备的依 转回或收回前累计已 应收账款内容 转回或收回原因 转回或收回金额 据 计提坏账准备金额 期末单项金额重大或虽不重大但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 单位: 元 应收账款内容 账面余额 坏账金额 计提比例 理由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的风险较大的应收账款的说明 51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3)本报告期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 元 是否因关联交易 单位名称 应收账款性质 核销时间 核销金额 核销原因 产生 应收账款核销说明 (4)本报告期应收账款中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情况 单位: 元 期末数 期初数 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计提坏账金额 账面余额 计提坏账金额 (5)应收账款中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 单位: 元 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 单位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金额 年限 例 (6)应收关联方账款情况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金额 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 上海驭鑫实业有限公司 客户 127,689,915.10 42.60% 上海华卫投资发展有限公 客户 30,327,775.00 10.12% 司 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 客户 25,596,029.00 8.54% 杭州联佳贸易有限公司 客户 23,735,788.00 7.92% 上海贤畅实业有限公司 客户 21,527,195.00 7.18% 合计 -- 228,876,702.10 76.36% (7)终止确认的应收款项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终止确认金额 与终止确认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8)以应收款项为标的进行证券化的,列示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的金额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52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资产: 负债: 7、其他应收款 (1)其他应收款按种类披露 单位: 元 期末数 期初数 种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 198,371,22 23,986,470 190,947,22 23,483,531.3 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 95.11% 12.09% 94.83% 12.30% 3.70 .14 3.70 0 应收款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 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 8,774,704. 1,273,922. 9,143,110. 4.21% 14.52% 4.54% 1,292,342.54 14.13% 该组合的风险较大的 71 27 07 应收账款 8,774,704. 1,273,922. 9,143,110. 组合小计 4.21% 14.52% 4.54% 1,292,342.54 14.13% 71 27 07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 1,416,278. 1,261,262.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 0.68% 234,045.18 16.53% 0.63% 226,021.04 17.92% 76 94 其他应收款 208,562,20 25,494,437 201,351,59 25,001,894.8 合计 -- -- -- -- 7.17 .59 6.71 8 其他应收款种类的说明 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其他应收款内容 账面余额 坏账金额 计提比例 理由 天津市恒运通昌建筑 52,817,028.00 5,281,702.80 1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材料有限公司 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 40,000,000.00 2,000,000.00 5.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司 厦门市征福贸易有限 10,000,000.00 3,000,000.00 3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公司 南昌泛亚企业发展有 9,780,000.00 978,000.00 1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限公司 53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天津凯达恒昌市政设 8,500,000.00 425,000.00 5.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施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市全才金属材料 8,260,000.00 2,478,000.00 3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有限公司 天津市万联顺发商贸 6,000,000.00 1,800,000.00 3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有限公司 深圳旺事吉达贸易有 5,700,000.00 285,000.00 5.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限公司 南昌市东湖欣欣建材 5,500,000.00 550,000.00 1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批发店 江西百强实业发展有 5,173,880.00 517,388.00 1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限公司 修水县九九金牛能源 5,100,000.00 1,530,000.00 3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伟森贸易有 5,000,000.00 500,000.00 1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限公司 深圳市兆和祥经济信 5,000,000.00 1,500,000.00 3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息有限公司 江西丰谷实业有限公 4,000,000.00 400,000.00 1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司 天津市万联顺发商贸 3,835,000.00 383,500.00 1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有限公司 新余广易商贸有限公 3,000,000.00 300,000.00 1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司 深圳市龙聚源科技有 2,500,000.00 250,000.00 1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限公司 深圳市阳泰盛贸易有 2,200,000.00 220,000.00 1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限公司 南昌东日电源科技有 2,150,000.00 215,000.00 1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限公司 深圳市金尔雅贸易有 2,000,000.00 200,000.00 1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限公司 深圳市博润电子技术 2,000,000.00 100,000.00 5.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有限公司 深圳市众鼎安贸易有 2,000,000.00 200,000.00 1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限公司 江西省聚融投资有限 2,000,000.00 200,000.00 1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公司 54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广东国恒房地产开发 1,558,776.96 77,938.84 5.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有限公司 杭州联佳贸易有限公 1,200,000.00 60,000.00 5.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司 罗定市泷洲物流有限 1,086,038.74 434,415.50 4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公司 广西金手投资有限公 1,010,500.00 50,525.00 5.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司 深圳市鹏海投资发展 1,000,000.00 50,000.00 5.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有限公司 合计 198,371,223.70 23,986,470.14 -- --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期末数 期初数 账龄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 年以内 其中: 31.39 28.90 1 年以内小计 65,462,710.10 3,273,135.51 58,183,238.36 2,781,139.51 % % 50.48 52.32 1至2年 105,286,637.18 10,528,663.72 105,348,612.41 10,528,117.00 % % 17.35 17.97 2至3年 36,193,599.25 10,858,079.78 36,188,357.23 10,858,079.78 % % 0.59 0.61 3至4年 1,231,136.74 492,454.70 1,231,205.74 492,454.70 % % 0.04 0.05 4至5年 92,040.00 46,020.00 104,099.07 46,020.00 % % 0.14 0.15 5 年以上 296,083.90 296,083.90 296,083.90 296,083.90 % % 合计 208,562,207.17 -- 25,494,437.60 201,351,596.71 -- 25,001,894.89 组合中,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 组合中,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 期末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 55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2)本报告期转回或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 元 确定原坏账准备的依 转回或收回前累计已 其他应收款内容 转回或收回原因 转回或收回金额 据 计提坏账准备金额 期末单项金额重大或虽不重大但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 单位: 元 应收账款内容 账面余额 坏账金额 计提比例 理由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的风险较大的其他应收款的说明 (3)本报告期实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 元 是否因关联交易产 单位名称 其他应收款性质 核销时间 核销金额 核销原因 生 其他应收款核销说明 (4)本报告期其他应收款中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情况 单位: 元 期末数 期初数 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计提坏账金额 账面余额 计提坏账金额 (5)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的性质或内容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金额 款项的性质或内容 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比例 说明 (6)其他应收款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 单位: 元 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 单位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金额 年限 比例 (7)其他应收关联方账款情况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金额 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比例 56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8)终止确认的其他应收款项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终止确认金额 与终止确认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9)以其他应收款为标的进行证券化的,列示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的金额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资产: 负债: (10)报告期末按应收金额确认的政府补助 单位: 元 未能在预计时点 政府补助项 期末余 期末账 预计收取时 预计收取依 单位名称 预计收取金额 收到预计金额的 目名称 额 龄 间 据 原因(如有) 8、预付款项 (1)预付款项按账龄列示 单位: 元 期末数 期初数 账龄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 年以内 704,442,554.86 89.96% 598,590,144.01 59.45% 1至2年 69,582,759.57 8.89% 66,111,472.38 34.73% 2至3年 8,424,767.34 1.08% 66,463,946.90 5.75% 3 年以上 580,000.00 0.07% 50,469,420.48 0.07% 合计 783,030,081.77 -- 781,634,983.77 -- 预付款项账龄的说明 (2)预付款项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金额 时间 未结算原因 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 供应商 150,150,000.00 2012 年 12 月 货款 司 57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通辽市余粮堡煤炭销 供应商 100,100,000.00 2012 年 12 月 货款 售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金程实业有限公 供应商 80,000,000.00 2012 年 12 月 货款 司 杭州尚唐实业有限公 供应商 70,000,000.00 2012 年 12 月 货款 司 天津腾普达钢铁贸易 供应商 50,000,000.00 2011 年 5 月 货款 有限公司 天津市全才金属材料 供应商 50,000,000.00 2011 年 6 月 货款 有限公司 合计 -- 500,250,000.00 -- -- 预付款项主要单位的说明 (3)本报告期预付款项中持有本公司 5%(含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情况 单位: 元 期末数 期初数 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计提坏账金额 账面余额 计提坏账金额 (4)预付款项的说明 9、存货 (1)存货分类 单位: 元 期末数 期初数 项目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原材料 425,556.48 425,556.48 269,287.39 269,287.39 在产品 48,465.36 48,465.36 -928.61 -928.61 库存商品 5,254,202.51 5,254,202.51 5,254,202.51 5,254,202.51 合计 5,728,224.35 5,728,224.35 5,522,561.29 5,522,561.29 (2)存货跌价准备 单位: 元 本期减少 存货种类 期初账面余额 本期计提额 期末账面余额 转回 转销 58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3)存货跌价准备情况 本期转回存货跌价准备的原 本期转回金额占该项存货期 项目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依据 因 末余额的比例 存货的说明 10、其他流动资产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募集资金账户转入 854,223,121.08 854,223,121.08 合计 854,223,121.08 854,223,121.08 其他流动资产说明 11、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期初账面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账面余额 1,070,847,475.2 1,071,049,502.4 一、账面原值合计: 359,530.00 157,502.82 5 3 其中:房屋及建筑物 39,064,782.73 39,064,782.73 机器设备 21,465,477.86 21,465,477.86 运输工具 9,315,747.21 286,100.00 157,502.82 9,444,344.39 铁路设施 681,350,184.58 681,350,184.58 电子设备 1,965,613.14 73,430.00 2,039,043.14 其他设备 156,770.00 156,770.00 土地 317,528,899.73 317,528,899.73 -- 期初账面余额 本期新增 本期计提 本期减少 本期期末余额 二、累计折旧合计: 136,481,456.21 8,322,721.13 144,804,177.34 其中:房屋及建筑物 19,444,007.76 1,219,292.41 20,663,300.17 机器设备 18,099,457.59 500,488.57 18,599,946.16 运输工具 4,071,391.83 459,022.90 4,530,414.73 铁路设施 55,719,671.70 3,425,137.75 59,144,809.45 电子设备 1,514,894.32 98,491.43 1,613,385.75 其他设备 63,606.57 12,461.60 76,068.17 59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土地 37,568,426.44 2,607,826.47 40,176,252.91 -- 期初账面余额 -- 本期期末余额 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合 934,366,019.04 -- 926,245,325.09 计 其中:房屋及建筑物 19,620,774.97 -- 18,401,482.56 机器设备 3,366,020.27 -- 2,865,531.70 运输工具 5,244,355.38 -- 4,913,929.66 铁路设施 625,630,512.88 -- 622,205,375.13 电子设备 450,718.82 -- 425,657.39 其他设备 93,163.43 -- 80,701.83 土地 279,960,473.29 -- 277,352,646.82 铁路设施 -- 电子设备 -- 其他设备 -- 土地 -- 五、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合 934,366,019.04 -- 926,245,325.09 计 其中:房屋及建筑物 19,620,774.97 -- 18,401,482.56 机器设备 3,366,020.27 -- 2,865,531.70 运输工具 5,244,355.38 -- 4,913,929.66 铁路设施 625,630,512.88 -- 622,205,375.13 电子设备 450,718.82 -- 425,657.39 其他设备 93,163.43 -- 80,701.83 土地 279,960,473.29 -- 277,352,646.82 本期折旧额 8,322,721.13 元;本期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原价为元。 12、在建工程 (1)在建工程情况 单位: 元 期末数 期初数 项目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春罗铁路技改工程 2,222,241.47 2,222,241.47 1,661,728.27 1,661,728.27 物流园区规划及可行性研 113,632.11 113,632.11 113,632.11 113,632.11 究 60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1,087,002,36 1,087,002,36 1,084,439,45 1,084,439,459. 罗岑铁路建设项目 3.91 3.91 9.08 08 下河清至工业园区 48 公里 1,129,472.00 1,129,472.00 1,129,472.00 1,129,472.00 铁路建设项目 策克旱码头 300,000.00 300,000.00 300,000.00 300,000.00 1,090,767,70 1,090,767,70 1,087,644,29 1,087,644,291. 合计 9.49 9.49 1.46 46 (2)重大在建工程项目变动情况 单位: 元 其中: 工程 利息 本期 本期 转入 投入 资本 项目 预算 期初 本期 其他 工程 利息 利息 资金 期末 固定 占预 化累 名称 数 数 增加 减少 进度 资本 资本 来源 数 资产 算比 计金 化金 化率 例 额 额 罗岑 募集 1,081, 1,084, 铁路 2,729, 40.75 资金 26.61 710,03 40.75 439,45 建设 424.41 % 及自 4.67 9.08 项目 筹 1,081, 1,084, 2,729, 合计 26.61 710,03 -- -- -- -- 439,45 424.41 4.67 9.08 在建工程项目变动情况的说明 无 (3)在建工程的说明 注1:本账户期末余额中无资本化利息。 注2:2012年8月2日,经国家发改委发改办基础[2011]1879号文批复,罗岑铁路项目总投资由14.48亿 元调整为26.61亿元。 2012年6月21日,子公司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中铁罗岑[2012]办(字)19号《关于 开展罗岑铁路中途结算工作的通知》,办理相关的结算工作。截止本报告日,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 责任公司正规划罗岑铁路新的建设方案。 注3:截止本报告日,子公司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开发的下河清至工业园区48公里铁路建设项目、 策克旱码头尚处于前期规划阶段。 13、工程物资 单位: 元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61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复合材料 140,390.00 140,390.00 合计 140,390.00 140,390.00 工程物资的说明 14、固定资产清理 单位: 元 项目 期初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 转入清理的原因 说明转入固定资产清理起始时间已超过 1 年的固定资产清理进展情况 15、油气资产 单位: 元 项目 期初账面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账面余额 油气资产的说明 16、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期初账面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账面余额 一、账面原值合计 78,946,705.44 0.00 0.00 78,946,705.44 土地使用权 13,842,171.74 13,842,171.74 春湾站接轨工程 65,060,733.70 65,060,733.70 财务软件 43,800.00 43,800.00 二、累计摊销合计 24,721,163.14 1,276,808.65 0.00 25,997,971.79 土地使用权 1,890,338.26 -86,802.71 1,803,535.55 春湾站接轨工程 22,812,764.88 1,363,611.36 24,176,376.24 财务软件 18,060.00 18,060.00 三、无形资产账面净值合 54,225,542.30 -1,276,808.65 0.00 52,948,733.65 计 土地使用权 11,951,833.48 86,802.71 12,038,636.19 春湾站接轨工程 42,247,968.82 -1,363,611.36 40,884,357.46 财务软件 25,740.00 25,740.00 土地使用权 春湾站接轨工程 财务软件 62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合计 54,225,542.30 -1,276,808.65 52,948,733.65 土地使用权 11,951,833.48 86,802.71 12,038,636.19 春湾站接轨工程 42,247,968.82 -1,363,611.36 40,884,357.46 财务软件 25,740.00 25,740.00 本期摊销额 1,276,808.65 元。 17、商誉 单位: 元 被投资单位名称或形成商誉 期末减值准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的事项 备 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 9,538,657.28 9,538,657.28 司 合计 9,538,657.28 9,538,657.28 说明商誉的减值测试方法和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18、长期待摊费用 单位: 元 其他减少的原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额 本期摊销额 其他减少额 期末数 因 长期待摊费用的说明 19、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1)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而形成的 4,593,250.56 4,593,250.56 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而形成的 2,225,283.85 2,225,283.85 递延所得税资产 小计 6,818,534.41 6,818,534.41 递延所得税负债: 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明细 单位: 元 63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将于以下年度到期 单位: 元 年份 期末数 期初数 备注 应纳税差异和可抵扣差异项目明细 单位: 元 暂时性差异金额 项目 期末 期初 应纳税差异项目 可抵扣差异项目 应收账款减值准备 12,547,676.09 12,547,676.09 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 5,825,326.14 5,825,326.14 预计负债 8,901,135.39 8,901,135.39 小计 27,274,137.62 27,274,137.62 (2)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互抵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的组成项目 单位: 元 报告期末互抵后 报告期末互抵后 报告期初互抵后 报告期初互抵后 项目 的递延所得税资 的可抵扣或应纳 的递延所得税资 的可抵扣或应纳 产或负债 税暂时性差异 产或负债 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 6,818,534.41 6,818,534.41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互抵明细 单位: 元 项目 本期互抵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说明 20、资产减值准备明细 单位: 元 本期减少 项目 期初账面余额 本期增加 期末账面余额 转回 转销 一、坏账准备 54,550,301.18 541,033.35 668,713.12 54,422,621.41 合计 54,550,301.18 541,033.35 668,713.12 54,422,621.41 资产减值明细情况的说明 64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21、其他非流动资产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说明 22、短期借款 (1)短期借款分类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保证借款 119,995,080.13 119,995,080.13 银行代垫款项 89,913,289.00 89,913,289.00 合计 209,908,369.13 209,908,369.13 短期借款分类的说明 注1:2011年4月26日,本公司之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4个借款 合 同 , 分 4 笔 借 款 总 计 10,000 万 元 , 借 款 合 同 编 号 分 别 为 : GZ991011110001 、 GZ991011110002 、 GZ991011110003、GZ991011110005,借款期限为2011年4月26日至2012年4月26日,借款利率为6.941%; 2012年3月5日,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GZ991011120001《展期协议》, 对上述借款中的1,000万元展期至2012年8月5日。本公司、深圳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为该借款提供借款 保证,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GZ99(高保)20110001、GZ99(高保)20110002、GZ99(高保)20110003、 GZ99(高保)20110004、 GZ99(高保)20110005 、GZ99(高保)20110006、GZ99(高保)20110007。 截止2012年12月31日,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4,919.87元,尚余99,995,080.13元逾期未归还。 2012年7月24日,应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申请,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2)粤广广州第207479号执行证书, 该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8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中法执字第1440 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清偿本金及累计欠付利息。 注2:2012年3月20日,本公司之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与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 款2,000万元,借款合同编号为:XD2012032003572,借款期限为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1月18日,借款利 率为13.12%;本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编号为:Y0067020045159;自然人徐保根同步 提供连带担保。2012年5月3日,因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利息,九江银行向江西国恒铁路有限 公司发函要求其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各项利息支出。2012年7月2日,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向江西省宜春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2月5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2)宜中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清偿本金及累计欠付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注3:2011年3月30日、2011年5月18日,本公司向天津腾普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全才金属材料 公司分别开出1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00015678、20252376,由天津腾普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 津全才金属材料公司将商业承兑汇票到深圳发展银行天津分行(现平安银行天津分行)贴现。票据到期后, 本公司未能如期承兑。2012年6月13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一中民三初字第1号、(2012) 一中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判决本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 任公司、天津腾普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全才金属材料公司等偿还票据本金及利息。截止2013年12月 31日,尚欠平安银行天津分行代垫票据款89,913,289.00元。 65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2)已到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情况 单位: 元 贷款单位 贷款金额 贷款利率 贷款资金用途 未按期偿还原因 预计还款期 平安银行天津分 89,913,289.00 商票逾期垫款 涉及未决诉讼 行 华夏银行广州分 99,995,080.13 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逾期 行 九江银行宜春银 20,000,000.00 13.12% 流动资金贷款 行 209,908,369.1 合计 -- -- -- -- 3 资产负债表日后已偿还金额元。 短期借款的说明,包括已到期短期借款获展期的,说明展期条件、新的到期日 注:截止本报告日,上述逾期借款涉及相关的诉讼。 23、交易性金融负债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公允价值 期初公允价值 交易性金融负债的说明 24、应付票据 单位: 元 种类 期末数 期初数 商业承兑汇票 37,135,000.00 37,135,000.00 合计 37,135,000.00 37,135,000.00 下一会计期间将到期的金额元。 应付票据的说明 注:本公司期末商业承兑汇票涉及相关票据纠纷。 25、应付账款 (1)应付账款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66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1 年以内(含 1 年) 48,227,105.72 47,999,074.33 1 至 2 年(含 2 年) 110,578,450.92 110,578,450.92 2 至 3 年(含 3 年) 53,755,649.35 53,755,649.35 3 年以上 6,865,890.02 6,865,890.02 合计 219,427,096.01 219,199,064.62 (2)本报告期应付账款中应付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款项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期末数 期初数 (3)账龄超过一年的大额应付账款情况的说明 报 5 货否 表杭0 款 浙 日州, 江 后通3 华 是铁0 宇 否实4 煤 归业, 炭 还有4 有 限 3 限 公 9 公 司 . 司 0 0 债权人名称 期末金额 未偿还原因 1 年以内(含 1 年) 13,577,288.20 13,577,288.20 67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1 至 2 年(含 2 年) 57,451,297.01 57,451,297.01 2 至 3 年(含 3 年) 37,300,404.31 37,300,404.31 3 年以上 802,415.94 852,416.35 合计 109,131,405.46 109,181,405.87 (2)本报告期预收账款中预收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款项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期末数 期初数 (3)账龄超过一年的大额预收账款情况的说明 货否 2 货 3 款 江6 款 7 西, , 海6 0 通4 0 铜2 0 业, , 有4 0 限8 0 公2 债权人名称 期末金额 未偿还原因 报表日后是否归还 江西恩正矿业有 0 司. 限公司 . 5 0 5 0 一、工资、奖金、 3,462,871.00 8,217,217.28 6,998,597.11 4,681,491.17 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31,480.75 282,919.39 282,919.39 31,480.75 三、社会保险费 -139,326.17 971,263.77 959,785.00 -127,847.40 其中:1、医疗保 68,452.38 175,781.92 189,845.80 54,388.50 险费 2、基 -54,907.13 375,090.28 411,445.04 -91,261.89 本养老保险费 68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3、失 20,442.79 40,611.63 46,357.14 14,697.28 业保险费 4、工 12,639.82 22,797.14 26,736.48 8,700.48 伤保险费 5、生 2,140.00 11,946.52 14,868.66 -782.14 育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2,346,823.00 803,435.00 452,460.00 2,697,798.00 五、辞退福利 899,724.00 899,724.00 六、其他 82,871.59 86,360.00 83,000.00 86,231.59 工会经费和 82,871.59 86,360.00 83,000.00 86,231.59 职工教育经费 合计 5,784,720.17 11,260,919.44 9,676,485.50 7,369,154.11 应付职工薪酬中属于拖欠性质的金额元。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元,非货币性福利金额元,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补偿元。 应付职工薪酬预计发放时间、金额等安排 28、应交税费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增值税 280,410.76 558,977.77 营业税 -5,265.11 -5,265.11 企业所得税 35,080,050.76 35,080,050.76 个人所得税 -11,814.43 1,983.19 城市维护建设税 55,052.78 74,538.60 教育费附加 28,735.52 37,086.59 地方教育费附加 9,919.47 15,486.85 房产税 130,124.16 130,124.16 印花税 -24,770.11 防洪费 -24,730.47 合计 35,542,443.80 35,868,252.34 应交税费说明,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意各分公司、分厂之间应纳税所得额相互调剂的,应说明税款计算过程 29、应付利息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69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短期借款应付利息 27,820,900.74 21,306,392.16 合计 27,820,900.74 21,306,392.16 应付利息说明 注:本账户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加6514508.58元,增加30.58%,主要系贷款(票据、信用证融资)逾期金 额较大,致使利息支出增加所致。 30、应付股利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期末数 期初数 超过一年未支付原因 应付股利的说明 31、其他应付款 (1)其他应付款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1 年以内(含 1 年) 310,636,432.37 199,276,484.07 1 至 2 年(含 2 年) 114,499,855.91 123,094,037.53 2 至 3 年(含 3 年) 43,822,482.48 180,425,127.87 3 年以上 33,404,740.24 408,064.24 合计 502,363,511.00 503,203,713.71 (2)本报告期其他应付款中应付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款项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期末数 期初数 70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3)账龄超过一年的大额其他应付款情况的说明 (4)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说明内容 71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32、预计负债 单位: 元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对外提供担保 17,908,890.48 17,908,890.48 未决诉讼 147,238,160.00 147,238,160.00 合计 165,147,050.48 165,147,050.48 预计负债说明 注:本账户期末余额系根据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预计的或有损失 33、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2)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中属于逾期借款获得展期的金额元。 金额前五名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单位: 元 借款起始 借款终止 期末数 期初数 贷款单位 币种 利率 日 日 外币金额 本币金额 外币金额 本币金额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中的逾期借款 单位: 元 贷款单位 借款金额 逾期时间 年利率 借款资金用途 逾期未偿还原 预期还款期 72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因 资产负债表日后已偿还的金额元。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说明 (3)一年内到期的应付债券 单位: 元 期初应付 本期应计 本期已付 期末应付 债券名称 面值 发行日期 债券期限 发行金额 期末余额 利息 利息 利息 利息 一年内到期的应付债券说明 (4)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 单位: 元 借款单位 期限 初始金额 利率 应计利息 期末余额 借款条件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的说明 34、其他流动负债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账面余额 期初账面余额 其他流动负债说明 35、长期借款 (1)长期借款分类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长期借款分类的说明 (2)金额前五名的长期借款 单位: 元 借款起始 借款终止 期末数 期初数 贷款单位 币种 利率 日 日 外币金额 本币金额 外币金额 本币金额 长期借款说明,因逾期借款获得展期形成的长期借款,应说明获得展期的条件、本金、利息、预计还款安排等 36、应付债券 单位: 元 73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期初应付 本期应计 本期已付 期末应付 债券名称 面值 发行日期 债券期限 发行金额 期末余额 利息 利息 利息 利息 应付债券说明,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条件、转股时间 37、长期应付款 (1)金额前五名长期应付款情况 单位: 元 单位 期限 初始金额 利率 应计利息 期末余额 借款条件 (2)长期应付款中的应付融资租赁款明细 单位: 元 期末数 期初数 单位 外币 人民币 外币 人民币 由独立第三方为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金额元。 长期应付款的说明 38、专项应付款 单位: 元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备注说明 专项应付款说明 39、其他非流动负债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账面余额 期初账面余额 其他非流动负债说明 涉及政府补助的负债项目 单位: 元 本期新增补 本期计入营业 与资产相关/与收 负债项目 期初余额 其他变动 期末余额 助金额 外收入金额 益相关 40、股本 单位:元 本期变动增减(+、-) 期初数 期末数 发行新股 送股 公积金转股 其他 小计 74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1,493,771,89 1,493,771,89 股份总数 2.00 2.00 股本变动情况说明,本报告期内有增资或减资行为的,应披露执行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验资报告文号;运行不足 3 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前的年份只需说明净资产情况;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应说明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情况 41、库存股 库存股情况说明 42、专项储备 专项储备情况说明 43、资本公积 单位: 元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1,250,591,304.52 1,250,591,304.52 其他资本公积 38,028,339.64 38,028,339.64 合计 1,288,619,644.16 1,288,619,644.16 资本公积说明 44、盈余公积 单位: 元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法定盈余公积 86,563,029.05 86,563,029.05 合计 86,563,029.05 86,563,029.05 盈余公积说明,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弥补亏损、分派股利的,应说明有关决议 45、一般风险准备 一般风险准备情况说明 46、未分配利润 单位: 元 项目 金额 提取或分配比例 调整前上年末未分配利润 -50,701,940.93 -- 调整后年初未分配利润 -50,701,940.93 -- 75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加: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1,410,637.27 -- 期末未分配利润 -72,112,578.20 -- 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明细: 1)、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新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影响年初未分配利润元。 2)、由于会计政策变更,影响年初未分配利润元。 3)、由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影响年初未分配利润元。 4)、由于同一控制导致的合并范围变更,影响年初未分配利润元。 5)、其他调整合计影响年初未分配利润元。 未分配利润说明,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如果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应明确予以 说明;如果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在发行前进行分配并由老股东享有,公司应明确披露应付股利中老股东享有的 经审计的利润数 47、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1)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单位: 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主营业务收入 4,032,003.90 254,356,314.89 其他业务收入 1,500,000.00 营业成本 16,087,491.32 252,345,192.28 (2)主营业务(分行业) 单位: 元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行业名称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商品销售收入 246,487,606.39 242,807,821.68 铁路运费收入 4,032,003.90 16,087,491.32 7,868,708.50 9,537,370.60 租赁收入 合计 4,032,003.90 16,087,491.32 254,356,314.89 252,345,192.28 (3)主营业务(分产品) 单位: 元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产品名称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商品销售收入 246,487,606.39 242,807,821.68 76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铁路运费收入 4,032,003.90 16,087,491.32 7,868,708.50 9,537,370.60 租赁收入 合计 4,032,003.90 16,087,491.32 254,356,314.89 252,345,192.28 (4)主营业务(分地区) 单位: 元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地区名称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天津地区华北地区 238,267,948.27 234,688,163.56 湖南地区 广东地区华南地区 4,032,003.90 16,087,491.32 16,088,366.62 17,657,028.72 江西地区 合计 4,032,003.90 16,087,491.32 254,356,314.89 252,345,192.28 (5)公司来自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 单位: 元 客户名称 主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 广东省粤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3,316,981.80 82.27% 广州市天鹅湖贸易发展有限公 217,817.80 5.40% 司 罗定市新玖农资有限公司 50,782.80 1.26% 中央储备粮云浮直属库 50,337.20 1.25% 罗定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35,177.40 0.87% 合计 3,671,097.00 91.05% 营业收入的说明 注:本公司本期营业收入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发生额减少250324310.99元,下降98.41%,主要系受市场行 情及市场竞争因素的影响,本期贸易额大幅下降所致;本期营业成本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发生额减少 236257700.96元,下降93.62%,主要系随着贸易额下降,贸易成本相应减少所致。 48、合同项目收入 单位: 元 累计已确认毛利 已办理结算的金 固定造价合同 合同项目 金额 累计已发生成本 (亏损以“-”号 额 表示) 77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累计已确认毛利 已办理结算的金 成本加成合同 合同项目 金额 累计已发生成本 (亏损以“-”号 额 表示) 合同项目的说明 49、营业税金及附加 单位: 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计缴标准 营业税 121,012.12 272,167.35 应税收入的 3%、5% 城市维护建设税 8,470.85 42,978.76 应交流转税的 7% 教育费附加 3,630.36 18,419.46 应交流转税的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2,420.24 12,279.64 按税法规定标准分类计征 合计 135,533.57 345,845.21 -- 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说明 50、销售费用 单位: 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51、管理费用 单位: 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工资及福利 2,701,150.77 3,076,038.30 五险一金 530,375.51 483,627.47 业务招待费 787,231.90 1,061,222.19 办公用品 211,965.15 223,982.18 折旧费 377,062.53 373,917.04 无形资产摊销 149,349.95 149,349.95 房租费 255,356.50 237,116.75 物业管理费 7,934.80 1,618.64 审计评估费 401,896.00 529,698.10 差旅费 644,766.83 445,659.20 车辆费用 375,074.29 279,613.33 交通费 15,437.60 47,970.40 78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电话费 23,321.90 9,238.30 咨询费 720,000.00 其他费用 807,487.40 116,445.00 邮电费 4,702.00 10,624.00 住房公积金 251,180.00 85,408.00 印花税 51,293.01 139,695.76 水电费 33,058.74 7,949.33 律师费 254,339.62 制冷制热费 34,000.00 防洪费 3,488.15 低值易耗品 证券费用 6,000.00 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10,000.00 9,805.00 上市费 教育经费 1,800.00 修理费 500.00 2,610.00 工会经费 80,000.00 40,758.20 房产税 120.00 会务费 73,010.00 50,689.00 诉讼费 165,244.66 283,121.00 鉴定费 100,000.00 3,560.00 信息披露费 100,000.00 200,000.00 保安费 15,000.00 7,500.00 装修费 20,000.00 合计 8,926,399.54 8,162,964.91 52、财务费用 单位: 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利息支出 7,354,508.58 5,693,089.06 减:利息收入 -2,718.68 -3,004.93 加:汇兑损失 减:汇兑收益 加:银行手续费 8,711.03 21,725.42 79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加:其他 合计 7,360,500.93 5,711,809.55 5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单位: 元 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来源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说明 54、投资收益 (1)投资收益明细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2)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单位: 元 被投资单位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本期比上期增减变动的原因 (3)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单位: 元 被投资单位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本期比上期增减变动的原因 投资收益的说明,若投资收益汇回有重大限制的,应予以说明。若不存在此类重大限制,也应做出说明 55、资产减值损失 单位: 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一、坏账损失 -126,491.65 -2,867,181.04 合计 -126,491.65 -2,867,181.04 56、营业外收入 (1)营业外收入情况 单位: 元 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的金额 80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债务重组利得 5,538,369.82 其他 5,860,494.72 3,112,796.00 合计 5,860,494.72 8,651,165.82 营业外收入说明 (2)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单位: 元 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 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 补助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关 益 57、营业外支出 单位: 元 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益的金额 其他 530,528.27 77,260.11 合计 530,528.69 77,260.11 营业外支出说明 58、所得税费用 单位: 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按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的当期所得税 162,463.18 合计 162,463.18 59、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 基本每股收益=P0÷S= P0÷(S0+S1+Si×Mi÷M0-Sj×Mj÷M0-Sk) 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P0÷S= P0÷(S0+S1+Si×Mi÷M0-Sj×Mj÷M0-Sk) 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 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 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 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2、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 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稀释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 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81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其中,P1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 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 调整。 60、其他综合收益 单位: 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其他综合收益说明 61、现金流量表附注 (1)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 元 项目 金额 收到其他单位往来款 35,482,023.82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857.20 营业外收入 1,151,145.00 合计 36,634,026.02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说明 (2)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 元 项目 金额 支付其他单位往来款 48,205,127.26 期间费用 5,522,446.04 营业外支出 530,528.69 合计 54,258,101.99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说明 (3)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 元 项目 金额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说明 82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4)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 元 项目 金额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说明 (5)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 元 项目 金额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说明 (6)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 元 项目 金额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说明 62、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1)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单位: 元 补充资料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 -- 净利润 -23,021,463.78 569,126.51 加:资产减值准备 -126,491.65 -2,867,181.04 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8,195,968.12 4,287,084.43 无形资产摊销 1,276,808.65 1,621,547.21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 -4,697,604.72 益以“-”号填列)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 7,219,508.58 5,693,089.06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285,600.46 5,189,930.03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15,801,355.42 -5,736,443.71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18,155,961.06 31,491,665.8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084,269.62 40,248,818.38 2.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 --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 -- -- 83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现金的期末余额 866,920,454.49 867,082,080.61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 873,089,478.11 857,784,588.9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6,169,023.62 9,297,491.71 (2)本报告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相关信息 单位: 元 补充资料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一、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 -- -- 二、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 -- -- (3)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一、现金 866,920,454.49 873,089,478.11 三、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2,697,333.41 18,866,357.03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的说明 6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注释 说明对上年年末余额进行调整的“其他”项目名称及调整金额、由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追溯调整等事项 五、或有事项 1、未决诉讼或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及其财务影响 1、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公正债权文书案 2011年4月26日,本公司之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4个借款合同, 分4笔借款总计10,000万元,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GZ991011110001、GZ991011110002、GZ991011110003、 GZ991011110005,借款期限为2011年4月26日至2012年4月26日,借款利率为6.941%;2012年3月5日,子公 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GZ991011120001《展期协议》,对上述借款中的 1,000万元展期至2012年8月5日。本公司、深圳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为该借款提供借款保证,保证合同 编号分别为:GZ99(高保)20110001、GZ99(高保)20110002、GZ99(高保)20110003、 GZ99(高保) 20110004、 GZ99(高保)20110005 、GZ99(高保)20110006、GZ99(高保)20110007。截止2013年12 月31日,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4,919.87元,尚余99,995,080.13元逾期未归还。2012年7月24 日,应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申请,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2)粤广广州第207479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8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中法执字第1440号《执行通知 书》,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清偿本金及累计欠付利息。2012年11月21日,因对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2) 粤广广州第207479号执行证书的公证程序有异议,深圳中技向广州中院申请终结执行,成清波向广州中院 申请中止执行。广州中院于2013年3月14日、28日对本案进行了异议听证,并于2013年4月16日下发了《执 行裁定书》((2013)穗中法执异议字第广东国恒1号),裁定驳回二异议人的异议,二异议人于2013年4月 84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22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同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复议申请。现本案处于执行裁定复议 期间,最终复议结果还未确定。 目前,本案正在执行当中。 2、九江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2年3月20日,本公司之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与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 2,000.00万元,借款合同编号为:XD2012032003572,借款期限为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1月18日,借款 利率为13.12%;本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编号为:Y0067020045159;自然人徐保根同 步提供连带担保。2012年5月3日,因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未按支付利息,九江银行向江西国恒铁路有限 公司发函要求其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各项利息支出。2012年7月2日,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向江西省宜春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2月5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2)宜中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清偿本金及累计欠付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本案正在执行当中。 3、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商票纠纷案一(全才5,000.00万商票纠纷案) 因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商票纠纷案(全才5,000.00万商票纠纷案),2012年6月13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2012)一中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本调解书生效之后,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全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韩振利、被告马杰、被告赵艳 自2012年3月23日起,向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归还本案债务本金46,631,733.84元和利息 (按照年利率9.15%的标准,自2012年3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所欠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的全部债务本息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91,800.00元,减半收取145,9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 共计150,900.00元由上述七被告共同承担并直接给付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2)本调解书生效之后,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 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5日之前,连带偿付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债 务金本金10,000,000.00元;于2012年7月30日之前,连带付清其所欠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 行的本案其余全部债务利息和诉讼费用; (3)被告天津市全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韩振利、被告马杰、被告赵艳对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被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深圳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归还上述全部债务本息和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在本调解书履行期间,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的股份如被法院执行处理,则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上述股份拍卖、处置所得价款扣除 质押权人优先受偿金额后的余款,立即优先用于支付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按照本调解书应付 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全部债务本息和诉讼费用。 2012年8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一中执字第218号《执行通知书》 目前,该诉讼案件正在执行当中。 4、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商票纠纷案二(腾普达5,000.00万商票纠纷案) 因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商票纠纷案(腾普达5,000.00万商票纠纷案),2012年6月13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2012)一中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本调解书生效之后,被告天津国恒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 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天津腾普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孙欣、被告刘郴自2012年3月 23日起,向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归还本案债务本金50,731,859.19元和利息(按照年利 率9.15%的标准,自2012年3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所欠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全部债务 本息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91,800.00元,减半收取145,9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共计150,900.00 元由上述六被告共同承担并直接给付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2)本调解书生效之后三日内,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 85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将已被本院诉讼保全冻结的726,148.55元存款划交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用于归还 其拖欠的债务本金;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铁 (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7月5日之前,连带偿付原告深圳发展银行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债务本金 10,000,000元;于2012年7月30日之前,连带付清其所欠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公司天津分行的本案其余全 部债务本息和诉讼费用; (3)被告天津腾普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孙欣、被告刘郴对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天津分行归还上述全部债务本息和诉论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在本调解书履行期间,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如被法 院执行处理,则被告深圳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将上述股份拍卖、处置所得价款扣除质押权人优先受 偿金额后的余款,立即优先用于支付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按照本调解书应付原告深圳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全部债务本息和诉讼费用。 2012年8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一中执字第219号《执行通知书》 目前,该诉讼案件正在执行当中。 5、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1,500.00万元商票) 2011年11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TT-GH20111107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 售单价为4,320.00元的螺纹钢3,472.25吨,合同总价款为15,000,1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交付 货物,双方签订了《收、发货确认函》、《无质量异议确认函》。2012年5月15日,天津国恒铁路股份有限公 司依双方买卖合同第12条约定的结算方式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商业承兑汇票,出票金额1,500.00万元,此票 据上显示的到期日为2012年8月10日,汇票到期后杭州通铁向银行要求兑付时,被银行以无款支付为由拒 付。原告杭州通铁多次主张权利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 发了《民事判决书》(【2012】二中民三初字第37号)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实业有限公司 编号为TT-GH20111107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人民币15,000,120.00元; (2)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实业有限公 司自2012年8月11日至2012年8月25日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35,000.28元。 目前,本案正在执行中。 6、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二(1600万元商票) 2011年8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GH-TT20110803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 单价为4,320.00元的螺纹钢3,509.70吨,合同总价款为15,004,232.00元。合同签订,原告于2011年8月11日在 天津市北辰储宝钢材市场与被告办理完交货手续,双方签订了《收、发货确认函》。2011年8月15日,被告 天津国恒依双方买卖合同第12条约定的结算方式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商业承兑汇票,出票金额16,004,232.00 元,此票据上显示的到期日为2012年2月15日,系到期后无条件支付的商业汇票。原告杭州通铁于2012年2 月15日汇票到期后向银行要求兑付时,被银行拒付。原告杭州通铁多次主张权利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2】二中民三初字第38号)判决如 下: (1)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实业有限公司 编号为GH - TT20110803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人民币16,004,232.00元; (2)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实业有限公司 自2012年2月16日至2012年8月25日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547,487.01元。 目前,本案正在执行中。 7、杭州通铁三百万零三百七十元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0年8月31日,本公司与杭州通铁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杭州通铁如约发货,本公司于2010年9月2 日签署《收、发货确认函》,确认杭州通铁已将全部货物发送。2010年9月13日,杭州通铁向本公司开具了 86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总计金额37,500,370.00元的增值税发票,本公司当日支付了7,500,000.00元。至2011年6月16日本公司合计 付款34,500,000.00元,余款3,000,370.00元尚未付清。杭州通铁遂将天津国恒诉至法院。2012年4月9日天津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1】一中民三初字第43号)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国恒给付原告杭州通铁货款3,000,370.00元。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国恒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杭州通铁从 2011年3月14日起至2011年4月11日间以30,000,370.00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从2011年4月12日起至2011年6月 16 日间 以 12,000,370.00元为 基数 计算 的利 息、 从 2011年 6 月17日 起至 本判决 确定 给付 支付 之日 止以 3,000,370.00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 (3)驳回杭州通铁的其他诉讼请求。 8、浦发银行和睦支行金融借款纠纷案 2011年5月6日,原告浦发银行与浙江圆融签订《票据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将一张商业汇票质押给 银行。该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人)为天津国恒,收款人为浙江圆融,出票日为2011年5月5日,到 期日为2011年11月5日,金额为人民币4,000.00万元。该汇票作为原告浦发银行在2011年5月6日至2011年11 月5日期内向浙江圆融连续提供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主债权的质押担保。同日,浙江圆融在上 述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栏记载“质押”字样并进行签章后,将该票据支付给原告浦发银行。2011年11月5 日,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原告浦发银行按规定向天津国恒委托收款但被其拒付,为此原告浦发银行向 代付行支付了代付本金4,0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3年1月22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12】浙杭商初字第59号)判决如下: 浙江圆融、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浦发银行杭州和睦支行支付票据款4,000.00万元及 利息1,253,688.89元(暂计至2012年4月25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5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 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3】浙商终字第19号),维持杭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 9、鸿源小贷纠纷案 2011年6月7日江西国恒与江西恩正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江西恩正将预付款5,000.00万元通过银行转 账方式支付给江西国恒,江西国恒收到江西恩正预付货款5,000.00万元后,未按合同约定在1个月期限内发 货。2012年4月江西恩正将其债权转让给丰城市洪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并承诺在2012年5月25日之前 支付,后因承诺未及时兑付,鸿源小贷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9月1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裁定书》(【2012】赣立终字第48号),裁定如下: (1)撤销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宜中民二初字第10-2号、(2012)宜中民二初字第10-3 号民事裁定; (2)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0、周远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11年6月7日江西国恒与江西恩正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江西恩正将预付款5,000.00万元通过银行转 账方式支付给江西国恒,江西国恒收到江西恩正预付货款5,000.00万元后,未按合同约定在1个月期限内发 货。2011年11月30日,江西恩正与周远理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江西国恒、天津国恒的上述债权转 让给周远理,周远理于2012年4月23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7月2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2】洪民二初字第78号),判决如 下: (1)江西国恒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周远理预付款5,000.00万元人民币。 (2)天津国恒对上述退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8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江西国 87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恒、天津国恒共同负担。 11、赣州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2011年4月2日,因广东国恒向浙江华宇煤炭有限公司购买煤炭,遂到赣州银行滨江支行申请办理银行 承兑汇票人民币壹亿元,汇票到期日2011年10月2日,出票人为广东国恒,汇票收款人为浙江华宇煤炭有 限公司。该票据赣州银行滨江支行收取汇票保证金(敞口比例50%)5,000.00万元,敞口部分由其他被告作 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汇票到期后,广东国恒未按期支付承兑汇票结算票款,由原告赣州银行滨江支行垫付, 截至2011年10月20日,广东国恒尚欠原告垫付的票据本金4,999.60万元,逾期利息44.9964万元,总计 5,044.5964万元。 2011年12月23日,经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江西省赣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11】赣中民二初字第34号),调解书中与本公司有关内容如下: (1)原告与被告广东国恒双方共同确认截止2011年12月20日,广东国恒欠原告债权本金、利息等费用共 计人民币3,833.60万元。2011年12月20日之后的欠款利息以3,590.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 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2)广东国恒应当于2011年12月26日前偿还原告欠款1,750.00万元,余款2,083.60万元应当于2011年12月 30日前还清。广东国恒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承担100.00万元违约金。被告天津国恒、成清波、 宋金球、金卫国、周静波、金卫民、徐保根同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天津国恒承诺,如其未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确定的第一笔付款义务,自愿同意由赣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将已冻结的存款(开户行:华夏银行北京紫竹桥支行,户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4043200001801800000863,被冻结金额:16,417,985.83元)直接划拨给原告。 (4)原告为追索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86万元由上述被告承担,此款应于2011年12月26日前一次性付 清。 (5)案件受理费300,13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65.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55,065.00元由上述被告 承担。 12、平阳县南麂岛案 2012年2月1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1】二中民二初字第134号)判 决如下: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阳县南麂岛开发有限 公司票款1,000.00万元;并以1,000.00万元为基数给付自2011年10月7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20.00 元,由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鉴于本案原告的行为涉嫌违法,目前本公司已向天津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并委托专业律师积极申诉和 抗诉,采取法律手段对厦门市征福贸易有限公司等相关公司和个人进行追偿。 13、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票据纠纷案 天津国恒于2012年3月5日开出票号为00100063/20395911,金额为4,000.00万元的商业汇票一张,付款 人为天津国恒,收款人为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海门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8月1 日。2012年3月9日,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将上述汇票质押给中国银行海门支行。后因杭州甘浙实业有限 公司出现重大诉讼,中国银行海门支行要求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提前还款,但其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 汇票到期后,中国银行海门支行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要求天津国恒付款,天津国恒以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 司未按规定提供收货凭证,未提供销售发票等资料为由拒绝付款,故原告诉至深圳市中级法院要求被告给 付4,000.00万元。 2013年3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67号,判决如 下: (1)确认本案票据(编号为00100063/20395911的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合法有效。 (2)天津国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银行海门支行兑付票据款项4,000.00万元。 88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64 号),驳回天津国恒上诉,维持原判。 14、陈壮群案 2010年4月19日,申请人陈壮群与被申请人共同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由陈壮群向华信泰提供 借款人民币1.85亿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4月19日至2010年6月18日,借款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 准(即按2%每月),逾期未偿还的按日千分之五计付违约金。同时约定,李勇以其持有的上海震宇实业有 限公司100%股权以及产生的孳息对陈壮群在争议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国恒铁路、成清波、李晓 明为陈壮群向华信泰借款之全部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据此,陈壮群与华信泰签订了《质押合同》, 与国恒铁路、成清波、李晓明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陈壮群依照约定于2010年4月21日向 华信泰提供了人民币1.85亿元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华信泰部分返还了借款。陈壮群称,截止2012年2 月29日,华信泰尚欠其借款总额为人民币壹亿贰仟零肆拾叁万贰仟元整(¥120,432,000.00元)。 深圳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2012深仲裁字第588号)如下: (1)华信泰向陈壮群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432,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2,043,200.00元(暂计至2012 年7月31日,此后发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计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2)华信泰向陈壮群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612,960.00元(暂计至2012年7月31日,此后发生的违约金按照 月利率1%计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3)华信泰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人民币515,445.00元。 (4)国恒铁路、成清波、李晓明对华信泰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裁决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5)陈壮群有权拍卖或变卖李勇质押股权并优先清偿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裁决债务; (6)驳回陈立群要求李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裁决金额合计,华信泰应 向陈壮群支付人民币136,088,160.00元,华信泰应于本裁决送达后十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完毕。 2012年9月7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590号)称:深圳 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58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华信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内容,特裁定如下: (1)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华信泰、国恒铁路、成清波、李晓明的财产(以人民币140,449,991.00 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2)查封被执行人李勇持有的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2,000.00万元人民币出资)。 15、颜关伟案一(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案) 2013年8月27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津国恒”)披露了颜关伟 民间借贷纠纷案一(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案)(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告内容,公告编号: 2013-046)。根据公告,2013年1月22日,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 解协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12】浙金商初字第31号),调解书中与本 公司有关内容如下: (1)深圳中技欠颜关伟借款本金为3,368.50万元,利息合计1,073.38万元(从2011年2月1日起算至2013 年1月21日,600.0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1%计算为298.20万元,2,768.5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为 775.18万元,[已减除5个月的利息]); (2)上海云古将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荣华东道的房产抵押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并于2013年3 月31日前过户至颜关伟或颜关伟指定的主体名下,抵偿债务2,768.50万元; (3)深圳中技尚欠本金600.00万元及利息1,073.38万元。600.0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2.1%从 2013年1月22日期算至归还之日止;2,768.50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息至房产 过户之日止。由除上海云古之外各被告于2013年7月21日前付清; (4)由深圳中技预付房产过户费250.00万元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房产过户的所有费用最终 89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由各被告承担,多退少补),在深圳中技支付250.00万元预付款后,颜关伟申请法院解除对上海云古所有房 产的保全措施,同时上海云古将上述第二条所述房产抵押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 (5)如深圳中技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或上海云古未按上述第二条履行,深圳中技应支付本金3,368.50 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2月1日起计算,利息仍按月利率2.1%算至深圳中技归还之日止)。 (6)如上海云古未按约履行对上述第二条房产的抵押、过户义务,应对本案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如已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则放弃对上海云古的追偿权利。深圳国恒、天津国恒、成清波对全部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所涉其他事项各方互不追究。 律师费30万元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于2013年7月2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90,065.00元,减半收取 145,032.5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50,032.50元均由被告深圳中技承担。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13)浙金执民字第96号,特 将相关法律纠纷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执行裁定书》中称: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的(2012)浙金商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颜关伟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相关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 行人成清波的部分房产。2013年8月20日,法院依法委托金华市华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海 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相关房地产进行评估。在此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颜关伟与被执行人上海云古 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140.00万元,申请执行人 颜关伟申请暂停评估,并于2013年11月20日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 16、颜关伟案二(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案) 2013年9月12日,公司披露了颜关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二(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案)(详见 巨潮资讯网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53)。根据公告,2013年1月21日,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12】浙 金商初字第30号),调解书中与本公司有关内容如下: (1)深圳国恒欠颜关伟借款本金为3,368.50万元,利息合计1,073.38万元(从2011年2月1日起算至2013 年1月21日止,600.0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1%计算为298.20万元,2,768.5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 为775.18万元,[已减除5个月的利息]); (2)上海云古将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荣华东道的房产抵押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并于2013年3 月31日前过户至颜关伟或颜关伟指定的主体名下,抵偿债务2,768.50万元; (3)深圳国恒尚欠本金600.00万元及利息1,073.38万元。之后600.0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2.1% 从2013年1月22日期算至归还之日止;2,768.50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息至房 产过户之日止。由除上海云古之外各被告于2013年7月21日前付清; (4)由深圳国恒预付房产过户费250.00万元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房产过户的所有费用最终 由各被告承担,多退少补),在深圳国恒支付250.00万元预付款后,颜关伟申请法院解除对上海云古所有房 产的保全措施,同时上海云古将上述第二条所述房产抵押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 (5)如深圳国恒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或上海云古未按上述第二条履行,深圳国恒应支付本金3,368.50 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2月1日起计算,利息仍按月利率2.1%算至深圳国恒归还之日止)。 (6)如上海云古未按约履行对上述第二条房产的抵押、过户义务,应对本案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如已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则放弃对上海云古的追偿权利。深圳中技、天津国恒、成清波对全部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所涉其他事项各方互不追究。 (8)律师费30万元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于2013年7月2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90,065.00元,减半收 取145,03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50,032.50元均由被告深圳国恒承担。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13)浙金执民字第97号,特 90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将相关法律纠纷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执行裁定书》中称: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的(2012)浙金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颜关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关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 行人成清波的部分房产。2013年8月20日,法院依法委托金华市华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海 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相关房地产进行评估。在此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颜关伟与被执行人上海云古 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200.00万元,申请执行人 颜关伟申请暂停评估,并于2013年11月20日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 17、上海伊航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 原告上海伊航与深圳国恒于2009年5月25日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市场推荐协议书》,约定上海伊航为 深圳国恒推荐他人认购天津国恒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深圳国恒向上海伊航支付推荐费。天津国恒对深 圳国恒全部推荐费支付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深圳国恒应支付上海伊航推荐费1,215.00万元, 现深圳国恒已支付100.00万,尚欠1,115.00万元。2010年6月22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上 海伊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伊航”)诉天津国恒、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深圳国恒”,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证券投资咨询纠纷一案,经该院公开审理后,2011年3月17日,天津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10】二中保民初字第14号),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伊航推荐费1,115.00万元,并自2009年 12月10日至2010年5月2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违约金; (2)天津国恒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驳回原告上海伊航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深圳国恒如逾期给付上述款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天津国恒亦承担相应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02,682.00元、鉴定费 20,000.00元,均由被告深圳国恒承担。 2013年7月2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2013】二中执字第0326号),通知被执 行人天津国恒、深圳国恒与上海伊航证券投资咨询纠纷一案,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 二中保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权利人上海伊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询问代理律师,本案件正在执行中。 18、罗定市财政局合同纠纷案 2006年8月22日罗定市永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定永盛”)将其持有的原广东罗定铁路总 公司100%国有产(股)权通过广州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开进行交易转让给被告二,被告二与罗定永盛签订了 《产权(股权)交易合同》,根据交易合同交易条件规定,被告二收购上述国有产(股)权后,被告一和 被告二需共同承担原广东罗定铁路总公司向原告借款所负的全额债务。2006年11月28日,被告一和被告二 作为债务人、被告三作为抵押担保人、被告四作为保证担保人,共同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合同》。根据《还 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没有如期还款,至2011年12月31日止被告共欠原告已逾期应还未还债 务共为42,985.00万元,其中:本金29,818.00万元,应付利息13,167.00万元。根据各被告的现实情况,现原 告要求被告一、被告二偿还部分欠款本金2,000.00万元。其余本金及利息另行处理。被告三以其抵押的资 产价值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四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2年1月6日,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罗定市财政局诉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罗定 中技”)、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技”)、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铁罗定”)、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合同 纠纷案,并于201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2年3月13日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 书》(【2012】云罗法民初字第103号)。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罗定中技和深圳中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共同偿还欠款本金 91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2,000.00万元。 (2)被告中铁罗定以其抵押的全部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3)被告深圳国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 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共 146,8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中技承担。 目前本案执行正在进行中。 19、民生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2012年7月16日与2012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纳鼎公司先后签订了编号为02462012209100与编号为 02462012209500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授予被告纳鼎公司分别为3,000.00万元与1,000.00 万元的贴现额度。2012年7月17日与2012年7月24日,被告纳鼎公司持号码为“00100063/20396584”、 “00100063/20396583”的商业承兑汇票向原告申请贴现。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纳鼎公司发放了贴现款。上述 “00100063/20396584”、“00100063/20396583”号商业承兑汇票记载的收款人为被告纳鼎公司,付款人为 被告天津国恒,出票人及承兑人亦为被告天津国恒,汇票金额分别为2,000.00万元、1,000.00万元,出票日 分别为2012年7月16日与2012年7月23日,到期日分别为2013年1月16日与2013年1月23日。后持票人委托收 款银行收款,被告天津国恒拒绝付款,并出具了《委托收款结算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写明了拒付理由。 2013年3月26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民 生银行”)诉天津国恒、上海纳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鼎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经该院 公开审理后,2014年1月15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3】宝民二(商)初字 第688号)及(【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689号)。判决如下: (1)被告纳鼎公司、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连带支付原告民生银行汇票金额 2,000.00万元、1,000.00万元。 (2)被告纳鼎公司、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连带偿付原告民生银行上述汇票 款的利息损失(分别以2,000.00万元、1,000.00万元为本金,分别自2013年1月16日、2013年1月23日起至实 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分别为141,800.00元、81,800.00元,财产保全费分别为5,000.00元,合计分别为146,800.00 元、86,800.00元(原告民生银行已预交)由被告纳鼎公司、被告天津国恒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 内缴至上海市宝山区代理法院收费专户。 20、福建恒兴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根据原告的两份起诉状,2013年3月15日,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奇公司”)以代 偿欠款的方式将其合法持有的号码为0010006222549019及号码为0010006222549020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 转让给原告;商业承兑汇票是被告于2012年12月24日出票,付款人及承兑人为被告。收款人为:汉奇公司, 两份商业承兑汇票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00万元整(合计10,000.00万元整)。2013年6月9日,原告委托 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城建支行向被告提示付款;2013年6月25日,被告以“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未按合同向被告支付对价”理由拒绝付款。福建恒兴能源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事由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了本案。 2013年12月1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目前该案件未判决。 21、汉口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根据起诉状,2012年8月,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湖北中试公司”)就 其所持有的三张汇票向原告申请贴现。经原告核查,三张汇票均系商业承兑汇票,均系电子商业汇票,均 系天津国恒签发并由天津国恒予以承兑,均于2012年7月27日开出,票据金额均为550.00万元(三张汇票合 计金额1,650.00万元),收款人均为湖北中试公司。2013年3月28日,原告将上述票据转贴现背书给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营业部西安分部。根据起诉状,2013年7月27日,上述三张商业汇票到期,持票 人中国工商银行渭南韩城市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向天津国恒提示付款,但天津国恒拒绝付款。 92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根据起诉状,原告通过各种形式向要求湖北中试公司履行其法定及约定义务,向原告支付其已向持票 人清偿的全部金额,并支付相关利息,但遭到拒绝。原告同时亦通过各种形式向付款人天津国恒追索,要 求天津国恒履行其法定义务,向原告支付其已向持票人清偿的全部金额,并支付相关利息,亦遭到拒绝。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口银行”)于2013年9月16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汉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了本案。 2014年2月27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目前该案件未判决。 22、江苏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根据起诉状,2013年2月22日、2013年2月25日、2013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汉奇公司先后签订了《商 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CD152813000043、CD152813000044、CD152813000047各一份), 《质押担保合同》(编号分别为:ZY152813000009、ZY152813000010、ZY152813000011)各一份。合同 约定:为保证上述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汉奇公司以其持有的付款人(承兑人)为被告天津国恒,收款人 为汉奇公司,金额分别为1,200.00万元、2,370.7167万元、714.609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汉奇公司于背书处背书并加盖“质押”字样后将上述由被告天津国恒出具并承兑的 商业承兑汇票交付原告。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的约定,为被告汉 奇公司出具了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了承兑。后原告发现被告汉奇公司涉及其他多笔诉讼,为此,原 告向被告汉奇公司出具了《要求追加保证金通知函》,被告汉奇公司虽于2013年6月28日签收了该函,但始 终未能追加保证金。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分别于2013年8月22日、2013年8月25日、2013年8月26日到期兑付, 扣除保证金后,造成原告垫款本金分别为人民币840.00万元、1,659.00万元、499.80万元,且被告汉奇公司 至今未归还该垫付款。被告天津国恒于质押汇票到期后拒绝付款。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以 下简称“江苏银行”)于2013年9月13日就天津国恒、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奇公司”) 票据追索纠纷案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受理了本案。 针对本案,天津国恒提出了管辖权异议,2013年11月8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驳回管辖权异 议的裁定,天津国恒对驳回管辖裁权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 23、厦门海投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根据起诉状,自2013年元月6日至2013年元月9日期间,原告与被告共同签署了四份《工矿产品销售合 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开具了金额分别为 5,512,237.23元、9,364,507.77元、6,439,695.59元及 8,684,894.41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并办理了承兑手续,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而原告也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 被告亦出具了相应的收货付款确认书。至汇票到期日届满时,被告并未依约支付前述商业承兑汇票所载款 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拒绝付款。2013年7月22日厦门海投经济贸易 有限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了本案。 针对本案天津国恒提出了管辖权异议,2013年9月22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 裁定,天津国恒对此裁定提出上诉,2013年12月19日天津国恒收到福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的裁定。 24、广汇科技案 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称,2009 年 6 月 26 日,原告与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宇公司”) 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此后,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和中铁(罗定) 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罗定”)与原告签署保证合同,承诺对震宇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 及《关于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及 《关于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震宇公司应承担其余债权转让价款 22,071,584.36 元的付款期限 已于 2011 年 7 月 26 日届满,但震宇公司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深圳国恒、中铁罗定作为震宇公 司的履约保证人,也没有履行代为清偿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公司收到广东省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法院”)转交的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2012 年 6 月 1 日经东 莞法院主持调解,经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东莞法院下达了广汇科技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汇科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民事调解书(【2012】东一法民二初字第1171 号)。协议如下: (1)被告震宇公司确认,震宇公司未依 2009 年 6 月 26 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关于债权 93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的约定于 2011 年 7 月 27 日前向原告付清债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 (2).被告震宇公司确认,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止,被告震宇公司尚应付原告债权转让款人民币 22,071,584.36 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 2011 年 7 月 27 日起,计至付清 款项之日止)。 (3)双方同意:被告震宇公司分期向原告支付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债权转让款及违约金,具体安排 为: ①2012 年 6 月 10 日之前付款人民币 300 .00万元; ②2012 年 7 月 10 日之前付款人民币 400 .00万元; ③2012 年 8 月 10 日之前付款人民币 500.00 万元; ④2012 年 9 月 10 日之前付款人民币 500.00万元; ⑤2012 年 10 月 10 日之前付款人民币 500.00万元; ⑥余款于 2012 年 11 月 10 日前付清。 (4)如被告震宇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约定依时足额偿还任何一笔款项的,则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款项均 视为提前到期,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82,066.00 元,由被告震宇公司承担,并在 2012 年6 月 10 日之前将其 支付给原告。 (6)被告深圳国恒、被告中铁罗定对被告震宇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2014 年 3 月 12 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津国恒”)披露了东 莞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14】东一法执字第 95、97 号)、股权查封告知函的相关内容。东莞法院作 出的(2014)东一法执字第 95、97 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汇科技、李锐权分别 根据东莞市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一法民二初字第01171号民事调解书、(2012)东一法 民一初字第02910号民事调解书向东莞市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 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 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上海震宇、深圳国恒、中铁罗定存款人民币81,037,052.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 值的财产。 (2)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 拨或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该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25、李锐权民间借贷纠纷案 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称,2009 年 6 月 26 日,广汇科技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科技”) 与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宇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同时,广汇科技同意促使李锐 权向震宇公司提供 62,071,584.36 元的借款,将上述借款中的 40,000,000.00 元支付给原告作为上述债权转 让的价款,剩余债权转让价款 22,071,584.36 元由震宇公司收到上述借款之日起两年内还清。此后,被告 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和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 罗定”)与原告签署保证合同,承诺对震宇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及《关于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转让协议》及《关于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签署后, 李锐权先后于 2009 年 7 月 21 日、2009 年 7 月 23 日及 2009年 7 月 27 日向震宇公司提供借款合计 62,071,584.36 元,震宇公司于 2009年 7 月 21 日委托李锐权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款 40,000,000 元。根据 《债权转让协议》及《关于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震宇公司应承担其余债权转让价款 22,071,584.36 元的付款期限已于 2011 年 7 月 26 日届满,但震宇公司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深圳 国恒、中铁罗定作为震宇公司的履约保证人,也没有履行代为清偿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 94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法院起诉。根据调解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震宇公司确认,被告震宇公司未依 2009 年 6 月 26 日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于 2011 年 7 月 27 日向原告李锐权还清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 (2)被告震宇公司确认,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止,被告震宇公司尚欠原告李锐权借款本金人民币 22, 071,584.36 元及其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 12%计算,从2011 年 7 月 27 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3)被告震宇公司承诺分期向原告李锐权偿还借款本息,具体安排为: ①2012 年 6 月 10 日之前付款人民币 300.00 万元; ②2012 年 7 月 10 日之前付款人民币 400.00 万元; ③2012 年 8 月 10 日之前付款人民币 500.00 万元; ④2012 年 9 月 10 日之前付款人民币 500.00 万元; ⑤2012 年 10 月 10 日之前付款人民币 500.00 万元; ⑥余下借款本金及利息于 2012 年 11 月 10 日前付清。 (4)在被告震宇公司能够按本协议约定依时足额向原告还清所有借款本息的前提下,原告同意放弃 要求被告震宇公司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5)被告震宇公司同意,如被告震宇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约定依时足额偿还任何一笔款项的,则本协 议项下的所有款项均视为提前到期,原告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欠的全部款项(含未到期款项); 同时,被告震宇公司还应就所欠款项按每日 0.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 2011 年 7 月 27 日 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6)本案诉讼费人民币 103,463.00 元由被告震宇公司承担,被告震宇公司应在2012 年 6 月 10 日之 前将其支付给原告。 (7)被告深圳国恒、被告中铁罗定对被告震宇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发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014 年 3 月 12 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津国恒”)披露了东 莞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14】东一法执字第 95、97 号)、股权查封告知函的相关内容。东莞法院作 出的(2014)东一法执字第 95、97 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汇科技、李锐权分别 根据东莞市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一法民二初字第01171号民事调解书、(2012)东一法 民一初字第02910号民事调解书向东莞市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 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 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上海震宇、深圳国恒、中铁罗定存款人民币81,037,052.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 值的财产。 (2)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 拨或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该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26、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根据起诉状,被告深圳市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德公司”)因购买钢材的需要,特向 原告申请融资授信,为此双方于 2012 年 5 月 6 日签订了《授信协议》,协议约定循环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玖仟柒佰万元整(97,000,000.00 元),授信期间为 12 个月。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天津国恒”)自愿为被告敬德公司在上述循环授信期间与原告签订的所有主合同项下的 各笔债权提供最高额人民币玖仟柒佰万元整(97,000,000.00 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敬德公司向原告 申请用信,双方于 2012 年12 月 28 日分别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贷款委托支付协议》,其中 根据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有关约定,原告同意为被告敬德公司提供借款资金人民币玖仟伍佰万元整 (95,000,000.00 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现上述主合同借款期限已经届满,但原告贷款本息尚未清偿, 截至 2013 年 6 月 27 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 95,000,000.00 元及利息 1,838,299.74 元。虽经原告方多 95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次督促各被告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担保责任,均未果。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南昌 银行”)于2013年7月1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6 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传票。 2013 年 7 月 16 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裁定书》【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 537 号),根据裁定书,原告南昌银行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广州省广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 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敬德公司、天津国恒名下 96,838,299.74 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资产。 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7、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2年3月15日,南京银行与顺源公司签订最高债权额合同,约定南京银行在2012年3月15日至2013年 3月7日期间内向顺源公司提供连续发生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因办理贷款、承兑、贷款承诺等表内业务而 形成的债权)的额度,最高债权额为3,000.00万元。同日,南京银行与陈坚律、刘璟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陈坚律、刘璟为南京银行与顺源公司签订的最高债权额合同项下的顺源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 任保证。同年4月6日,南京银行与顺源公司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约定顺源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 0010006320396011,付款人为天津国恒,收款人为顺源公司,出票金额1,000.00万元)为南京银行与顺源 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顺源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不超过债权本金 1,000.00万元;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诉 讼费等)。质押汇票到期后,天津国恒以通过其他渠道付清了应支付给顺源公司的款项为由拒绝承兑。南 京银行聘请律师提起诉讼。2012年12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法院”)依 法受理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诉无锡顺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顺源公司”)、无锡市协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能公司”)、陈坚律、刘璟、天津国恒铁路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经无锡法院公开审理后,该院下发了《民 事判决书》(【2012】崇商初字第1740号)。2013 年 9 月 13 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顺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南京银行垫款 9,661,119.66元及利息(自 2012 年 10 月 9 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 9,661,119.66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并赔偿律师费损失 18 万元。 (2)协能公司、陈坚律、刘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顺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南京银行对票号为 0010006320396011 的商业承兑汇票项下天津国恒向顺源公司应付票款 1,000.00 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4)南京银行对登记在编号为锡房他证字第 WX1000259940 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在 80 万元 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南京银行的债权及顺源 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南京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1,020.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公告费 350.00 元,合计 86,370.00元,该款已由南京 银行预交,由顺源公司、协能公司、陈坚律、刘璟、天津国恒共同负担,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 付给南京银行。 根据案件代理律师介绍,公司正准备起诉顺源公司,以确定相关票据无效。 28、衡阳市镁鸿贸易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 2011年6月22日被告一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原 告衡阳市镁鸿贸易有限公司借款2,500.00万元整,并承诺一个月内按时归还借款,天津国恒在取得借款后 未依约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后天津国恒又出具借据、并承诺于2011年10月22日前归还2,800.00万元 人民币,被告周静波、赵文锋、彭磊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据上签字承诺承担担保责任,但此后虽经原告多次 催促被告天津国恒至今仍未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借款的行为己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 96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济损失,被告天津国恒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比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按借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二点 一补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担保人也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根据审理,天津国恒称确实于原告诉请日期收到2,500.00万元,但此资金已受原告委托,付款给深圳 深世腾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8月21日,天津国恒收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13) 衡中法民二初字第25-1号】,冻结银行存款2,90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2013)衡中法民二初字 第25-2号】,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查封罗福生、罗群力、文钰锋、邹桂花、易欣、王威、刘洁房产;天津国 恒于2014年5月23日收到公章鉴定结果,据了解,此案等待2014年7月10日再次开庭审理。 2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分行票据追索权利纠纷案 2011年6月23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分行与被告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甘浙实业”)签订《票据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为ZZ9516201100000001),约定以付款人(承兑人) 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收款人为甘浙实业,出票日为2011年6月23 日,到期日为2011年12月23日,金额为人民币3,00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0010006120270066) 为原告在2011年6月30日至2012年7月10日期间内向第一被告甘浙实业连续提供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的主债权余额提供质押担保。同日,第一被告甘浙实业在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栏记载“质押”字 样并进行签章后,将该票据交付给原告。 同年7月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甘浙实业签订《开立信用证协议书》(编号为95162011280155),约定由 原告为第一被告甘浙实业开立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的国内信用证,同时以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票据 号码为0010006120270066)作为质押担保。同日,原告按约开立了国内信用证(编号RLC951620110003)。 同年7月4日,原告又与第一被告甘浙实业签订了基于上述国内信用证的《国内信用证买方代付业务协 议书》(编号95162011280157),约定国内信用证代付金额为人民币3,000.00万元整,并支付给该信用证受益 人。 2011年12月23日,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原告向第二被告天津国恒委托收款遭到拒付。2012年1月4 日,上述国内信用证代付期限到期,但第一被告甘浙实业亦未按约归还信用证项下代付本息,为此原告向 代付行支付了代付本金3,0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基于以上情况,原告提起诉讼。 经杭州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天津国恒于2012年6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浦发银行偿付票据号码为0010006120270066的商业承兑汇 票票据款人民币3,000.00万元,及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支付利息(以人民币 3,000.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95,925.00元,除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给原告浦发银行97,962.50 元外,剩余案件受理费97,96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00元,合计102,962.50元,由被告天津国恒 负担,于2012年6月15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浦发银行。 被告甘浙实业对被告天津国恒的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双方其他无争议。 2012年6月18日,因上述两被告未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鉴此,原告向杭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两被告的财产。即: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31,097,895.83元(利息计至2012年6月18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 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计算),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从《民 事调解书》(2012]杭上商初字第155号)确定的给付之日起至本款项本息全部执行完毕止,按人民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 根据2012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与被执行人甘浙实业在杭州法院协商谈话的笔录,双方同意追 加绿佳控股有限公司为甘浙实业提供执行担保。 2012年11月2日,杭州法院下发了《执行裁定书》(【2012】杭上执民字第522-2号),根据裁定书,担保 人绿佳控股有限公司为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应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 32,606,564.92元及还清之日利息提供执行担保。其中在2012年7月3日先行支付15,000,000.00元(该款已付 清),余款及相应的应付利息在2012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00.00元,在2012年12月20日前付清。现因被执 97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行人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2,000,000.00元还款义务;绿佳控股有限公司亦未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担保人绿佳控股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担保人绿佳控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保证义务的人民币200.00万元 为限。 自即日起冻结、划拨绿佳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 产。 本案正在执行期,尚未执行完毕。 30、罗定市财政局合同纠纷案 2006年8月22日罗定市永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原广东罗定铁路总公司100%国有产(股)权通 过广州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开进行交易转让给被告二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与罗定市永盛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产权(股权)交易合同》,根据交易合同交易条件的规定,被告二收购上述国有产 (股)权后,被告一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二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需共同承担原广 东罗定铁路总公司向原告借款所负的全额债务。2006年11月28日,被告一和被告二作为债务人、被告三中 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抵押担保人、被告四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保证担保人,共同 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合同》。根据((还款合同》,至2005年12月31日止,原广东罗定铁路总公司欠罗定市财 政局债务644,616,005.55元,上述本金从2006年1月1日起产生利息,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偿还,被告三和 被告四分别承担抵押、保证担保责任。合同约定债务偿还方案为:1、2006—2008年约定还款额分别为每 年为1,000.00万元。2、2009—2016年按借款合同当年到期借款本金及当期应支付的利息偿还借款。3、 2006—2008年到期本金从2009年开始分五年等额偿还,当期未付利息从2014年开始分三年偿还(扣除 2006—2008年约定还款额)2006—2008年的预计应付利息以本金万位数作为计算测算依据,今后实际支付利 息以实数计算为准。4、2005年底前到期债务的逾期本金130,164,547.00元2006—2008年停息,从2009年开 始恢复计息,从2009年开始分五年等额偿还该项资金的本息;2005年前欠利息84,496,005.55元从2009年开 始分五年偿还。合同约定债务偿还方式为:1、2006年约定还款额在本年12月20日前还清;2007—2008年 每年平均分二次偿还,每年3月底前还50%,9月底前还50%。2、2009—2016年每年度应还款平均分四次 偿还,即每季度一次将所偿还款项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5日前将还款资金划入原告指定的账户。3、在本合 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债务的,由被告二负责清偿。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 满,被告没有如期还款,至2012年12月31日止被告共欠原告已逾期应还未还债务共为57,913.00万元,其中: 本金47,554.00万元,应付利息10,358.00万元。上述本息经原告多次向四被告追偿,四被告均没有如期履行 义务,仅偿还了款项2,960.00万元,尚欠的其余款项则至今未予清偿,遂成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罗定市财政局欠款本金2,000.00万元。 2.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抵押的全部财产对上述被告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 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3.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41,8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共146,800.00元,由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 司和被告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 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正在执行期,尚未执行完毕。 31、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98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武汉中铁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的前称)组建春罗铁路指挥部承揽了该标段罗定地方 铁路第五标段(DK36+700DK42+300)工程。2006年4月12日,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湖 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欠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98,810.00元。2006年4 月15日,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三 方协议,约定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对被告的债权4,983,341.00元转让给原告,由被告于2006年6月30 日前向原告全额支付。后被告不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向 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1)限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 司清偿工程欠款本金4,983,341.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4,983,341.00元按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6 年7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57,495.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由其在履 行给付义务时径付原告。 (4)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罗定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 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已执行完毕。 32、创捷投资公司借贷纠纷案、力源祥公司借贷纠纷案 天津市创捷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20l0年10月12日原告天津市创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1:成清波、被告2:成清涛、被告3:天津国恒铁 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4: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5:贵州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五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五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8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10月 12日至20l0年10月30日;借款利率为日利率0.3‰,按日结息。五被告应及时交付利息,逾期按日息加收利 息l%。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五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付款委托书,以本票方式将借款人民币4,580.00万元支 付给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期限内,五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利息。借款期限届 满后,五被告也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经一中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被告各方确认:截至20l1年6月28日,被告成清波、成清涛、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借款本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计算)共计47,401,385.00元。 (2)五被告于2011年7月3l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600.00万元。 (3)五被告于2011年8月31日前再偿还原告人民币l,000.00万元。 (4)五被告于2011年9月30日前再偿还原告人民币700.00万元。 (5)五被告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款顶24,401,385.00元全部还清。 (6)如被告各方逾期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五被告如违反任何一期还款的约定,原告有权就全部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原、被告各方别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76,880.00元,减半收取138,44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143,440.00元,由五被告承 担,并于履行最后一期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该判决已生效,尚未执行。 (二)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 20l0年7月2日原告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1:成清波、被告2:成清涛、被告3:天津国恒铁 99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4: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5:贵州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五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五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7月2日至 20l0年8月2日;借款利率为日利率0.3‰,按日结息。五被告应及时交付利息,逾期按日息加收利息l%。合 同签订后,原告根据五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付款委托书,以电汇方式将借款人民币7,000.00万元支付给深圳 市广意林科技有限公司;同时以现金方式将贷款人民币350万元支付给五被告。借款期限内,五被告未按 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五被告也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经一中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被告各方确认:截至20l1年6月28日,被告成清波、成清涛、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借款本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计算)共计74,027,994.00元。 (2)五被告于2011年7月3l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1,500.00万元。 (3)五被告于2011年8月31日前再偿还原告人民币3,000.00万元。 (4)五被告于2011年9月30日前再偿还原告人民币1,800.00万元。 (5)五被告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款项11,027,994元全部还清。 (6)如被告各方逾期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五被告如违反任何一期还款的约定,原告有权就全部债权向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8)原、被告各方别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408,995.00元,减半收取204,498.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209,498.00元,由五被 告承担,并于履行最后一期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该判决已生效,尚未执行。 2、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及其财务影响 截止2014年6月30日,本公司对外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6,00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人 民币39,200.00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1、2011年1月24日,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向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申请人民币叁仟 万元整(¥30,000,000.00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壹年(详见2011年1月25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和《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2012年1月18日,本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对上述银行贷款继续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向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申请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30,000,000.00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壹年。(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12年1月19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 截至本报告日,上述担保正在履行中。 2、本公司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6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因江西国恒铁路有限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与长沙安为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了总金额人民币柒仟叁佰捌拾万元整的购销合同,同意 江西国恒向中国工商银行南昌洪都大道支行申请银行融资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 元)。 2012年2月28日,本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 国恒铁路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南昌洪都大道支行申请上述银行融资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 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壹年。2012年2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南昌洪都大道支行为江西国恒出具金 额人民币肆仟万元整(¥40,000,000.00元)信用证,江西国恒以存入保证金人民币捌佰万元(¥8,000,000.00 元)作为质押,剩余人民币陆仟万元(¥60,000,000.00元)综合授信将分期完成。(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12 100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年2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 截至本报告期,上述担保正在履行中。 3、本公司于2012年6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为岳阳市富安矿业有限 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湘市支行贷款人民币捌仟万元整(¥80,000,0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 限两年。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富安矿业的股东深圳市利方新盛投资有限公司及股东长沙市新 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就上述担保事项作出反担保,同时富安矿业的股东利方新盛以提供其持有的 富安矿业48%股权全部质押的方式一并进行反担保。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12年6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 截至本报告期,上述担保仍在履行中。 4、2011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鉴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 限公司(供方)与江西恩正矿业有限公司(需方)签订合同总金额不低于20,000.00万元的钢材购销框架协 议,协议约定先由需方支付5,000.00万元预付货款,如供方未在约定1个月期限内发货,则供方应无条件退 还5,000.00万元预收货款。董事会审议通过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未能按照钢材购销 框架协议约定履行返还5,000.00万元预收账款的义务,则由本公司就上述5,000.00万元预收账款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11年6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 内容。) 2011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同意因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与江西恩正 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框架协议合同履约期顺延一个月,本公司为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就 5,000.00万元预收账款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顺延一个月。(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11年7月12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 2011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同意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与江西恩正矿 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框架协议,合同履约期顺延至2012年元月8日,本公司继续为子公司江西国恒 铁路有限公司就5,000.00万元预收账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11年11月30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 截至本报告期,上述担保正在履行中。 5、2011年7月4日,本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东国恒 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壹亿元(¥100,000,000.00 元)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期限壹年。(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11年7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披露的公告内容。) 截至本报告期,上述担保正在履行中。 6、2010年8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为子公司广东国恒铁 路物资有限公司向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申请人民币贰亿元(¥200,000,000.00 元)银行承兑汇 票(其中:保证金50%,银行承兑汇票敞口50%),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额保证担保债权金 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最高额保证担保债权决算期为壹年,保证担保期间为决算期内最后一笔开具的银行承 兑汇票到期之次日起两年。(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10年9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 截至本报告期,上述担保正在履行中。 其他或有负债及其财务影响 101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六、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1、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 单位: 元 期末数 期初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种类 比 金额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例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 256,333,527. 99.8 9.54 262,407,727. 99.81 9.43 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 24,446,460.00 24,750,170.00 04 0% % 04 % % 账款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 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 0.13 5.00 0.12 5.00 327,894.88 16,394.74 327,894.88 16,394.74 该组合的风险较大的 % % % % 应收账款 0.13 5.00 0.12 5.00 组合小计 327,894.88 16,394.74 327,894.88 16,394.74 % % % %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 0.07 11.27 0.07 11.27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 183,808.40 20,714.36 183,808.40 20,714.36 % % % % 应收账款 256,845,230. 262,919,430. 合计 -- 24,483,569.10 -- -- 24,787,279.10 -- 32 32 应收账款种类的说明 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应收账款内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应收账款内容 理由 上海驭鑫实业有限公司 127,689,915.10 6,384,495.76 5.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上海华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0,327,775.00 3,032,777.50 1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 25,596,029.00 7,678,808.70 3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杭州联佳贸易有限公司 23,735,788.00 2,373,578.80 1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上海贤畅实业有限公司 21,527,195.00 1,722,554.75 8.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 17,570,264.94 1,757,026.49 1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102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镇江市文源祥经贸有限公司 5,875,000.00 293,750.00 5.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上海豫政实业有限公司 4,011,560.00 1,203,468.00 3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合计 256,333,527.04 24,446,460.00 -- --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期末数 期初数 账龄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 年以内 其中: -- -- -- -- -- -- 1 年以内小 55.48 56.51 142,496,104.98 24,446,460.00 148,570,304.98 7,428,515.25 计 % % 32.99 32.23 1至2年 84,729,868.74 16,394.74 84,729,868.74 8,472,986.87 % % 11.53 11.27 2至3年 29,619,256.60 20,714.36 29,619,256.60 8,885,776.98 % % 合计 256,845,230.32 -- 24,483,569.10 262,919,430.32 -- 24,787,279.10 组合中,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组合名称 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 组合中,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组合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期末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适用 √ 不适用 (2)本报告期转回或收回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 元 确定原坏账准备的依 转回或收回前累计已 应收账款内容 转回或收回原因 转回或收回金额 据 计提坏账准备金额 期末单项金额重大或虽不重大但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 单位: 元 应收账款内容 账面余额 坏账金额 计提比例 理由 103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上海驭鑫实业有限公 127,689,915.10 6,384,495.76 5.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司 上海华卫投资发展有 30,327,775.00 3,032,777.50 1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限公司 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 25,596,029.00 7,678,808.70 3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司 杭州联佳贸易有限公 23,735,788.00 2,373,578.80 1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司 上海贤畅实业有限公 21,527,195.00 1,722,554.75 8.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司 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 17,570,264.94 1,757,026.49 1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司 镇江市文源祥经贸有 5,875,000.00 293,750.00 5.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限公司 上海豫政实业有限公 4,011,560.00 1,203,468.00 3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司 合计 256,333,527.04 24,446,460.00 -- --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的风险较大的应收账款的说明 (3)本报告期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 元 是否因关联交易 单位名称 应收账款性质 核销时间 核销金额 核销原因 产生 应收账款核销说明 (4)本报告期应收账款中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情况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期末数 期初数 104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账面余额 计提坏账金额 账面余额 计提坏账金额 (5)金额较大的其他的应收账款的性质或内容 (6)应收账款中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 单位: 元 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 单位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金额 年限 例 上海驭鑫实业有限公 非关联 127,689,915.10 1 年以下 49.71% 司 上海华卫投资发展有 非关联 30,327,775.00 1-2 年 11.81% 限公司 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 非关联 25,596,029.00 2-3 年 9.97% 司 杭州联佳贸易有限公 非关联 23,735,788.00 1-2 年 9.24% 司 上海贤畅实业有限公 非关联 21,527,195.00 1 年以下 8.38% 司 合计 -- 228,876,702.10 -- 89.11% (7)应收关联方账款情况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金额 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 (8) 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收账款的转移金额为元。 (9)以应收款项为标的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的,需简要说明相关交易安排 2、其他应收款 (1)其他应收款 单位: 元 期末数 期初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种类 比 比 比 比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例 例 例 例 105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 99. 99. 1.9 861,860,320.3 16,259,702.8 1.8 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 879,435,720.34 68 16,684,702.80 65 0% 4 0 9% 款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 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 0.2 0.3 6.6 2,455,494.40 167,354.72 2,684,813.72 178,770.69 合的风险较大的应收账 8% 1% 6% 款 0.2 6.8 0.3 6.6 组合小计 2,455,494.40 167,354.72 2,684,813.72 178,770.69 8% 2% 1% 6%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 13. 14. 0.0 0.0 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 382,660.39 52,155.62 63 343,660.39 50,255.62 62 4% 0% 应收款 % % 864,888,794.4 16,488,729.1 合计 882,273,875.13 -- 16,904,213.14 -- -- -- 5 1 其他应收款种类的说明 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其他应收款内容 账面余额 坏账金额 计提比例 理由 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 467,425,000.00 内部往来 司 中铁(罗定)铁路有 188,840,963.46 内部往来 限责任公司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 71,100,390.99 内部往来 限公司 天津市恒运通昌建筑 52,817,028.00 5,281,702.80 1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材料有限公司 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 40,000,000.00 2,000,000.00 5.00% 内部往来 司 中铁(罗定岑溪)铁 17,108,900.46 内部往来 路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市征福贸易有限 10,000,000.00 3,000,000.00 3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公司 天津凯达恒昌市政设 8,500,000.00 425,000.00 5.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施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市全才金属材料 8,260,000.00 2,478,000.00 3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有限公司 天津市万联顺发商贸 6,000,000.00 1,800,000.00 3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106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有限公司 深圳市兆和祥经济信 5,000,000.00 1,500,000.00 3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息有限公司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 2,383,437.43 内部往来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众鼎安贸易有 2,000,000.00 200,000.00 10.00% 按账龄分析计提 限公司 合计 879,435,720.34 16,684,702.80 -- --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期末数 期初数 账龄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 年以内 其中: -- -- -- -- -- -- 组合中,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组合名称 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 组合中,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组合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期末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 (2)本报告期转回或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 元 确定原坏账准备的依 转回或收回前累计已 其他应收款内容 转回或收回原因 转回或收回金额 据 计提坏账准备金额 期末单项金额重大或虽不重大但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 单位: 元 应收账款内容 账面余额 坏账金额 计提比例 理由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的风险较大的其他应收款的说明 107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3)本报告期实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 元 是否因关联交易产 单位名称 其他应收款性质 核销时间 核销金额 核销原因 生 其他应收款核销说明 (4)本报告期其他应收款中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情况 单位: 元 期末数 期初数 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计提坏账金额 账面余额 计提坏账金额 (5)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的性质或内容 (6)其他应收款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 单位: 元 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 单位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金额 年限 比例 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 本公司子公司 467,425,000.00 2 年以内 52.98% 司 中铁(罗定)铁路有 本公司子公司 188,840,963.46 5 年以内 21.40% 108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限责任公司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 本公司子公司 71,100,390.99 3 年之内 8.06% 限公司 天津市恒运通昌建筑 非关联方 52,817,028.00 2 年以内 5.99% 材料有限公司 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 非关联方 40,000,000.00 1 年以内 4.53% 司 合计 -- 820,183,382.45 -- 92.96% (7)其他应收关联方账款情况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金额 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比例 (8) 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其他应收款项的转移金额为元。 (9)以其他应收款项为标的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的,需简要说明相关交易安排 3、长期股权投资 单位: 元 在被投 资单位 在被投 在被投 持股比 本期计 被投资 核算方 投资成 期初余 增减变 期末余 资单位 资单位 例与表 减值准 本期现 提减值 单位 法 本 额 动 额 持股比 表决权 决权比 备 金红利 准备 例 比例 例不一 致的说 明 中铁 (罗 575,44 575,44 定)铁 411,713 3,306.6 3,306.6 83.43% 83.43% 路有限 ,306.69 9 9 责任公 司 广东国 246,18 246,18 恒铁路 41,984, 100.00 100.00 4,255.5 4,255.5 物资有 255.59 % % 9 9 限公司 109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中铁 (罗定 1,445,9 1,445,9 1,445,9 岑溪) 00,000. 00,000. 00,000. 99.85% 99.85% 铁路有 00 00 00 限责任 公司 甘肃酒 航铁路 50,000, 50,000, 50,000, 100.00 100.00 有限公 000.00 000.00 000.00 % % 司 江西国 100,00 100,00 100,00 恒铁路 100.00 100.00 0,000.0 0,000.0 0,000.0 有限公 % % 0 0 0 司 天津巨 翼投资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咨询有 0.00 0.00 0.00 % % 限公司 2,049,6 2,417,6 2,417,6 合计 -- 97,562. 27,562. 27,562. -- -- -- 28 28 28 长期股权投资的说明 4、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1)营业收入 单位: 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主营业务收入 238,267,948.27 合计 0.00 238,267,948.27 营业成本 0.00 235,638,362.75 (2)主营业务(分行业) 单位: 元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行业名称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238,267,948.27 235,638,362.75 合计 238,267,948.27 235,638,362.75 110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3)主营业务(分产品) 单位: 元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产品名称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238,267,948.27 235,638,362.75 合计 238,267,948.27 235,638,362.75 (4)主营业务(分地区) 单位: 元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地区名称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238,267,948.27 235,638,362.75 合计 238,267,948.27 235,638,362.75 (5)公司来自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 单位: 元 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 客户名称 营业收入总额 的比例 营业收入的说明 5、投资收益 (1)投资收益明细 单位: 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2)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单位: 元 被投资单位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本期比上期增减变动的原因 (3)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单位: 元 被投资单位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本期比上期增减变动的原因 投资收益的说明 111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6、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单位: 元 补充资料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 -- 净利润 -4,119,708.45 -123,847.74 加:资产减值准备 111,774.03 -2,978,327.88 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238,004.78 241,098.62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 375,000.00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4,694,515.44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11,310,880.68 -10,959,917.35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14,843,419.06 3,646,649.7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37,391.26 -5,104,829.17 2.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 --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 -- -- 现金的期末余额 397,284.01 376,614.00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 636,775.27 714,743.1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39,491.26 -338,129.17 7、反向购买下以评估值入账的资产、负债情况 反向购买下以公允价值入账的资产、负债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公允价值 确定公允价值方法 公允价值计算过程 原账面价值 反向购买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反向购买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 长期股权投资计算过程 七、补充资料 1、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 元 项目 金额 说明 主要为本公司子公司中铁罗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5,329,966.03 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土 地转让收入 4697604.72 元 减:所得税影响额 -0.11 112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883,175.44 合计 4,446,790.70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为经常性损益项目,应说明逐项披露认定理由。 □ 适用 √ 不适用 2、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1)同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单位: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本期数 上期数 期末数 期初数 按中国会计准则 -21,410,637.27 1,245,847.09 2,796,841,987.01 2,818,252,624.28 按国际会计准则调整的项目及金额 (2)同时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单位: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本期数 上期数 期末数 期初数 按中国会计准则 -21,410,637.27 1,245,847.09 2,796,841,987.01 2,818,252,624.28 按境外会计准则调整的项目及金额 (3)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原因说明 3、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单位:元 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0.76% -0.0143 -0.01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0.92% -0.0173 -0.0173 东的净利润 113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十节 备查文件目录 一、载有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的会计报表。 二、报告期内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文件。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