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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塔实业:关于关注函回复函的公告2019-01-26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19-009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注函回复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塔实业”)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 7 号),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2019 年 1 月 13 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你公司四个银行账户被

法院冻结,2019 年 1 月 17 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被银川市西夏区

人民法院冻结的两个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我部对以下事项表示关注:

    1、请你公司分别说明仍被冻结的两个银行账户的冻结金额、账
户余额、可用余额、冻结原因、涉及债务金额、冻结金额占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并说明上述银行账户是否属于你公司的

基本银行账户。

    回复:公司因与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公司涉诉事项,部分银行

账户被岳阳云溪区法院冻结,相关冻结缺乏法律依据,公司正在积极

采取措施解决,具体情况如下:

    2007 年,最高人民法院以(2007)民二终字第 26 号《民事判决

书》,判令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鑫公司”)、广东金

汇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长炼兴长公司”)还款 1.3 亿元,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西北亚奥公司”)、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在对民鑫
公司出资不实的各 5000 万元范围内对长炼兴长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后该案移送到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长炼兴长公司作为申

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西北亚奥公司的股东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宁

夏东方钽业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

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理由是西北亚奥公司设立过程中,领

取营业执照之前,西北亚奥公司从验资账户向新宝荣公司转款 2000

万元,账目是往来款。此后,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4)

云执字第 23 号《执行裁定书》以出资不实为由,裁定追加公司及西

北亚奥公司其他 3 股东为被执行人,在 1500 万元出资额本息范围内,

以各自认缴出资本息为限,向长炼兴长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公司

及西北亚奥公司其他三名股东不服,向云溪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被
裁定驳回。又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2015)岳中执复字第 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维持云溪区法院

裁定。
    自 2015 年起,公司及西北亚奥公司其他三名股东向湖南省高院

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西北亚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

公司注册资本显示,除亚奥公司以无形资产出资外,其他发起人将认

缴的货币资金转入西北亚奥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

行的验资账户内,并经宁夏五联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西北亚奥公

司验资之后设立登记之前,验资账户以往来款的名义转 2000 万元至

新宝荣公司。该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发起人对此是否具有过错,应

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作出认定。

2016 年 11 月 23 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执监 130 号《执
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执复字
 第 1 号执行裁定,发回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2017

 年 8 月 15 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 06 执复 26 号

 《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4)云执

 字第 23 号执行裁定,发回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2018 年 5 月云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 0603 执异 10 号执

 行裁定书驳回四家股东提出的执行异议。四家股东单位向岳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8 年 8 月 23 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18)

 湘 06 执复 50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四家单位的执行复议不予受理。

 2019 年 1 月 8 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制发(2018)湘 0603 执恢 169 号之

 一执行裁定书,其中裁定冻结公司银行存款 1000 万元,或查封、扣

 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但裁定书至今未正式送达公司。
         2019 年 1 月 11 日,岳阳市云溪区法院冻结公司四个账户,其中

 账户 1 为基本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开户行             冻结金额   账户余额      可用余额
账户 1    工商银行银川同心南路支行       1000       11.6          -988.4
账户 2    中信银行银川分行营业部         1400       1.22        -1398.78
账户 3    工商银行银川西夏支行           1400       0.37        -1399.43
账户 4    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兴庆区支行     1400       1.34        -1398.66

         综上,公司本次被冻结 14.53 万元,裁定冻结 1000 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关于债务金额公司认为:

         公司在西北亚奥公司设立过程中,已全面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不
 应对西北亚奥公司或其投资的民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次,2014

 年 9 月,云溪区人民法院已分别从四家企业扣划人民币 2020.9 万元,

 冻结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170 余万元;截至目前
 云溪区法院已执行扣划和冻结的款项金额已达到人民币 2795.9 万元,

 即使依照(2014)云执字第 23 号《执行裁定书》,本次冻结也远超执
行金额。公司认为,本次执行裁定和对公司账号冻结缺乏事实和法律

依据,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合法权益。

    2、请你公司董事会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的规定,

逐项说明是否出现触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回复:公司董事会认为,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正常,虽部

分银行账号被冻结,但未对公司日常收支造成重大影响,公司不存在

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主要

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董事会不能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

且情形严重等《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规定的情形。

    3、请你公司排查并说明最近一年是否发生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

事项,若存在,请补充披露并说明原因。

    回复:本次冻结所涉及的案件,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前后披露了

2014-021、2014-054、2015-004、2016-114 号等公告。公司近一年

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 条规定的应披露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诉讼事项。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