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19-035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9 年 5 月 20 日 15:30;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19 年 5 月 20 日 9:30—11:30 、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9 日 15:00—2019 年 5 月 20 日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 630 号本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郑小将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14 人,股份 400,482,6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000%。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9 人,代表股份 400,433,1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52.39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9,5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6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等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二、《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报告》; 三、《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报告》; 四、《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关于 2019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预计相互担保额度的议案》;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内控审计事务所的议案》。 上 述 议 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所有议案均为普通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2 具体表决结果详见下表: 宝 塔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8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情 况 序号 表决 总体表决情况 占有效表决 占有效表决 占有效表决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股数比例(%) 股数比例(%) 股数比例(%) 议案 1 通过 400,472,944 99.9976 4,700 0.0012 5,000 0.0012 议案 2 通过 400,477,544 99.9987 100 0.0000 5,000 0.0012 议案 3 通过 400,477,544 99.9987 100 0.0000 5,000 0.0012 议案 4 通过 400,472,944 99.9976 4,700 0.0012 5,000 0.0012 议案 5 通过 400,472,944 99.9976 9,700 0.0024 0 0 议案 6 通过 400,477,544 99.9987 100 0.0000 5,000 0.0012 议案 7 通过 400,477,544 99.9987 100 0.0000 5,000 0.0012 序号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占有效表决 占有效表决 占有效表决股数 同意(股) 反对(股) 股数比例 弃权(股) 股数比例 比例(%) (%) (%) 议案 1 39,800 80.4040 4,700 9.4949 5,000 10.1010 议案 2 44,400 89.6970 100 0.2020 5,000 10.1010 议案 3 44,400 89.6970 100 0.2020 5,000 10.1010 议案 4 39,800 80.4040 4,700 9.4949 5,000 10.1010 议案 5 39,800 80.4040 9,700 19.5960 0 0.0000 议案 6 44,400 89.6970 100 0.2020 5,000 10.1010 议案 7 44,400 89.6970 100 0.2020 5,000 10.101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哈如、丁立军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3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