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宝实: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2020-07-21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ST宝实    公告编号:2020-031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
           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实业或公司) 于
2020年7月21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银川中院)下达的(2020)宁0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
宁01破申7-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夏一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决定书》指定由宁夏
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的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担任宝
塔实业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各项工作。

    2. 银川中院于2020年7月21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http://pccz.court.gov.cn )发布《公 告》,公 告法院 受理重
整、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以及召开宝塔实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
相关事项。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结合宝塔实业的实际情
况,银川中院确定宝塔实业重整案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0
日(含当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9月4日上午9时30分采
取网络方式召开。具体参会指引将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3. 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


                              1
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
2020年4月29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编号: 2020-021),股票简
称变更为“*ST宝实”。公司因被法院裁定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
则》第13.2.1条第(十一)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为“*ST宝实”,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
为5%。

    4. 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5. 银川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
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
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
上市的风险。

   公司曾于2020年3月23日发布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
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0-011),披露了
债权人宁夏一建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相关事宜。2020年7月21日,
公司收到银川中院送达的(2020)宁0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及
(2020)宁01破申7-1号《决定书》,银川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宁夏
一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的
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担任宝塔实业管理人,负责重整期
间各项工作。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被裁定进行重整
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2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重整申请简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克宁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民族北街195号

   申请事由:2020年3月20日,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银川中院申请对宝塔实业进行重整。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静波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630号

    (二)法院裁定受理时间及《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1.裁定的时间:2020年7月21日。

   2.《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0年7月21日,公司收到银川中院送达的(2020)宁01破申7
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宁夏一建对宝塔实业的重整申请,
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3
    宁夏一建以宝塔实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为由,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宝塔实业进行重整。经本院
通知,宝塔实业除了具体债权金额外,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其他异
议。本院查明,宁夏一建与宝塔实业于2013年以来签订多份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由宁夏一建承建宝塔实业多项工程。合同履行过程
中,双方未结算全部工程款。2020年1月20日,宁夏一建致函宝塔实
业,要求宝塔实业清偿欠款3050万元。次日,宝塔实业复函,称目
前资金紧张,无力偿还逾期债务(实际欠付金额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认定为准)。

    宝塔实业于1996年4月13日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
立,并于1996年4月19日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00595),现注册
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法定代表人:王静
波。宝塔实业现有总股本7.64亿股,其中流通股7.51亿股,限售股
0.13亿股, 控股股东宝塔石化集团持股3.98亿股,占公司总股比
52.13%,实际控制人为孙珩超。

    根据宝塔实业已经公开披露的2016年至2018年的年度财务报
告,宝塔实业因多种因素自2016年起主营业务(扣除非经常损益
后)连续亏损。【其中:2016年亏损78430503.10元(详见2016年度
报 告 第 6 页 “ 主 要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 ) , 2017 年 亏 损
39858014.53元(详见2017年度报告第6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
标”),2018年亏损110726225.82元(详见2018年度报告第6页“主
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且2019年前三季度亏损22848891.45
元【详见2019第三季度报告第3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银川中院认为:宝塔实业系上市公司,根据其住所地,本院依

                                   4
法对其重整案件具有管辖权。宁夏一建系宝塔实业合法债权人,可
以依法申请宝塔实业重整。宝塔实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
   受理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对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
请。
   本裁定自2020年7月21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2020年7月21日,本公司收到银川中院(2020)宁01破申7-1号
《决定书》,银川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
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十九条
之规定,指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的有关部门、机构人
员组成清算组担任宝塔实业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各项工作。

   《决定书》要求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
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5
   4.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
营业;

   6.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 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模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向法院提交关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监督
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若该等申请获得法院批准,公
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的监督下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模式。若该等申请未能获得法院批准,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
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盖冰冰、罗斯

   联系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630号宝塔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951-5699699、0951-5699899




                             6
    三、法院公告情况

    (一)债权申报期限

   申报时间: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含当日)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

   召开时间:2020年9月4日(星期五)上午9时30分

   召开方式:采取网络方式召开,会议网址为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具体参会指引将由管
理人另行通知。

    四、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负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4月29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因被法院裁
定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十一)项的相关规
定,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为“*ST宝
实”,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
业务》(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公司重整期
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应当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并充


                             7
分提示相关风险,确有需要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照《停复牌指
引》的相关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向法院提交关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监督
下 自 行 管理 财 产和 营 业 事务 的 申请 。 根 据《 股 票上 市 规 则》 第
11.10.10条和第11.10.11条的相关规定,若该等申请获得银川中院
批准,公司在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若该等申
请未获得银川中院批准,则公司在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
理人。

    (四)继续营业的申请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
请,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员工稳定、继续在现
有基础上保持生产经营稳定及其他与重整相关的工作。

    (五)其他事项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8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至少
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并提示终止上市
风险。

    五、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因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
均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4月29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

                                    8
2020年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且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21
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4.1 条第(一)至(五)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
终止上市的风险:

   (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2)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

   (4)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
的审计报告;

   (5)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十八)项的规定,
若公司股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
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则公司股
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完成重整,将
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银川中
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4.1 条第(二十三)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

                             9
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
常运营管理工作,并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2020)宁0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

   (二)(2020)宁01破申7-1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