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宝实:关于重整计划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事项实施的公告2020-11-25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ST宝实    公告编号:2020-073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中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事项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以宝塔实业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10
股转增约5.03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可转增约
384,219,116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完成后,
宝塔实业总股本将由764,279,250股增至1,148,498,366股。本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票不向宝塔实业原股东分配,由公司及管理人根据
《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转增的股票直接登记至债权
人指定的证券账户或管理人证券账户。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后,公司股票价格不实施除权。

    一、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
    2020年7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银川中院或法院)依法作出(2020)宁0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实业或公司)重整
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0)宁01破申7-1号《决定书》,指定由宁
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的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担任
宝塔实业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具体负责重整期间的各项工


                             1
作。

    2020年11月13日,宝塔实业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
分别表决通过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
《重整计划》)和《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
调整方案》。同日,银川中院作出(2020)宁01破7-2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宝塔实业重整程序。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以宝塔实业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10
股转增约5.03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可转增约
384,219,116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完成后,
宝塔实业总股本将由764,279,250股增至1,148,498,366股。本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票不向宝塔实业原股东分配,由公司及管理人根据
《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

    三、股权登记日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11月27日,转增股
本上市日为2020年11月30日。

    四、除权相关事项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后,公司股票价格不实施除权(详见公
司同时披露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 整 中 实施 资 本公 积 金 转增 股 本股 票 价 格不 进 行除 权 的 专项 意
见》)。




                                   2
    五、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根据《重整计划》及银川中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本
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将直接登记至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或管理
人证券账户。

    六、股本变动表
                                                            单位:股

   股份性质        变动前股本        本次转增股本    变动后股本

 首发后限售股        16,360               0            16,360

股权激励限售股      9,842,000             0           9,842,000

 无限售流通股      754,420,890        384,219,116   1,138,640,006


    总股本         764,279,250        384,219,116   1,148,498,366


    七、备查文件
   (一)(2020)宁0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
   (二)(2020)宁01破7-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