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贡酒: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4-19
中永律师 古井贡酒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中永法意字[2012]第 47 号
致: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古井贡酒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琚向晖、计永胜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股东提出议案的资格和程序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
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
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
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
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安
1
中永律师 古井贡酒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并形
成决议;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9 日发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事项于 2012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香港《大公报》上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4 月 19 日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1476668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8.64 %。经查验,上述人员均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依法行使表
决权。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于林主持,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中永律师 古井贡酒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476668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2、审议《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476668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3、审议《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1476668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4、审议《公司 2011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 1476668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5、审议《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
同意 1476668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6、审议《关于公司投资白酒产业园项目的议案》
同意 1476668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3
中永律师 古井贡酒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7、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476668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8、审议《公司聘任 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476668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
事会秘书、记录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琚 向 晖、计 永 胜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