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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古井贡酒: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4-19  

						  中永律师                           古井贡酒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中永法意字[2012]第 47 号
致: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古井贡酒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琚向晖、计永胜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股东提出议案的资格和程序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

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

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

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

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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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并形

成决议;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9 日发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事项于 2012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香港《大公报》上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4 月 19 日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1476668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8.64 %。经查验,上述人员均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依法行使表

决权。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于林主持,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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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476668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2、审议《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476668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3、审议《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1476668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4、审议《公司 2011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 1476668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5、审议《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

   同意 1476668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6、审议《关于公司投资白酒产业园项目的议案》

   同意 1476668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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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476668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8、审议《公司聘任 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476668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

事会秘书、记录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琚 向 晖、计 永 胜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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