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古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入资金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深交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 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 9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入资金议案》基于独 立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有利于提高 整体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内容、程 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资金。 独立董事:王瑞华 吴慈生 刘立宾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