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贡酒: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12-07-24
证券代码:000596 200596 证券简称: 古井贡酒 古井贡B 公告编号:2012-018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7月13日发出,并于2012年7月24日以通讯表
决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决议及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权管理制
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拟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订:
原章程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订;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订为“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订;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原章程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修订为“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一)利润分配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方式:
1、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2、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3、公司为保持股本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
配、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
4、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
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上公司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
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
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
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 1 股。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A 股和 B 股的股
利由公司按“同股同权”的原则及时发放,其中 B 股股利如以现金发
放,将以人民币计算,并以港币支付。有关人民币和港币的兑换汇率
以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
币交易的中间价进行计算,支付给 B 股股东的外汇红利按国家有关规
定汇出。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原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
利,A 股和 B 股的股利由公司按“同股同权”的原则及时发放,其中
B 股股利如以现金发放,将以人民币计算,并以港币支付。有关人民
币和港币的兑换汇率安排以前一星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
港币的平均市价计算,支付给 B 股股东的外汇红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汇
出。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订为“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
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
投票权。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
(三)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
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
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
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
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六)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
会应就相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监事会应对
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
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
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八)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
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2012 年-2014 年)》的议案(详见公司在巨潮咨询上披露的股东回
报规划)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详见公司在巨潮咨询上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2012-019 号)公
告)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