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贡酒: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1-15
中永律师 古井贡酒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中永法意字[2013]第 004 号
致: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古井贡酒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琚向晖、张云霞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股东提出议案的资格和程序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
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
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
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
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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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9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
形成决议;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29 日发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事项分别于
2012 年 11 月 10 日和 2012 年 12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香港《大
公报》上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27 人,代表股份
290,058,88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7.60%。经查验,上述人
员均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依法
行使表决权。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余林先生因出席其
他会议,经公司董事过半数推举董事梁金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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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
决结果如下:
审议《关于改聘公司 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290,058,8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
事会秘书、记录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琚 向 晖、张 云 霞
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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