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开展“国债逆回购”衍生品投资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开展“国债逆回购”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基于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发展,自由闲置资金日益充足,公司拟 通过投资合理的金融衍生工具增加公司收益,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 金利用效率;为降低衍生品投资风险,公司已对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 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制,制定了合理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具体原 则;另外开展的衍生品投资业务以国债为抵押标的,符合公司谨慎、 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以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额度开展国债逆回购衍生品投资业务。 独立董事: 王瑞华、吴慈生、刘立宾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