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贡酒: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3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核查意见2014-04-1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贡酒”或“公司”)2011 年非公
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25 号――证券投
资》等的规定和要求,对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报
告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结果说明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及相关规定,广发证券对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查阅了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证券投资情况的说明》等,并就相关问
题同公司管理层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核查结果如下:
1、报告期末,公司证券投资均为公司于2012年11月份参与山东丽鹏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申购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最 初 投 资 期初持股 期初持股 期末持股数 期 末 持 股 比 期 末 账 面 值
证券品种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成本(元) 数量(股)比例(%)量(股) 例(%) (元)
25,199,993.
股票 002374 丽鹏股份 1,938,461 1.82% 3,489,229 1.82% 24,075,687.00
00
25,199,993.
合计 1,938,461 -- 3,489,229 -- 24,075,687.00
00
2、该项证券投资为公司子公司亳州古井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购
买,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该项证券投资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
4、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贷款及专项财政拨款等专项资
金进行新股、基金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债券等的交易,以及委托理
财等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广发证券认为安徽古井贡酒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25 号――证券投资》及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证券投资情况。公司出具的《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关于证券投资情况的说明》与事实相符。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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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小社闫鹏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