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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古井贡酒: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6-21  

						  中永律师                         古井贡酒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中永法意字[2014]第 094 号
致: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古井贡酒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琚向晖、计永

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股东提出议案的资格和程序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

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

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

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

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

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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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并形成决议;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上述事项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大

公报》上予以公告。

    2、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并形成决议;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发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事项于 2014 年 5 月 31 日分

别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上予以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275,254,9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4.66%。经查验,上述人员均有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依法行使表决

权。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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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梁金辉主持,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275,254,65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99.9999%;反对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1%;无弃权票。

   2、审议《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275,254,65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99.9999%;反对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1%;无弃权票。

   3、审议《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 意 275,254,65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99.9999%;反对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1%;无弃权票。

   4、审议《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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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 意 275,254,65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99.9999%;反对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1%;无弃权票。

   5、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5.1 选举董事候选人梁金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275,254,9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5.2 选举董事候选人周庆伍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275,254,9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5.3 选举董事候选人叶长青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275,254,9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5.4 选举董事候选人王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275,254,9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5.5 选举董事候选人杨小凡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275,254,9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5.6 选举董事候选人闫立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275,254,9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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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王瑞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同意 275,254,9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5.8 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王高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同意 275,254,9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5.9 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徐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同意 275,254,9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6、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6.1 选举监事候选人许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 275,254,9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6.2 选举监事候选人牛海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 275,254,9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6.3 选举监事候选人付强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 275,254,9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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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选举监事候选人胡文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 275,254,9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6.5 选举监事候选人卢堆仓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 275,254,9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7、审议《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同意 275,254,9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8、审议《公司聘任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275,254,9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

事会秘书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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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琚 向 晖、计 永 胜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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