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古井贡酒:201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4-06-30  

						证券代码:000596 200596    证券简称:古井贡酒 古井贡 B    公告编号:2014-023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4年6月20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 公 司 2013 年 年 度 权 益 分 派 方 案 为 : 以 本 公 司 现 有 总 股 本
503,6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500000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
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3.15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
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
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3.325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
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
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
股非居民企业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 3.150000 元,境内个人股东的股
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3.325000元,权益登记
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
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525000元;持
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75000元;持股超
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
纳红利所得税。
     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由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作出规定,将按
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4年6月23日的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7942)折合港币
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7月7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4年7月8日。
        本次权益分派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4年7月7日,股权登记日为:
2014年7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4年7月8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4年7月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截止2014年7月1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公司全体B股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
将于2014年7月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
入其资金账户。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2014年7月1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
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B股股东于2014年7月10日办理股
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754           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五、其他事项说明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
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14年7月26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
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
税款。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联系人:李富元   蒋召敏

   咨询电话:0558-5710057

   传真电话:0558-5317706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