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安徽古井贡酒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新聘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审计资格。我们一致同意选聘容 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高、宋书玉、王瑞华 2019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