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贡酒: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4-30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
司)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室、各所属企业(指公
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
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
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或将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
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
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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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
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
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
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
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
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
问询,并按照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
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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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错误、遗漏
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
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经营管理层;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
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
其中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的定义遵从《上市规则》
之规定。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
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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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
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
露工作,即所有的信息传递工作均应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合规进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
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
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
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
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
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
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
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
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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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信息披
露;
(六)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
责,并承担相应职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对信息披露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
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监事对信息披露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
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
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
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
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
会,并提供相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对信息披露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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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如有关事
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
签定、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
务负责人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
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营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
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如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其公司的经营、
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定、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在该书面报告上名民承担相应责任。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总经理
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经营管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
续, 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及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
名认可。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
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
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
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信息披露的责任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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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或就公司的问询及时、准确地作出
答复,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
股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
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九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
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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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
章。
第三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
误导。
第三十二条 前述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时,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
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应
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告披露时间。
第三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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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室和财务部为编制定期报告的主要责
任部门,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和所属企业应积极协助定期报告的编制工
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定期报告应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
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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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
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
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
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
的,应当提前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
的披露时间。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
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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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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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
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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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公司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均为临时
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应披露的交易;
(三)关联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件。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一)董事会会议
1、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
(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董事会决
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2、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深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
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3、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
者深交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
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二)监事会会议
1、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
报送深交所备案,经深交所登记后公告;
2、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
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三)股东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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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2、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
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深交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深交
所要求提供;
3、股东大会如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
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4、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
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5、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
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交所备案。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
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6、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
公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7、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
件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五十三条 应披露的交易
(一)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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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
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五十四条 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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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上一条所规定的应披露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三)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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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4、上述第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
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
第五十五条 其他重大事件
(一)重大诉讼和仲裁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
披露;
2、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
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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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1、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1) 净利润为负值;(2) 业绩大
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或
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
2、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
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3、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
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2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说明差异
内容及其原因等;
4、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
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1、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
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
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2、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供传闻传播
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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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或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比照上述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
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由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
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
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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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
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
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
大信息。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
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
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
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
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秘书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
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提交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
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
审核。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
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
织证券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
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
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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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的报纸为中国证监会指定
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
第六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
招股意向书以及其他临时性公告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载于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
载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七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
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地址:中国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邮编:236820)
第六十八条 股东咨询电话:0558-5710057 传真:0558-5710099
电子邮箱:gjzqb@gujing.com.cn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
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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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
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
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
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
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
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七十三条 当公司得知尚未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下列情形时,
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
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
价与完善等。
第十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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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
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
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公司委
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
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
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
极给与配合。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
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
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
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
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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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
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
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十四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
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
处罚情况及时向安徽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与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
性文件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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