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贡酒: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30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于
公司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 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了《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基本健全、执行良好。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建立了较为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公司的法人治
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均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
制度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
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
健全有效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聘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审
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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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综合考虑该所的审计质量与服务水平
及收费情况,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董事会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四、关于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2021年证券投资情况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经认真核查,公司已建立相应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其证券投资
符合相关的审批和决策程序,内部具有规范的风险控制机制;未发现
证券投资违规行为,报告期内实施的证券投资业务未对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正常业务产生不良影响。
五、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井集团”)及
其下属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该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公允原则,没有发现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
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与古井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六、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是综合考虑独立董事责权
利原则,并参考所在省市及所处行业上市公司外部董事津贴标准而确
定,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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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开展委托
理财业务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1.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并制定了《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2.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自
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和
主营业务的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利益的行为。基于此,我们
同意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议案。公司应严
格按照《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该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
管理情况。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
独立董事:张桂平、王瑞华、徐志豪
2022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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