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贡酒: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2-04-3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古井贡酒
保荐代表人姓名:方磊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静静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 是
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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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22年4月26日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上市公司信息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披露要求、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内幕交
易、股东与董监高买卖股份等相关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无 不适用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无 不适用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无 不适用
的重大变化情况)
2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解决措施
1、关于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2016 年,公司收
是;受 2020 年疫情影响,
购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 51%的股权)。
公司与被承诺方协商签订
公司承诺:假设股权交割日当年为 T 年,则交
补充协议,即 2020 年当年
割日后五年内(不含目标公司股权交割日所在的
度不作为考核年度,顺延
年份)目标公司每年承诺营业收入(含税)达到:
至 2021 年作为第四个考
80,500 万元(T+1 年)、100,625 万元(T+2 年)、 不适用
核年度;黄鹤楼酒业 2021
130,812.5 万元(T+3 年)、170,056.25(T+4 年)、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含税)
204,067.5 万元(T+5 年);交割日后的五年内(不
170,701.01 万元,净利率
含目标股权交割日所在的年份),目标公司每年
11.32%,相关业绩承诺已
的销售净利率(目标公司当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
实现。
/营业收入)不低于 11%。
2、控股股东古井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控股股东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
是 不适用
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未发生变动。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金公司
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1 年 1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向中金公司出具了
《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赵言、黄钦采
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2 号)。因中金
公司在保荐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
未勤勉尽责督促发行人按照监管要求清理相关对赌协
议并履行披露义务,未主动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相关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 监管要求发表专项核查意见,违反了相关规定,中国
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证监会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整改情况 施。
2.2021 年 11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向中金
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76 号),因中金公司使
用成本法对私募资管计划中部分资产进行估值以及存
在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采用的估值技术不
一致的情况,违反了相关规定。基于此,对中金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3.2021 年 12 月 24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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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说明
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王晟、孙雷、
赵沛霖、幸科、谢晶欣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61 号),因中金公司在保荐某公司申请在科创
板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科创属性认定履
行充分核查程序,主要依赖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性文件
得出结论性意见,相关程序及获取证据不足以支持披
露内容,未能完整、准确评价发行人科创属性,违反
了相关规定。基于此,对中金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
督管理措施。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就前述监管措施已经提
交了相关整改报告或完成了相关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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