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星: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2-19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
阅了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认为该计划的制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不得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均在
公司任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制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内容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试行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生效安排(包括授
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该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柴永森先生、李
勇先生、刘宗良先生、张军华女士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上市规则》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
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
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7、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和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8、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
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子
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的积
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业
绩,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报青岛市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待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竹泉、李业顺、王荭
2017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