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星: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1-23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
励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授
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 19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
自愿放弃认购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6.13 万股,根据公司 2018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
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315 人调整为 296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000.00 万股调整为 1933.87 万股。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
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以 2018 年 1 月 22 日为授予日,向 29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33.87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王竹泉、王荭
2018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