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青岛双星: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2020-07-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00746-01 号

致: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双星集团”)委托,就双星集团由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导致其持股比例上升至30.19%免于发出要约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青岛双
星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公司相关董事
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
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
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双星集团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
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
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
                                     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



购报告书》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
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双星集团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
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仅就与免于发出要约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和境外
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中涉及会计、审计与资产评估事
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双星集团的说明予以
引述。 该等引述并不意味本所对该等引述之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对于这些文件内容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
格;本所律师对于该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双星集团免于发出要约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

     7. 本法律意见仅供双星集团免于发出要约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
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格式准则1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双星集团持有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04 月 22 日核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00163576098R”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
出具日,根据《营业执照》内容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双星
集团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两河路 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柴永森
     注册资本        10,000 万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国有资产运营;自营进出口业务;服装鞋帽、袜、棉布、运动器械制造及经营。
                     批发、零售:橡胶制品、工模器具、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机电、百货、化
     经营范围        工原料(不含危险品)、轮胎、纸、皮革、合成革;生产销售:抽纱、刺绣、绳
                     线带、高级面料、包装箱、盒、机械设备、运动用球;房地产开发(含商住地产、
                     工业地产)、房屋租赁(公司住所青岛市黄岛区两河路 666 号禁止生产)。
     成立日期        1980 年 09 月 12 日
     营业期限        1980 年 09 月 12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在业、开业、在册)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 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情况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收
购人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




     2. 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结果及巨潮资讯网公示信息,双星集
团的控股股东为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城



                                              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



投集团”)、实际控制人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青岛市国资委”),具体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青岛城投集团持有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04 月 23 日核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00675264354K”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根据《营业执照》内容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青岛城
投集团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 121 号甲
    法定代表人       邢路正
     注册资本        690,000 万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城市旧城改造及交通建设;土地整理与开发;市政设施建设与运营;政府房产项
     经营范围        目的投资开发;现代服务业的投资与运营;经政府批准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以
                     外的其他投资与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8 年 05 月 23 日
     营业期限        2008 年 05 月 23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在业、开业、在册)


     (2)实际控制人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双星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青
岛市国资委。

     (三)收购人符合收购的主体资格

     根据双星集团出具的说明及互联网检索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为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收购人为依法设立且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终
止的情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合
法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符合免除发出要约的情形

     2020 年 4 月 28 日,青岛双星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
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青岛双星董事会决定:

     1. 调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前的回购价格 P0 为 3.12
元/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3.11 元/股。

     2. 同意回购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6,277,458 股,用于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于上市公司自有资金。

     青岛双星监事会对此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独立意见,
2020 年 5 月 21 日青岛双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在青岛双星办理上述回购注销事宜过程中,因激励对象田巨龙(已离职)
个人原因,其持有的 33,500 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无法提交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导
致本次完成回购注销股数为 6,243,958 股,青岛双星总股本由 828,503,191 股减
少至 822,259,233 股;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双星集团持有青岛双星股份
248,209,199 股,持股数量保持不变,但持股比例由 29.96%被动增加至 30.19%,
双星集团持股比例被动超过 30%。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因上市公司
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
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
出要约。

                                     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项规定,属于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三、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2020 年 4 月 28 日,青岛双星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
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青岛双星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青岛双星监
事会发表了相关意见。

     2020 年 5 月 21 日,青岛双星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0 年 4 月 30 日,青岛双星在巨潮资讯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减资公告》,公告称:“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
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6,277,458 股,占回购注销前总股本 828,503,191
股的 0.76%,公司总股本将由 828,503,191 股变更为 822,225,733 股,本次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 6,277,458 元,回购注销完成后,
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828,503,191 元变更为 822,225,733 元。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
关法律、法规等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自本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
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截
至 2020 年 6 月 13 日公示期满,上市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此次议案提出异
议的情况,也未收到任何上市公司债权人向上市公司提出清偿债务。




                                    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



     经青岛双星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同意回购注销共 6,277,458 股限制性股票。但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因激励对象田
巨龙(已离职)个人原因,其持有的 33,500 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无法提交办理回
购注销手续,导致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青岛双星有限售条件股份
减少 6,243,958 股,总股本由 828,503,191 股减少至 822,259,233 股,减少注册资
本人民币 6,243,958 元。

     (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已就本次收购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
段必要的内部审议以及公示,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各方需根据《证券法》、《收
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情况;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在取得本法律意见书“三、本次收购履行
的法定程序”之“(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
后进行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收购人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2020 年 7 月 7 日,青岛双星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免于要约收购的提示性
公告》。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已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编
制,并通过青岛双星披露了《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并在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声明“本次收购是因青岛双星向
特定对象回购股票,导致双星集团被动持有青岛双星股权比例被动增至 30%以
上”。




                                     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



     收购人及青岛双星尚需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监会、 深交
所的要求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收购人已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
需根据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收购完成前后,上市公司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根据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示信息,2020 年 5 月 6 日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
双星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青岛双星股票共计 33,154,223 股,
占青岛双星总股本的 4%,上述增持的资金来源为双星集团的自有资金,增持完
毕后双星集团持有青岛双星的股份比例由 25.96%变更为 29.96%。

     2020 年 7 月 3 日,青岛双星完成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宜,青岛双星总
股本由 828,503,191 股减少至 822,259,233 股,导致双星集团持有青岛双星的股
权比例被动增至 30%以上,由 29.96%变更为 30.19%。

     其中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过户手续前,青岛双星股权控制关系结
构如下图:




     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过户手续后,上市公司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如下图:




                                      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




     综上,青岛双星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过户手续前后,其股权控制关系
结构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双星集团仍为青岛双星控股股东。

     七、 收购人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收购前
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2020 年 5 月 6 日至 2020 年 5 月 21
日期间收购人通过深交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青岛双星 33,154,223 股,占青岛双
星总股本的 4%,资金来源为双星集团的自有资金,增持完毕后双星集团持有青
岛双星的股份比例由 25.96%变更为 29.96%;在本次收购前六个月内,收购人
双星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
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股份变动日期       买入(股)     卖出(股)

                                          2020 年 3 月              -           600

  赵红                    监事            2020 年 4 月          1,500              -

                                          2020 年 5 月              -          1,500

  张玉           董事生锡顺之配偶         2020 年 7 月          4,000              -

 生汉章              董事生锡顺之子       2020 年 6 月            400              -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相关人员已经出具如下陈述和承诺:

   “本人承诺,上述本人持有及交易青岛双星 A 股股票行为系基于本人对市
场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上述本人持有青岛双星 A 股股票行为发生时,
本人并未掌握有关本次收购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等相关证券
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收购人本次收购出具的《收购报告书》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收购人本次收购出具的《收购报告书》包含“释义”、“收购人介绍”、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收购方式”、“资金来源”、“免于发出要约的
情况”、“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
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其他重大事项”、“备查文件”共 13 节,且已在扉页作出各项必要的声明,
在内容和格式上均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和《格式准则 16 号》的规定。本所律
师认为,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和《格式准则 16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双星集团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本次
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收购
已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收购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收购在取得本法律意见书“三、
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之“(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所述的
信息披露义务后进行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收购人已就本次收购相关事项履行
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等相关
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收购人在本次收购出具的《收购报告书》内容真实、准
确、完成,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
和《格式准则 1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
要约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李广新




                                                 经办律师:

                                                                    祁 辉




                                                        2020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