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星: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24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召开第九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
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
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2020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认为该计划的制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不得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其他核心骨干,均在
公司任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制定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试行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予日期、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该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柴永森先生、张军
华女士、苏明先生、邓玲女士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上市规则》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
6、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
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
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7、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和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8、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
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子公
司主要管理人员及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
性,稳定和吸引人才,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业绩,
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计划尚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法
定程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议的《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是公司以实际业务
为背景,以锁定收入与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保持稳健经营为目的,
开展的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与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有利于防范出口业
务所面临的汇率波动风险,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的需要,没有出现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情况,相关业务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所审议的上述议案。
三、独立董事对审议的《关于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核销应收账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核销
依据充分。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我们同意此次核销有关应收账款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权锡鉴、曲晓辉、谷克鉴
2020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