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星: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03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召开第九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
权激励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认为该
计划的制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由于特殊工种退休
原因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取消拟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合计1.2万份,根据公
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股票期权数
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73人调整
为272人,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4,110.00万份调整为4,108.80万份。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
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二、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
办法》、《试行办法》、《通知》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
票期权条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
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
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以2020年12月1日为授予日,向272名激励对象授予4,108.80
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权锡鉴、曲晓辉、谷克鉴
2020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