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拟对 Kumho Tire (Vietnam) Co.,Ltd.增资 所涉及的 Kumho Tire (Vietnam) Co.,Ltd.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同华评报字(2021)第 040187 号 共壹册 第壹册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China Alliance Appraisal Co.,Ltd. 日期:2021 年 3 月 9 日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6 号院北京汇亚大厦 28 层 邮编:100073 电话:010-68090001 传真:010-68090099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拟对 Kumho Tire (Vietnam) Co.,Ltd. 增资所涉及的 Kumho Tire (Vietnam) Co.,Ltd.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目录 声明 ................................................................ 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 2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 4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 4 二、评估目的 ............................................................................................................. 10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10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14 五、评估基准日 ......................................................................................................... 15 六、评估依据 ............................................................................................................. 15 七、评估方法 ............................................................................................................. 18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 18 (二)评估方法简介 ................................................................................................. 18 1. 收益法 ..................................................................................................................... 18 2. 市场法 ..................................................................................................................... 20 (三)评估结论确定的方法 ..................................................................................... 21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21 九、评估假设 ............................................................................................................. 22 十、评估结论 ............................................................................................................. 23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24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28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 29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i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拟对 Kumho Tire (Vietnam) Co.,Ltd. 增资所涉及的 Kumho Tire (Vietnam) Co.,Ltd.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 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 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 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 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 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 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 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 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 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七、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及相关资料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 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 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拟对 Kumho Tire (Vietnam) Co.,Ltd. 增资所涉及的 Kumho Tire (Vietnam) Co.,Ltd.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拟对 Kumho Tire (Vietnam) Co.,Ltd.增资 所涉及的 Kumho Tire (Vietnam) Co.,Ltd.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中同华评报字(2021)第 040187 号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或我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 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公认的评估方法,按 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Kumho Tire (Vietnam) Co.,Ltd.<锦湖轮胎(越南)有限公司> 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为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拟对Kumho Tire (Vietnam) Co.,Ltd.<锦湖 轮胎(越南)有限公司>增资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对象:Kumho Tire (Vietnam) Co.,Ltd.<锦湖轮胎(越南)有限公司>的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Kumho Tire (Vietnam) Co.,Ltd.<锦湖轮胎(越南)有限公司>于评估 基准日经审定后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 程、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市场法、收益法 评估结论:本资产评估报告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具体结论如下: 在本报告所列假设和限定条件下,采用收益法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锦湖越南 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为157,600.00千美元,增值率6.29%,折合人民币102,800.00 万元。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为资产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结 论的使用有效期原则上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如果资产状况、市场状况与评估基准 日相关状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委托方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执行评估更新业务或重新评 估。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拟对 Kumho Tire (Vietnam) Co.,Ltd. 增资所涉及的 Kumho Tire (Vietnam) Co.,Ltd.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特别事项: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说明 本次被评估单位所在地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受越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入境政 策影响,本次评估人员未能实施现场勘察程序,鉴于现阶段特殊条件限制,依据资产 评估准则相关规定采用替代程序开展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本应现场履行 的评估程序。 评估人员与委托人、被评估单位进行了前期沟通,确定现场调查替代程序的工作 方法、核查验证程序操作路径。向被评估单位提供本评估业务需要提供的完整的评估 所需资料清单,采用微信语音通话的方式,指导被评估单位填表和讲解评估所需资料 清单的收集准备要求。 与被评估单位人员建立电子邮件通讯往来的方式获取评估所需的各类文件、合同、 财务会计报表和会计账簿凭证、法律权属证明,并对收到的财务报表、评估申报明细 表、法律权属证明等文件进行账表和权证信息核对。 对重点资产及负债,诸如现金、存货等资产的进行实时视频监盘。对银行存款和 银行借款及抵押担保情况等获取函证确认文件。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在建工程 等资产的现场勘查,由负责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人员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实时视频参与 勘查核实工作。实时视频会议及微信语音通讯方式对核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问情 况向财务人员进行询问,并做好相关核实和询问记录,并取得企业盖章的相关记账凭 证及附件复印件。根据被评估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访谈计划、访谈对象、访谈提纲。 通过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的方式对不同的访谈对象开展访谈工作,电话会议或视频会 议同时做好音频或视频资料保存,并做好访谈记录。 通过上述核查替代程序了解,截止评估报告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资产权属情况 基本清晰,未发现重大影响评估结论事项。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 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拟对 Kumho Tire (Vietnam) Co.,Ltd. 增资所涉及的 Kumho Tire (Vietnam) Co.,Ltd.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拟对 Kumho Tire (Vietnam) Co.,Ltd.增资 所涉及的 Kumho Tire (Vietnam) Co.,Ltd.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中同华评报字(2021)第 040187 号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 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 估程序,对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对Kumho Tire (Vietnam) Co.,Ltd.<锦湖轮胎 (越南)有限公司>增资行为涉及的Kumho Tire (Vietnam) Co.,Ltd.<锦湖轮胎(越南) 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20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 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 况 本次评估的委托人为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 Kumho Tire (Vietnam) Co.,Ltd.<锦湖轮胎(越南)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 使用人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委托人概况 1.注册登记情况 企业名称: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双星”或委托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6064362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股票代码:000599.SZ 法定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两河路 666 号 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两河路 666 号 法定代表人:柴永森 注册资本: 82222.5733 万 经营范围: 橡胶轮胎、机械、绣品的制造、销售;国内外贸易,自有资金对外投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4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拟对 Kumho Tire (Vietnam) Co.,Ltd. 增资所涉及的 Kumho Tire (Vietnam) Co.,Ltd.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资;劳动防护用品的制造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2. 委托人简介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涉及轮胎业务领域、机械业务领域。轮胎业务在公司 的主营业务构成中占主导地位,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 90%以上,公司的轮胎产 品主要是载重全钢子午胎系列和乘用半钢子午胎系列;机械业务集科研、设计、制造、 安装调试与咨询服务于一体,横跨橡塑机械装备、铸造机械装备、环保机械装备、数字 化轮胎模具四个产业。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1.注册登记情况 企业名称:Kumho Tire (Vietnam) Co.,Ltd.(以下简称:“锦湖越南”或被评估单位) 韩文名称: () 中文名称:锦湖轮胎(越南)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单一法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6 年 3 月 法定住所:Lot D-3-CN, My Phuoc 3 Industrial Park, Thoi Hoa Ward, Ben Cat Town, Tinh Binh Duong, VIETNAM 公司法定代理人: 注册资本:2,073,952,000,000.00 越南盾(≈125,342,000.00 美元) 2.企业历史沿革 锦湖越南简介: 锦湖轮胎(越南)有限公司是依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是单一法人股 东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6 年 9 月 5 日取得了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规划和投资部签发 NO.461042000001 号投资证书。同日,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平阳省规划投资部修订签 发 NO.370074700 号企业登记证(ERC)。 公司目前的主要业务是生产橡胶轮胎和胶管;塑料和合成橡胶制品。 公司注册办事处和工厂位于 D-3-CN, Thoi Hoa Ward, My Phuoc 3 Industrial Park, Ben Cat Town, Binh Duong Province, Vietnam。 截至评估基准日,锦湖越南单一股东为 KUMHO TIRE (H.K.) CO.,LTD.(以下简称:“锦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5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拟对 Kumho Tire (Vietnam) Co.,Ltd. 增资所涉及的 Kumho Tire (Vietnam) Co.,Ltd.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湖香港”)。锦湖香港作为锦湖越南单一股东,其出资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越南盾) 出资额(美元) 出资比例(%) 1 KUMHO TIRE (H.K.) CO.,LTD. 2,073,952,000,000.00 125,342,000.00 100% 合计 2,073,952,000,000.00 125,342,000.00 100.00 3. 经营模式简介 (1)采购模式 通过竞标筹措最佳原材料及设备材料。 (2)生产模式 公司设立时设计产能为 322 万条/年,2015 年 5 月进行第一次扩产,年生产规模 达到 346 万条,截止评估基准日现有生产规模达到 440 万条/年。占锦湖轮胎全球生产 量的 7.6%。公司主要是以产定销的生产模式,根据制定工厂生产计划并采用量产模式 进行生产。 越南工厂 2018 年~2020 年实际生产情况见下表: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6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拟对 Kumho Tire (Vietnam) Co.,Ltd.增资所涉及的 Kumho Tire (Vietnam) Co.,Ltd.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分类 单位 计划 实际 实现率 计划 实际 实现率 计划 实际 实现率 工作天数 日 352 324 352 327 353.0 328.0 PCR 乘 18"↑ 条 181,087 132,075 85,901 130,362 195,490 148,591 用车轮 17"↓ 条 1,752,864 1,705,722 1,774,038 1,728,813 1,906,535 1,632,649 胎 小计 条 1,933,951 1,837,797 95.0% 1,859,939 1,859,175 100.0% 2,102,025 1,781,240 84.7% LTR 轻 18"↑ 条 446,843 370,252 464,211 385,658 610,479 459,874 生产数量 卡轮胎 17"↓ 条 1,704,294 1,633,712 1,913,495 1,548,710 1,638,600 1,700,220 (业务计 小计 条 2,151,137 2,003,964 93.2% 2,377,706 1,934,368 81.4% 2,249,079 2,160,094 96.0% 划) 18"↑ 条 627,930 502,327 550,112 516,020 805,969 608,465 合计 17"↓ 条 3,457,158 3,339,434 3,687,533 3,277,523 3,545,135 3,332,869 小计 条 4,085,088 3,841,761 94.0% 4,237,645 3,793,543 89.5% 4,351,104 3,941,334 90.6% 生产 PCR % 47.34 47.84 43.89 49.01 48.31 45.19 占有率 LTR % 52.66 52.16 56.11 50.99 51.69 54.81 PCR 乘 18"↑ Ton 2,226.8 1,584.2 996.9 1,521.8 2,236.6 1,727.3 用车轮 17"↓ Ton 15,531.3 14,902.0 15,292.3 15,127.4 16,499.2 14,221.3 胎 小计 Ton 17,758.1 16,486.2 92.8% 16,289.2 16,649.3 102.2% 18,735.8 15,948.6 85.1% LTR 轻 18"↑ Ton 7,569.1 6,809.2 8,830.7 7,125.2 10,872.8 8,689.5 生产数量 卡轮胎 17"↓ Ton 26,987.9 27,286.9 32,163.8 25,696.3 27,491.9 28,824.8 (业务计 小计 Ton 34,557.0 34,096.2 98.7% 40,994.6 32,821.4 80.1% 38,364.7 37,514.3 97.8% 划) 18"↑ Ton 9,795.9 8,393.5 9,827.6 8,647.0 13,109.4 10,416.8 合计 17"↓ Ton 42,519.2 42,188.9 47,456.1 40,823.7 43,991.1 43,046.1 小计 Ton 52,315.1 50,582.4 96.7% 57,283.8 49,472.7 86.4% 57,100.5 53,462.9 93.6% 生产 PCR % 33.9 32.6 28.4 33.7 32.8 29.8 占有率 LTR % 66.1 67.4 71.6 66.3 67.2 70.2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7 (3)销售模式 锦湖越南的主要销售路径为越南当地市场和海外市场。 越南当地市场由越南当地经销商下订单 → 销售(经营)部门接订单→ 申请生产 → 生产 → 卖给经销商; 海外市场根据海外订单计划、生产产能、生产计划进行生产销售。 (4)主要资质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证书号 发证机构 证书有效期或签发时间 许可内容 IATF( 客车、轻型货车 IATF 质量管理 International 2021 年 1 月 7 日至 2024 1 IATF 16949:2016 轮胎设计与制 体系 Automotive 年1月6日 Task ) 造 ISO (International 乘用车和轻型 ISO 质量管理 2018 年 1 月 25 日至 2024 2 ISO9001:2015 Organization for 货车轮胎的设 体系标准 年1月6日 Standardization 计和制造 ) 4. 近年企业的资产、负债和财务、经营状况 历史年度及评估基准日企业的资产、负债和财务、经营状况如下表: 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金额单位:美元 项 目 2016/12/31 2017/12/31 2018/12/31 2019/12/31 2020/12/31 资产总额 265,135,522.00 267,383,180.00 258,028,362.00 237,113,601.00 240,268,680.00 锦湖越 负债总额 131,223,469.00 126,406,188.00 113,558,942.00 100,065,165.00 91,996,872.00 南 净资产 133,912,053.00 140,976,992.00 144,469,420.00 137,048,436.00 148,271,808.00 项 目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162,611,737.00 178,037,154.00 158,771,668.00 154,673,312.00 139,191,905.00 锦湖越 利润总额 12,163,911.00 7,688,543.00 3,754,663.00 9,282,563.00 15,791,581.00 南 净利润 11,165,500.00 7,064,939.00 3,492,428.00 8,579,016.00 14,223,372.00 以上财务数据已经 Ernst&Young Vietnam Limited<安永(越南)有限公司>依据越 南会计准则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 2016 年-2020 年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 锦湖越南的财务报表以美元表示,根据越南财政部颁布的《越南企业会计制度》 和越南会计准则,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年 12 月 31 日 关 于 发 布 和 颁 布 越 南 四 项 会 计 准 则 ( 第 一 批 ) 的 第 149/2001/QD-BTC 号决定; 年 12 月 31 日第 165/2002/QD-BTC 号关于发布和颁布六项越南会计准则(第 2 系列)的决定; 年 12 月 30 日第 234/2003/QD-BTC 号关于发布和颁布越南六项会计准则(第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8 3 系列)的决定; 年 2 月 15 日第 12/2005/QD-BTC 号关于发布和颁布越南六项会计准则(第 4 系列)的决定; 年 12 月 28 日关于发布和颁布越南四项会计准则 (第 5 系列)的第 100/2005/QD-BTC 号决定。 由于锦湖越南的大部分交易是以美元为基础的。锦湖越南的财务报表以美元编 制,美元也是锦湖越南的会计货币。根据 2014 年 12 月 22 日越南财政部发布的第 200/2014/TT-BTC《企业会计制度指南》(“200 号通知”),公司采用美元作为记账货币。 6.适用税种及税率情况 锦湖越南自开始营业之日起的前十二(12)年内须按应纳税利润 15%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可从赚取应税利润的第一年(2011 年)起,获豁免叁年的 CIT(企 业所得税)服务,其后七(7)年可获 50%的减免。减免税期后的税率按正常适用税率 计算。 截止评估基准日,锦湖越南税率减免政策已到期,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越 南当地现行基准税率 20%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执行情况如下: 分类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基本税率 28% 28% 28% 28% 28% 25% 优惠税率 15% 15% 15% 15% 减免税率 0% 分类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基本税率 25% 25% 22% 22% 20% 20% 优惠税率 15% 15% 15% 15% 15% 15% 减免税率 0% 0% 7.5% 7.5% 7.5% 7.5% 分类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基本税率 20% 20% 20% 优惠税率 15% 15% 减免税率 7.5% 7.5% 10% * 减免政策: 赚取应税利润时间开始对应征收的 CIT(企业所得税)进行 3 年减免和 7 年减 半征收。 * 优惠政策:营业开始日起 12 年内 CIT(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 15%的优惠 政策,超过期限后恢复至 CIT(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 * 减免期间说明: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9 营业行为开始发生三年后仍未发生纳税义务时,自第四年开始(即 2011 年) 适用减免政策 其他税种及税率: 税种 具体税率情况 根据商品和服务种类,增值税适用 5%和 10%两种税率;锦湖越南主 增值税(VAT) 要执行 10%增值税,同时适用加工制造业产品出口和劳务出口免征 增值税政策 附加税 无 进出口关税 0%-30% 企业所得税(注) 应纳税所得额的 20%计缴(2021 年起企业执行越南法定税率) (三)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本次评估的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为关联交易关系。 (四)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包括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 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 人不能成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根据2021年2月8日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办公会纪要《关于拟投资锦湖越南 的议案》,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拟对Kumho Tire (Vietnam) Co.,Ltd.<锦湖轮胎(越南) 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本次评估目的是反映Kumho Tire (Vietnam) Co.,Ltd.<锦湖轮胎(越南)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是锦湖越南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是锦湖越南于评估基准日经审定后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具体资产类型和 审计后账面价值见下表: 金额单位:美元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序号 NO. Accounting Subject Book Value 1 一、流动资产合计 Total Current Asset 110,498,371.00 2 货币资金 Cash & Equivalent 1,522,668.00 5 应收账款 Account Receivable 83,584,421.00 6 预付款项 Advance to Supplier 835,779.00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0 序号 NO.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Accounting Subject Value Book930,233.00 9 其他应收款 Other Receivable 10 存货 Inventory 21,690,384.00 12 其它流动资产 Other Current Asset 1,934,886.00 13 二、非流动资产合计 Total Non-Current Asset 129,770,308.00 16 长期应收款 Long-term Account Receivable 56,003.00 19 固定资产 Fixed Asset 121,415,728.00 20 其中:建筑物类 Building & Construction 25,219,438.00 21 设 备 类 Machinery & Equipment 96,196,291.00 22 在建工程 Construction in Progress 5,709,648.00 27 无形资产 Intangibale Asset 2,354,562.00 28 其中:土地使用权 Land Use Right 2,354,562.00 29 其他无形资产 Other Intangibale Asset 0.00 33 递延所得税资产 Deferred Income Tax Asset 82,319.00 34 其他非流动资产 Other Long-Term Asset 152,048.00 35 三、资产总计 Asset Total 240,268,679.00 36 四、流动负债合计 Total Current Liability 26,735,957.00 40 应付账款 Account Payable 13,799,806.00 41 预收款项 Advance from Client 1,407.00 43 应交税费 Tax Payable 565,377.00 46 其它应付款 Other Payable 1,432,301.00 47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L-Term Liability Due Within One Year 9,400,000.00 48 其他流动负债 Other Current Liability 1,537,067.00 49 五、非流动负债合计 Total Non-Current Liability 65,260,914.00 50 长期借款 L-Term Loans 63,542,400.00 56 其他非流动负债 Other Non-Current Liability 1,718,514.00 57 六、负债合计 Total Liability 91,996,871.00 58 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Net Asset 148,271,808.00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已承诺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评估对 象和评估范围一致,且经 Ernst&Young Vietnam Limited<安永(越南)有限公司>依据 越南会计准则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 2016 年-2020 年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与委托评估时申报的资产负债、范围一致,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已承诺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评估对象和 评估范围一致。 (二)评估范围内主要资产情况 企业申报的纳入评估范围的实物资产包括:房屋建(构)筑物、设备类资产(包含 机器设备、工器具、生产车间车辆、办公电子设备)和存货,实物资产主要分布在位 于 Lot D-3-CN, My Phuoc 3 Industrial Park, Thoi Hoa Ward, Ben Cat Town, Tinh Binh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1 Duong, VIETNAM 的锦湖越南生产经营办公厂区内。锦湖越南厂区所在地卫星定位示 意图如下: 主要资产的类型及特点如下: 1. 房屋建(构)筑物 房屋建(构)筑物共 75 项,其中房屋建筑物 32 项,主要为生产用的轮胎硫化、 成型车间厂房、原材料及产品等存储仓库、办公用房及锅炉房、消防泵房等辅助用房 等;构筑物 43 项,主要为厂区道路、围墙、厂门、油品舱、停车场等。上述房屋建(构) 筑物大部分建成于 2008 年,后续在 2015 年-2020 年进行一定的补充扩建、建构筑物的 加工扩充。截止评估基准日,上述房屋建(构)筑物均使用正常。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2 2. 设备类资产 ① 机器设备共1422项,主要包括硫化加工生产线、轮胎成型生产线、橡胶整理生 产线、挤压\压出生产线、轮胎胎圈加工整理生产线等主要生产线以及变频器、传感器、 减速器、密度仪等辅助生产设备。 ② 运输设备共18项,主要是由生产车间所用的电动叉车、推胎车构成,主要在处 理车间作业。 ③ 电子设备共359项,主要为各类计算机、空调机、冰箱、视频通讯系统、以及 办公用家具等生产、办公用设备,分布在厂区各办公区域内。 ④ 工器具共2304项,主要为轮胎生产用的模具、侧衬板、托盘、备品备件等轮胎 生产加工所需的工器具等,分布在各作业车间。 企业设备由设备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定期进行维修,整体设备保养良好,对使用 状态不佳的设备、废弃报废设备企业每年会进行集中处置,截止评估基准日,现有申 报设备均正常使用,使用状态较佳。 4. 存货 包括原材料、产成品以及在产品三类。其中: 原材料共258项,生产轮胎所需的材料及其他辅助原材料主要种类包括橡胶、橡胶 制品、化学材料、助剂类材料、辅料、备件等,存放于三处原材料仓库内,仓库格局 布置合理。 产成品共730项,为被评估单位尚未销售的各种轮胎产品,存放于成品库以及配套 车厂库,仓库格局布置合理。 在产品共435项,主要种类包括胎圈、胎面、胎侧、内衬层、带束层、钢丝圈等轮 胎半成品,存放于生产车间及检查、出货库等。 被评估单位每月月末对存货进行抽凭,每年年度进行一次全盘总结并由财务出具 盘点报告。 5.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共 30 项,其中现有设备的更新、维护安装工程 23 项,主要为轮胎生产 线各器具的更新,老化线路改造以及电子、办公设备的淘汰替换。合计金额 1,962 千 美元,为企业经常性定期更新维护支出;产能新增扩建工程 7 项,合计金额 3,747 千 美元。为开展一、二期产能增加所购入的设备款,以及二期土建工程的早期厂房建设 投入,由于此前项目资金来源及管理层规划等原因造成项目实际执行时间延后。本次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3 评估按照现阶段企业管理层的规划拟于 2021 年全面启动相关建设工作,一期工程为现 有生产产能扩容,二期工程为厂房、设备的新增。一、二期工程完成后预计比现有产 能提升约 102 万条,相关建设预计在 2021 年完成。 (三)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纳入本次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评估范围的为锦湖越南在2006年公司设立时向越 南当地BECAMEX IDC国营公司租赁的现址经营生产用地,合约约定租赁期限为50年,租 赁土地证号BK033614,租赁土地总价款为6,300千美元,其中合同总价款的50%为一次 性支付,共计3,150千美元;剩余50%为每年支付,共计支付50年,每年需支付63,000.00 美元。该宗土地使用方为锦湖越南,未进行抵质押。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同面积(㎡)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期间 Kumho Tire 锦湖越南轮胎 BECAMEX IDC 国营 (Vietnam) Co.,Ltd.< 1 315,000.00 锦湖轮胎(越南) 2006/3/1-2056/3/1 工厂 公司 有限公司> 租赁方式: 面积 315,000.00 ㎡ 每年支付单价 0.2 美元/㎡ 一次性支付方式(单价) 10USD/㎡ 每年支付 63,000.00 美元 一次支付 3,150,000.00 美元 每年支付合计金额 3,150,000.00 美元 (四) 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 本次评估引用 Ernst&Young Vietnam Limited<安永(越南)有限公司>出具的依据 越南会计准则审计后 2016 年-2020 年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同时,考虑越南会计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可能存在的会计政策与企业会 计准则差异情况,本次评估进一步引用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关于 Kumho Tire (Vietnam) Co., Ltd.会计政策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情况表的专项 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1)1600011 号)。根据鉴证报告披露信息显示,锦湖越南执 行的会计政策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不存在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差异。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选择市场价值类型的理由:考虑本次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对市场条件和评估对 象的使用等并无特别限制和要求,评估结果应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根据评估目 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采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市场价值作为选定的价值类型,具体定义如下: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4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 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持续经营在本报告中是指被评估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会按其现状持续下去,并在 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重大改变。 鉴于,被评估单位所处越南证券交易市场不活跃,无法找到足够可比公司进而确 定合理的加权资金投资成本;另外,越南的投资获利汇出不存在限制,股权投资和交 易环境自由,和国内投资无重大差异。因此采用中国投资者在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上的 市场价值来替代。因此,本报告中的“市场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在中国(大陆)产权 (资产)交易市场上所表现的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20年12月31日; 评估基准日由委托人确定。确定评估基准日主要考虑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 因素。资产评估是对某一时点的资产提供价值参考,选择会计期末作为评估基准日, 能够全面反映评估对象资产的整体情况;同时本着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 评估目的,准确划定评估范围,准确高效地清查核实资产,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的 原则,选择距相关经济行为计划实现日较接近的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1.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办公会纪要《关于拟投资锦湖越南的议案》。 (二)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 年 7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及其实施条例; 5.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6 号,2017,财政部令第 97 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 2 部部门规章的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5 决定 2019 年 1 月 2 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7.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 号,1991); 8.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 改,国务院令第 709 号 2019 年 3 月 2 日修订); 9.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 14 号,2001); 10.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 12 号令,2005); 11.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 32 号令,2016 年 6 月 24 日); 12.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第 36 号令 2018 年 5 月 16 日); 13. 《 关 于 加 强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管 理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 资 委 产 权 [2006]274 号); 14.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 941 号); 15.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2013〕64 号);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17.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 18. 其他与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 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 号); 3.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 号); 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 号); 5.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 号); 6.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 号); 7.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 号);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6 8.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 号); 9.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 号); 10.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 号); 11.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 号); 12.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 号); 13.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 号); 14.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 号); 15.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 号); (四)权属依据 1.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2. 房屋登记证; 3. 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4.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五)取价依据 1.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依据越南会计准则编制的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2.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项目投资概算资料; 3.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协议、合同、发票等财务、经营资料; 4. 越南国家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5. 评估基准日的外汇汇率; 6. 市场询价资料; 7. 国家宏观、行业统计分析资料; 8.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盈利预测及相关资料; 9. 可比上市公司的相关资料; 10. 同花顺 iFinD 金融数据终端; 11. 评估人员邮件往来记录、语言电话通讯记录、视频影像连线勘察记录及收集的 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六) 其他依据 1.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各类《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 2. 青岛双星与中同华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3. 被评估单位相关人员访谈记录;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7 4.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依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 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依法选择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方法选择理由如下: 选用市场法评估的理由:锦湖越南从事橡胶制品业,在产权交易市场,考虑到交 易案例比较法由于受数据信息收集的限制而无法充分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的差异 因素对股权价值的影响,交易案例比较法不适用;另一方面与证券市场上存在一定数 量的与被评估企业类似的上市公司,且交易活跃,交易及财务数据公开,信息充分, 故本次市场法评估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 选取收益法评估的理由: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期和收益额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 衡量;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量化,故本次评估选用了收益法。 未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的理由:鉴于本次评估具备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的条件, 同时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导致现场评估程序受限,本次评估未采用资产基础 法。 综上,本次评估选用了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评估方法。 (二)评估方法简介 1. 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法和企业自由现金 流折现法。 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 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 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法,现金流口径为归属于股东的现金流量,对应的折现率为 权益资本成本,评估值内涵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现金流计算公式为: 股权自由现金流量=净利润+折旧及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增加额-偿还付息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8 债务本金+新借付息债务本金 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法,现金流口径为归属于股东和负息债务债权人在内的所有 投资者现金流量,对应的折现率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评估值内涵为企业整体价值。 现金流计算公式为: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净利润+折旧/摊销+税后利息支出-营运资金增加-资本性 支出 本次评估选用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基本公式为: E BD 式中:E 为被评估单位的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D 为负息负债的市场价值,B 为企业整体市场价值。 B P Ci 式中:P 为经营性资产价值,ΣCi 为评估基准日存在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含溢余 资产)的价值。 n Ri Pn P i 1 (1 r )i (1 r )n 式中:Ri:评估基准日后第 i 年预期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r:折现率;Pn:终 值;n:预测期。 各参数确定如下: i. 自由现金流 Ri 的确定 Ri=净利润+折旧/摊销+税后利息支出-营运资金增加-资本性支出 ii. 折现率 r 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确定,公式如下: E D WACC Re Rd (1 T ) DE DE 式中: Re:权益资本成本;Rd:负息负债资本成本;T: 所得税率。 iii. 权益资本成本 Re 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公式如下: Re=Rf+β×ERP+Rs 式中:Re 为股权回报率;Rf 为无风险回报率;β 为风险系数;ERP 为市场风险超 额回报率;Rs 为公司特有风险超额回报率 iv. 终值 Pn 的 确定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9 根据企业价值准则规定,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企业进入稳定期的因素分析预测期 后的收益趋势、终止经营后的处置方式等,选择恰当的方法估算预测期后的价值。 企业终值一般可采用永续增长模型(固定增长模型)、价格收益比例法、账面价值 法等确定。 v. 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含溢余资产) ΣCi 的 价值 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含溢余资产)在此是指在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不涉及的相 关资产与负债。 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2. 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 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价值比率, 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 中的可比企业应当是公开市场上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评估结 论应当考虑控制权和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价 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控制权 以及交易数量可能影响交易案例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交易价格。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应当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在控制权和流动性方面的差异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 响。 本次评估选用上市公司比较法,价值比率为税息前收益(EBIT)、税息折旧摊销 前收益(EBITDA)和税后现金流(NOIAT)。 上市公司比较法的基本步骤具体如下: 首先选择与被评估单位处于同一行业的并且股票交易活跃的上市公司作为对比公 司,然后通过交易股价计算对比公司的市场价值; 选择对比公司的一个或几个盈利比率、资产比率、收入比率和其他特定比率参数, 如 EBIT,EBITDA 等作为“分析参数”,计算对比公司市场价值与所选择分析参数之 间的比例关系---称之为比率乘数(Multiples); 对上述比率乘数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反映对比公司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差异;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 将调整后的比率乘数应用到被评估单位的相应的分析参数中,从而得到委估对象 的市场价值。 (三)评估结论确定的方法 被评估单位近几年及可预计的未来年度均能盈利,从收益途径能反映出企业的价 值,并且收益法在评估过程中不仅考虑了被评估单位申报的账内账外资产,同时也考 虑了如企业积累的客户资源、科学的经营管理水平等各项对获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因 素,即评估结论充分涵盖了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进行市场法评估时,虽 然评估人员对被评估单位参考公司进行充分必要的调整,但是仍然存在评估人员未能 掌握参考公司独有的无形资产、或有负债等不确定因素或难以调整的因素,而导致评 估结果与实际企业价值离散程度较大的风险。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一) 评估准备阶段 与委托人洽谈,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 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确定项目负责人,组成评估项目组, 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辅导被评估单位填报资产评估申报表,准备评估所需资料。 (二) 现场调查及收集评估资料阶段 根据此次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评估程序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 10 号——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理 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20〕6 号),评估人员未能实施现场勘察程序,以 现代科技手段采用替代的方式履行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评估程序,对评 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必要的清查核实,对被评估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等进 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从各种可能的途径获取评估资料,核实评估范围,了解评估对 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三) 评定估算和 编制初步评估报告阶段 项目组评估专业人员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 算的依据和底稿;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选择适 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各专业及各类资 产的初步测算结果和评估说明。 审核确认项目组成员提交的各专业及各类资产的初步测算结果和评估说明准确无 误,评估工作没有发生重复和遗漏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汇总分析,编制初步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1 评估报告。 (四) 评估报告内审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阶段 本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形成评估结论;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许可的相关 当事方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要求向委托人 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假设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资产评估师根据待评 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假设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 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 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3.企业持续经营假设:假设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可预见 的将来持续不断地经营下去。 (二)特殊假设 1. 本次评估以本资产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特定评估目的为基本假设前提; 2. 相关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利率、汇率、 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外部经济环境不会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 3. 本次评估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的经营管理班子尽职,并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 管理模式,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方向保持一致; 4. 本次评估假设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 情况继续使用,并未考虑各项资产各自的最佳利用; 5. 假设公司在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 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6. 被评估单位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7. 评估人员所依据的对比公司的财务报告、交易数据等均真实可靠; 8. 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考虑委托人及 被评估单位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9. 本次评估假设企业于年度内均匀获得净现金流。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2 (三)评估限制条件 1. 本评估结论是依据本次评估目的,以公开市场为假设前提而估算的评估对象的 市场价值,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 响,也未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 响。 2. 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评估基准日已在报告前文明确,我们对价值的估算是根据 评估基准日企业所在地货币购买力做出的。 本报告评估结论在以上假设和限制条件下得出,当出现与上述评估假设和限制条 件不一致的事项发生时,本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 本次评估分别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方法对锦湖越南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 估。 锦湖越南截止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依据越南会计准则审计后资产账面价值 为240,268.68千美元,负债为91,996.87千美元,净资产为148,271.81千美元。 (一)收益法评估结果 在本报告所列假设和限定条件下,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57,600 千美元,增值率6.29%。 (二)市场法评估结果 在本报告所列假设和限定条件下,采用市场法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56,700 千美元,增值率5.68%。 (三)评估结论的选取 收益法的评估值为157,600千美元;市场法的评估值156,700千美元,两种方法的评 估结果差异900千美元,差异率0.57%。差异率不大。 基于以下因素,本次选用收益法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即:锦湖越南的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为157,600千美元,折合人民币102,800.00万元。 评估师经过对锦湖越南财务状况的调查及历史经营业绩分析,依据资产评估准则 的规定,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适用的价值类型,经过比较分析,认为 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能更全面、合理地反映锦湖越南的所有者权益价值。 被评估单位近几年及可预计的未来年度均能盈利,从收益途径能反映出企业的价 值,并且收益法在评估过程中不仅考虑了被评估单位申报的账内账外资产,同时也考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3 虑了如企业积累的客户资源、科学的经营管理水平等各项对获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因 素,即评估结论充分涵盖了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进行市场法评估时,虽 然评估人员对被评估单位参考公司进行充分必要的调整,但是仍然存在评估人员未能 掌握参考公司独有的无形资产、或有负债等不确定因素或难以调整的因素,而导致评 估结果与实际企业价值离散程度较大的风险。 本评估结论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 (四)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 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1.截至评估基准日,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 1 项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房屋登记证,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美元 建筑物名称 面积(㎡) 账面原值 账面净值 备注 Building Zone #2 (A10, 648.00 148,682.04 127,289.82 C#1,2,3) 办公区 合计 648.00 148,682.04 127,289.82 据向被评估单位资产管理人员了解,上述房屋是于2015年建造完工。锦湖越南设 立之初,进行厂房的建设,并于2008年完工。在2013年向越南当地相关部门申请登记 已有建设完工的房屋建筑物所有权,而上述无权证房产是于2015年建造完工,尚未向 房屋登记部门进行申请登记。被评估单位承诺以上房屋建筑物归其所有,无权属纠纷, 并在适当时间对未取得房屋登记证的房屋进行二次登记申请。无权证房产的面积最终 以取得产权证证载面积为准。 (二)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未发现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 (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未发现锦湖越南存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四)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本次评估引用 Ernst&Young Vietnam Limited<安永(越南)有限公司>出具的依据 越南会计准则审计后 2016 年-2020 年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4 同时,考虑越南会计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可能存在的会计政策与企业会 计准则差异情况,本次评估进一步引用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关于 Kumho Tire (Vietnam) Co., Ltd.会计政策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情况表的专项 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1)1600011 号)。根据鉴证报告披露信息显示,锦湖越南执 行的会计政策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不存在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差异。 (五)重大期后事项 未发现锦湖越南存有重大期后事项。 (六)评估程序执行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被评估单位所在地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受越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入境政 策影响,本次评估人员未能实施现场勘察程序,鉴于现阶段特殊条件限制,依据资产 评估准则相关规定采用替代程序开展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本应现场履行 的评估程序。 评估人员与委托人、被评估单位进行了前期沟通,确定现场调查替代程序的工作 方法、核查验证程序操作路径。向被评估单位提供本评估业务需要提供的完整的评估 所需资料清单,采用微信语音通话的方式,指导被评估单位填表和讲解评估所需资料 清单的收集准备要求。 与被评估单位人员建立电子邮件通讯往来的方式获取评估所需的各类文件、合同、 财务会计报表和会计账簿凭证、法律权属证明,并对收到的财务报表、评估申报明细 表、法律权属证明等文件进行账表和权证信息核对。 对重点资产及负债,诸如现金、存货等资产的进行实时视频监盘。对银行存款和 银行借款及抵押担保情况等获取函证确认文件。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在建工程 等资产的现场勘查,由负责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人员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实时视频参与 勘查核实工作。实时视频会议及微信语音通讯方式对核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问情 况向财务人员进行询问,并做好相关核实和询问记录,并取得企业盖章的相关记账凭 证及附件复印件。根据被评估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访谈计划、访谈对象、访谈提纲。 通过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的方式对不同的访谈对象开展访谈工作,电话会议或视频会 议同时做好音频或视频资料保存,并做好访谈记录。 通过上述核查替代程序了解,截止评估报告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资产权属情况 基本清晰,未发现重大影响评估结论事项。 (七)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5 的关系 1、截止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涉及的向金融机构借款情况如下: 单位:千美元 利率方 期初贷 基准日 贷款起始 贷款到 担保 No 金融机关 货币 式(固定/ 款金额 余额 日期 期日 方式 变动) 友利银行胡志 资产抵 1 USD 11,000.00 2,200.00 2007/7/20 2021/12/31 固定利率 明分行 押担保 友利银行河内 资产抵 2 USD 11,000.00 2,200.00 2007/7/20 2021/12/31 固定利率 分行 押担保 韩亚银行河内 资产抵 3 USD 10,000.00 2,000.00 2007/7/20 2021/12/31 固定利率 分行 押担保 新韩银行胡志 资产抵 4 USD 15,000.00 3,000.00 2007/7/20 2021/12/31 固定利率 明分行 押担保 5 友利银行本社 USD 37,166.40 37,166.40 2011/8/22 2026/12/31 无担保 固定利率 6 友利银行本社 USD 19,296.00 19,296.00 2014/12/31 2026/12/31 无担保 固定利率 友利银行韩国 7 USD 7,080.00 7,080.00 2013/5/6 2026/12/31 无担保 固定利率 世宗路支行 合计 110,542.40 72,942.40 2、担保事项 锦湖越南为获取上述借款将公司部分实物资产进行了抵押担保。具体明细如下: 金额单位:千美元 抵押担保提供授信 抵押资产所属企业 债权人 抵押担保资产 贷款金额 额度 Woori Bank, 房屋建筑物、 Kumho Tire (Vietnam) Co.,Ltd. Shinhan Bank, 构筑物、机器 47,000.00 61,100.00 <锦湖轮胎(越南)有限公司> KEB Hana Bank 设备等 等 3、锦湖越南在2006年公司设立时向越南当地bekamex国营公司租赁了现址经营生 产用地,合约约定租赁期限为50年,租赁土地证号BK033614,租赁土地总价款为6,300 千美元,其中合同总价款的50%为一次性支付,共计3,150千美元;剩余50%为每年支 付,共计支付50年,每年需支付63,000.00美元。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同面积(㎡)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期间 Kumho Tire 锦湖越南轮胎 (Vietnam) Co.,Ltd.< 1 315,000.00 bekamex 国营公司 2006/3/1-2056/3/1 工厂 锦湖轮胎(越南) 有限公司> 租赁方式: 面积 315,000.00 ㎡ 每年支付单价 0.2 美元/㎡ 一次性支付方式(单价) 10USD/㎡ 每年支付 63,000.00 美元 一次支付 3,150,000.00 美元 每年支付合计金额 3,150,000.00 美元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6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 形 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未发现有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 情形。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 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是反映委托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外部宏观经济环境不 发生变化等假设前提下,于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下的价值。 2. 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未考虑委估资产可能存在的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 中的相关费用和税项;未考虑上述抵押、担保等事项对估值的影响;未考虑评估值增 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3. 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相关当事方提供与资产评估相关资料基 础上做出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 方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 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 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和披露,不代表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任何保 证,对该资料及其来源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 4. 本次评估中,我们参考和采用了被评估单位历史及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报表,以 及我们在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终端中寻找的有关对比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交易数据。我 们的估算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上述财务报表数据和交易数据,我们假定上述财务报 表数据和有关交易数据均真实可靠。我们估算依赖该等财务报表中数据的事实并不代 表我们表达任何我们对该财务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的任何保证,也不表达我们保证 该等资料没有其他要求与我们使用该数据有冲突。 5. 本次评估中所涉及的被评估单位的未来盈利预测是建立在被评估单位管理层 制定的盈利预测基础上的。我们对上述盈利预测进行了必要的审核。结合新型冠状病 毒的疫情影响,我们充分考虑了疫情影响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带来的不确定性因素, 尤其在2021年初越南疫情出现新一轮的反复,短期内疫情的影响还是不可避免的存在。 但是,我们始终认为疫情影响是短期的,对于企业中长期的可持续经营是不构成直接 影响的。如果未来出现可能影响企业中长期的可持续经营的假设前提实现的各种不可 预测和不可避免的因素,则会影响盈利预测的实现。我们愿意在此提醒委托人和其他 有关方面,我们并不保证上述假设可以实现,也不承担实现或帮助实现上述假设的义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7 务。 6. 本评估结论未考虑控股权产生的溢价或少数股权折价的影响。 7. 本评估结论未考虑流动性的影响。 8. 本次评估结论是为委托人青岛双星拟增资锦湖越南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锦湖 越南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是为委托人参与境外投资提供价值参考依据。由于被评估单 位锦湖越南所处越南证券交易市场不活跃,无法找到足够可比公司进而确定合理的加 权资金投资成本;另外,越南的投资获利汇出不存在限制,股权投资和交易环境自由, 和国内投资无重大差异。因此采用中国投资者在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上的市场价值来替 代。 9. 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 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 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 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本资产评估报告有如下使用限制: (一)使用范围:本资产评估报告仅用于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 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 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 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 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被披露于公开媒体,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8 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除外; (六)本资产评估报告经资产评估师签名、评估机构盖章,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后方可正式使用;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资产评估报告日为评估结论形成日期,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为2021年3月9日。 (以下无正文)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