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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投能源: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2017年3月)2017-03-30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
         (2017 年 3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规范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投
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
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规;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五)承诺未履行或未按期履行;
    (六)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
专利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制度范围。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投诉受理渠道包括:来访、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等,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等转办的投诉。公司应向投资者公开投诉
受理渠道。
    第五条   公司分管投资者投诉处理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由其负责投资者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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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询投诉处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方案,审核并确定投资者投诉事项的答
复口径和回复材料;
    (二)协调投资者投诉事项所涉部门间的工作衔接;
    (三)定期向董事会、管理层报告投资者投诉处理情况;
    (四)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参加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知识培训,提高投资者投诉
处理工作水平。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的主办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等的转办投诉;
    (二)负责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三)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事项,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公司应为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公司应加强工
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工作人员处理投资者投诉不
得推诿扯皮、敷衍搪塞。
    第八条     公司应针对投资者投诉反映的不同事项、不同诉求进行分类处理,及
时、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
反映的事项,应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及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九条     公司应保持各类投诉受理渠道的畅通。投资者热线电话在办公时间内
应有人值守,方便投资者反映诉求。
    第十条     投资者投诉采用实名制。公司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
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投诉人、投诉时间、投诉事项及联系方式等有关
信息,并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
并及时报请董事会秘书确定是否予以受理。如因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实或提出的诉
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而公司不予受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
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十二条     凡确认受理的投诉,公司应及时答复投资者的投诉,并积极妥善的
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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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投诉事项相对简单明确或公司已有相应处理方案或答复口径的,工作
人员应当场答复投诉人;
       (二)对投诉事项相对复杂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应由董事会秘书协调有关
部门制定投诉处理方案,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答复投诉人;
       (三)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转办的投诉,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除当场处理完毕的投诉以外,原则上投资者投诉应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办结。如因投诉人投诉的事项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
限,但延长期限不应超过 30 日,公司应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
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
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五条   对投诉事项涉及公司违反内部治理规范、管理制度或违反法律法规
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汇报,并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
整改。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档案。处理投诉工作结
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投诉材料、处理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档案保存时间 5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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