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投能源: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2017-12-06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利安达专字[2017]第 1098 号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建投能源”)《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治理层的责任
建投能源治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
国 证 监 会 《 前 次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报 告 的 规 定 》 ( 证 监 发 行 字 [2007]500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编
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的基础上,对建投能源治理层编制的《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我 们 按 照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其 他 鉴 证 业 务 准 则 第 3101 号 — 历 史 财 务
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
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
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
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本报告是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 证 监 发 行 字 [2007]500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与 贵 公 司 提 供 的 前 次 募 集 资 金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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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资 料 ,在 审 慎 调查 并 实 施必 要 的 审核 程 序 基础 上 所 取得 的 资 料作 出 的职
业 判 断 ,并 不 构 成我 们 对 贵公 司 前 次募 集 资 金的 投 资 项目 前 景 及其 效 益实
现的任何保证。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建投能源治理层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
合《 关 于 前 次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报 告 的 规 定 》( 证 监 发 行 字 [2007]500 号 )
及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上 市 公 司募 集 资 金管 理 的 有关 规 定 及相 关 格 式指 引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反 映 了 建 投 能 源 截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止 的 前 次 募 集 资 金 的
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 鉴 证 报 告 仅 供 建 投 能 源 2017 年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之 特 定 目 的 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建投能源申请本
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附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利 安 达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 北 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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