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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投能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9年8月)2019-08-24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 2019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重大信息管理,保证信息及时传递,从而确保公
司持续的业务管理和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工作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河北
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
门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
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
股东、公司的参股公司也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
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履行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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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
人;
   (二)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公司各职能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
士。
    第五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但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
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的重大信息指公司及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重大非关联交易: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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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
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 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交易事项。
    (二) 关联交易事项;
    (三) 其它重大事件:
    1、 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的诉讼;
    (3)   报告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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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6、 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8、 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承诺事项;
    9、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10、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1、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2、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
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
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13、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 1/3 以
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14、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
大变化等);
    15、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6、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7、 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8、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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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
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 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
事处罚;
    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或者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
    13、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五)报告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的信息。
    第八条 涉及公司主要股东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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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时,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
    (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或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该股东应及时将有
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该股东应在达
成初步意向时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
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
范围内或本企业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 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职能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
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企业重
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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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
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
或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
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
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
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
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
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
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
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
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
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网
络、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发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报告人应确保报送信息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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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收到的重大信息进行
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
司董事长进行汇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需履行审批程
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 重大事件发生的原因、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相关方基本情况等;
    (二) 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合同等文本;
    (三) 所涉及的政府文件、法律文书、政策法规依据及情
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件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件的审批意见;
    (六) 其他需报送的文件材料。
    重大信息书面报送资料需经报告人签字或加盖印章。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重大事
件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及有关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
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
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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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办公室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
披露信息及与监管部门、投资者、媒体等沟通与联络。
    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为重大信息的报告部门,负
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
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未经授权并履行批准程序,公司任何个人、部门和单位均不
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和说
明。
    第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和公司主要股
东应指定一名人员作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联络人,具体办理本部
门或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报送工作。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负有督
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第五章   保密和处罚

    第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重
大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发生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
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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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违规,由报告义务人及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报告义务人及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
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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