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投能源: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公司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2020-03-31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关 于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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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3 月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能源”、“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建投能源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2020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
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上
述事项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 [2007] 128 号)《关于强化上市公
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 年 2 月 11 日)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披露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之日(2019 年 3 月 7 日)
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2020 年 3
月 17 日)止(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本所律师针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
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节 引 言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系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证监
会有关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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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意见系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作出。
2.本所及在本核查意见上签字的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建投能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股票交易自查
期间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本核
查意见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公司内幕知情人出具的确认文件所涉及的
相关事实与法律问题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建投能源以及其他相关方已作出如下保证:其就建投能源本次
交易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签
字与印章均为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其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之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已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建投能源以及其他相关方提
供的相关文件进行核查,本所律师系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
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核查意见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
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公司、政府有关部门、
其他有关机构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出具本核查意见。
5.本所律师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
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重组终止事宜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核查意见仅供公司本次重组终止事宜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建投能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人员买
卖股票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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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终止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下述机构及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知情人员;
(二)知悉本次交易终止情况的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及有关知情人员;
(三)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二、核查范围内相关人员于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
根据《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等相关规
定,本次核查的自查期间系公司披露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之日(即 2019 年 3 月 7
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即
2020 年 3 月 17 日)止。
根据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
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及相关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相关
机构及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王蕾(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健配偶)
单位:股
日期 买入数量 卖出数量 结余股份
2019-11-21 5,000 - 5,000
2019-12-11 - 5,000 0
小计 5,000 5,000 -
针对上述买卖行为,王蕾已出具《关于买卖公司股票的声明函》,具体内容
如下:
“1、本人配偶李健先生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建投能源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
临时会议提名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获得建投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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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并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第八届监事
会第七次临时会议选举为监事会主席。本次买卖股票时间区间,在上述时间之前。
2、在建投能源资产重组期间,本人并不知悉建投能源拟进行资产重组相关
信息,亦未自建投能源、建投集团等接收到关于建投能源拟进行资产重组的任何
信息。
3、本人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建投能源已公告
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建投能源本次资产重组相关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根据建投能源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披露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王蕾的配偶李健成为建投能源监事
会主席的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30 日,王蕾进行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时,其配偶李
健尚未成为建投能源监事,根据王蕾出具的《关于买卖公司股票的声明函》,其
买卖建投能源股票的行为系在未获知本次交易未公开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交易
的情况下,基于自身投资需求、市场公开信息及对市场的判断而做出的投资行为。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单位:股
与本次交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名称 易的关联 交易证券 交易时间区间 账户余额
股数 股数
关系
本次交易重组
报告书披露之
日(即 2019 年 3
国泰君 月 7 日)至披露
本次交易
安证券 建投能源 终止本次发行
的独立财 1,542,500 1,370,200 58,300
股份有 (000600) 股份购买资产
务顾问
限公司 暨关联交易事
项公告之日止
(即 2020 年 3
月 17 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出具的《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具体
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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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自营投资业务使用自营账户买卖该标的股票系将其作为一揽子股票
组合用于股指期货(沪深 300、上证 50、中证 500)对冲的投资行为,该投资行
为是基于其投资策略执行的操作。本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
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根据上述相关方出具的说明确认函且如确认情况属实,本所律师认为,上述
相关主体买卖信息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形。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根据自查结果及自查相关人员及机构就其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建投能源股票
情况出具的相关说明与承诺,上述相关机构与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建投能源股票
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形外,本次
交易终止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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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签署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出具,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负责人: 谷 景 生 经办律师: 徐 文 莉
高 晓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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