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投能源: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4-26
证券代码:000600 证券简称:建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2-23
证券代码:149516 证券简称:21 建能 01
证券代码:149743 证券简称:21 建能 02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双海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11 名,代表股份 1,207,020,2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7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授权委托代表 1 名,代表股份 1,175,905,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5.633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名,代表股份 31,114,3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67%;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10
名,代表股份 31,114,3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67%。
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有:王双海先生、王剑峰先生、邓彦斌先
生;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监事有:卢新起先生、丁立斌先生。国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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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事务所刘小建律师、陈素芬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进行了法律
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经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选举蔡宁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赞成
1,206,751,355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反对
268,9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独立董事蔡宁生先生任期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
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30,845,40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358%;反对 268,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 审 议 《 关 于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回 购 股 份 事 宜 的 议 案 》, 赞 成
1,207,006,255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14,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表 决 情 况 : 赞 成
31,100,30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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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99.9550%;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刘小建律师、陈素芬律师为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大会
形成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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