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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投能源: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2-05-31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07 年 10 月 1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 年 12

月 21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 年 4 月 27 日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2 年 5 月 30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

                    七次临时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
安全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
资产法》、《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
办法》、《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子公司及代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子公司及代管企业
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
照法律规定或合同协议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企业
作为债务人以自有资产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开展相关业务前报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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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
额度、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保函等。

   第五条 对外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一般以保
证方式为主。担保作为公司重要的经济资源和手段,应体现资
源配置的战略引导作用,重点支持公司主业范围内项目和重点
投资领域的发展。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原则上仅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
其中:公司主要负责子公司担保;子公司主要负责对其下属子
公司担保。公司与其他公司、子公司之间互保的,应遵循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必要的风控要求。公司提供担
保应遵守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规则。

    第七条     对参股企业及外部单位,除下列情况外,原则上
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其中:

    (一)如按公司章程或相关有效文件约定,确需向参股公
司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须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各方参股
股东按出资比例同时进行担保或反担保。

    (二)因政策性原因确需向外部单位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集中管理,公司、子公司及代管
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反担保、互保均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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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履行决策程序后方可实施。办理完结后向公司投资发展部备
案。

                   第二章 被担保人条件

   第九条 被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正常;

   (二)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
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产权关系和管理关系明晰,独立经营,具备健全的
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五)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该担保项下的债务未发生
逾期、迟付或未付利息以及其他延迟或未履行债务人责任的情
形;

   (六)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十条 公司、子公司及代管企业不得向任何自然人、非法
人单位提供担保。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
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最近三年内连续亏损、且经营状况没有明显改善的;

   (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导致控股权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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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改正未满一年的;

    (四)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的;

    (五)涉及破产诉讼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情况的;

    (七)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担保的申请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应以正式文件上报(见附件 1),申请
资料至少包括担保申请报告、对应的主合同或贷款意向等文件,
其中担保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金额、期限、
主债务情况说明、被担保单位基本概况、经营情况分析、最近
一年及一期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分析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为会计合并报表范围以外企业提供担保的,应
要求被担保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担保申请文件,企业章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被担保人最近三年经审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有关资信和履约能力等证明文件;

    (三)被担保的主债务合同或者贷款意向;

    (四)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济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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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担保项目有关的债务意向、偿还计划、偿债资金来
源、偿债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等情况说明;

    (六)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措施和相关资料;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
政处罚的说明;

 (八)其它与担保项目和申请人资信状况有关的资料。

                       第四章 担保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对
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党委会对对外担保业务按规定程序前
置研究。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是对外担保业务的审查部门,
负责会同财务管理部对担保申请进行初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对外担保业务的合法性和法律风险评估,负责审核担保合同等
法律文件;审计与风险控制部负责对外担保业务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会同财务管理部对担保事项进
行审核,充分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分析担保事项的利
益和风险,必要时可召集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审核通过后经内
部决策同意后,根据要求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程序、集团审批。

    第十六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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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三)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或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在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对未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八条   公司审核意见要求改变担保方式或其他条件的,
由投资发展部组织或通知担保申请人修改并重新申报。担保事
项未通过审批的,由投资发展部及时反馈担保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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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反担保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
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
施应与需担保的金额相对应。

    第二十条 担保人应根据风险程度、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偿债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反担保方式可在下列方式中选择:

    (一)被担保人以自有资产提供抵押、质押;

    (二)被担保人的其他股东提供保证、抵押、质押;

    (三)与被担保人相关的第三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

    第二十一条     反担保为抵押、质押的,要提供抵押、质押
资产的详细情况,抵押物或质押物必须权属清晰,不存在查封、
扣押、冻结、监管等限制权力的情形;为保证方式的,要提供
反担保方的资信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反担保涉及抵押物、质物的,应对抵押物、
质物进行资产评估,按资产评估结果确定抵押物、质物价值,
属于国有资产的需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报备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会同财务管理部对反担保人
的资信和抵押物、质物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应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定期核实反担
保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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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物价值可能低于反担保额时,应对担保物重新进行评估,并
按新的评估结果确定担保物价值,不足部分由反担保方补足。

   第二十五条      反担保合同所涉及到的抵押物、质物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登记,相关权利凭证交由担保承办部门进行保管,
待担保责任全部解除后归还出质人。

                       第六章 担保合同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担保申请通过审批后,由担保申请人向
公司报送担保合同文本,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签署。子公司提供
对外担保的,经公司批准后,按照公司合同审批程序办理合同
审查和签署事宜。

   第二十七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

   (四)担保范围;

   (五)担保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订立担保合同时,公司投资发展部和董事会
办公室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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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
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
条款,应当要求相关当事人修改,相关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
当拒绝提供担保并及时报告公司。

   第二十九条     担保合同及相关文件应由提供担保企业法定
代表人或者经合法授权其他人员,根据有关决议签署。

   第三十条     在担保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需
要变更担保合同:

   (一)如果变更导致担保责任增加的,包括但不限于担保
期限延长、担保金额增加、担保方式变化等情况,视同办理新
增担保业务,重新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担保审批程序。

   (二)如果变更不增加担保责任的,履行相关合同审批程
序,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出具法律意见,投资发展部协助担保
申请人办理用章审批,签署有关变动文件。

                      第七章 担保管理

   第三十一条 担保额度管理

   对外担保余额总计不得超过担保人净资产。对子公司提供
担保,原则上按照担保人在其子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确定担保
额度。

   第三十二条 担保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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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外担保按照市场化原则向被担保企业收取担保费,
担保费按以下公式确定:

    年担保费=担保余额×担保取费比例

    担保费率依据被担保人行业前景、偿债能力、股权结构等
因素综合确定,最低不得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30%。担保到
期申请续保的,在原担保费率的基础上上浮 50%。

    对子公司以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的,如申请公司提供
担保,担保取费比例根据市场取费标准商定。

    担保期限如不满一年,则按照实际担保月份收取,不足整
月的按整月收取。

    (二)办理担保手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担保方支付。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公证费、律师咨
询费等。

    (三)被担保企业应在签订担保合同 10 个工作日内及每年
三月底前向担保人缴纳本年度担保费。

    (四)各股东方按股比提供担保,且其他股东方不收取担
保费或约定费率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标准时,按照同股同权的
原则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可不收取担保费或按照约定费率取
费。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代管企业需明确担保事项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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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指定担保专员负责担保信息填报及日常管理工作,在担保事
项发生 5 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公司投资发展部及时完成担保
管理系统的填报工作。公司投资发展部应建立对外担保台账,
逐笔登记,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抵押物、质物和
其他相关事项,审计与风险控制部对台账相关内容进行定期审
核。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应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持
续关注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债务清偿情况,会同相关部门
做好项目跟踪和监督工作,包括:

    (一)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和回笼情
况(见附件 2);

    (二)定期收集被担保人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准确掌
握其财务状况;

    (三)定期向被担保人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四)如果被担保人经营、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或发生合并、
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应及时预警,并提供对策建议;

    (五)提前三个月通知被担保人做好债务清偿工作(担保
期限短于三个月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会同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公司
担保情况每季度进行汇总分析(见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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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担保的债务到期需要展期且继续提供担保的,
应视同新的担保项目,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
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导
致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相关责任部门及单
位(投资发展部、财务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与风险控
制部、子公司)应迅速了解被担保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债
务偿还情况,准备启动追偿程序,及时报告公司。

   第三十八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
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追偿法律程序。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及时报告公司。

   第四十条     对未经司法程序需要代被担保人清偿债务的,
担保人应事前报公司决策批准。

   第四十一条     对履行担保责任或产生法律纠纷的,担保人
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公司。

   第四十二条     以抵押、质押方式作出的担保,抵押物、质
物依照法律程序被处置时,担保人应要求处置人按照国有资产
评估管理规定对抵押物或质物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资产评估结
果报公司备案,作为处置的定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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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担保责任解除后,担保人应及时会同被担保人
办理解除手续,并报公司投资发展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担保审批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议、
签字文件等应及时归档。

                  第八章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担保有关信息的
披露管理工作,具体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
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
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
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法
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公司任何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
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相关人员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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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相抵触时,以新颁布
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为准。

   附件:1.担保申请报告

         2.被担保人上报经营状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材料

         3.公司担保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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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担保申请报告

    一、 担保申请

    简要介绍担保申请的基本内容,包括被担保人和债权人名称,申请
担保的金额、担保方式以及期限。是否根据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的规定,涉及提供反担保。如有反担保,说明反担保种类。说明本次申
请担保所涉及的主债务情况及用途,并说明申请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二、 被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

    1.被担保单位概况(被担保单位为集团二级子公司的豁免此项内容),
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等;

    2.被担保单位资信状况,包括:银行授信情况、最近一年债务偿还
情况,对外担保或资产抵押质押情况,最近一年发生的重大违约事件以
及诉讼情况;

    3. 被担保单位经营状况分析,包括:总体经营状况,主营业务的结
构及比重,分业务说明生产能力、经营规模、增长情况、主要生产经营
指标完成情况和收入利润情况。对于尚未投产的项目说明项目建设进度,
资金到位情况、预计投产时间等。

    三、 主债务偿还计划及偿债能力分析

    说明主债务的本金利息的偿还计划,偿债资金来源以及偿还主债务
的保障措施。被担保单位财务状况分析(尚未投产项目豁免此项内容),
包括近三年及最新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并对资产负债结构、
盈利能力和持续性、偿债能力进行适当分析。未投产项目需结合实际测
算贷款期间内现金流情况。
                                 15
主要财务指标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总资产(万元)

总负债(万元)

其中:计息债务(万元)

所有者权益(万元)

资产负债率(%)

主要财务指标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净利润(万元)

应收账款周转率

应付账款周转率

EBITDA 利息保障倍数

总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流动净现金流量(万元)

净现金流量(万元)
     四、担保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对存在担保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并说明风险防范措施。

     五、备查文件

    1.担保协议

    2.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告

    3.要求的其它文件



                                  16
     附件 2

             被担保企业上报经营状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材料

          一、被担保企业本季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二、担保风险分析报告(包括本企业及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被
     担保资金使用情况、偿债能力分析、经营风险等)


                                 表 1:外担保情况表
       截止时间:
       编制单位:                                                               单位:
     万元


序    担保    被担保   贷款 担保 担保 担保       已提取   本季度   担保余   备注(是否逾
号    企业      企业   银行 方式 起止 合同       贷款额   偿还贷     额     期、涉诉、代
                                 日期 金额                  款额              偿等)




                       表 2:被担保企业相关财务指标情况表
         截止时间:
         编制单位:                                                         单位:万元

      被担保企业    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




                                            17
 附件 3

                            担保分析报告

      截止____年__月__日,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项目共计
 ____项,担保合同总额__亿元,占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__%,担保余额
 为__亿元,占公司合并净资产的__%,其中:公司本部____项,涉及被担保
 企业__家,担保合同额__亿元担,保余额__亿元,同比___;控股子公司
 __项,涉及被担保企业__家,担保合同额为__亿元,担保余额__亿元,
 同比____。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担保变动情况

      (一)新增/解除担保

      (二)担保资金的提取/偿还

      二、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担保项目分析

      (一)尚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预留担保

      (二)正常类项目情况说明

      (三)关注类项目情况说明

     (四)预警类项目情况说明


                   企业相关财务指标情况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