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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投能源: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2022-08-25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

(2017 年 3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
         年 8 月 24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规范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及时、就地解

决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

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规;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五)承诺未履行或未按期履行;
    (六)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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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劳资纠纷、专利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制度范围。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投诉受理渠道包括:来访、电话、信函、传真、

电子邮件等,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等转办的投诉。公司
应向投资者公开投诉受理渠道。
   第五条 公司分管投资者投诉处理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由其负责

投资者咨询投诉处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方案,审核并确定投资者投
诉事项的答复口径和回复材料;
   (二)协调投资者投诉事项所涉部门间的工作衔接;
   (三)定期向董事会、管理层报告投资者投诉处理情况;
   (四)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参加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知识培训,提高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水平。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的主办部门,其主要职

责包括: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等的转
   办投诉;
   (二)负责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三)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事项,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
   议。
   第七条 公司应为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公司

应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工作人
员处理投资者投诉不得推诿扯皮、敷衍搪塞。
   第八条 公司应针对投资者投诉反映的不同事项、不同诉求进行分类

处理,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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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应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及答复口径,
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九条 公司应保持各类投诉受理渠道的畅通。投资者热线电话在办

公时间内应有人值守,方便投资者反映诉求。
    第十条 投资者投诉采用实名制。公司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

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投诉人、投诉时间、投诉事
项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并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
行保密。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

是否属实,并及时报请董事会秘书确定是否予以受理。如因投诉人提供
的信息不实或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而公司不予受理的,
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十二条 凡确认受理的投诉,公司应及时答复投资者的投诉,并积

极妥善的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
    (一)对投诉事项相对简单明确或公司已有相应处理方案或答复口
径的,工作人员应当场答复投诉人;
    (二)对投诉事项相对复杂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应由董事会秘
书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投诉处理方案,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答复
投诉人;
    (三)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转办的投诉,公司应当
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除当场处理完毕的投诉以外,原则上投资者投诉应自受理

之日起 30 日内办结。如因投诉人投诉的事项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
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应超过 30 日,公司应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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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

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应公开披露
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五条 对投诉事项涉及公司违反内部治理规范、管理制度或违反

法律法规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汇报,并按
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档案。处理投

诉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投诉材料、处理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
档案保存时间 5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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