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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投能源: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2022-08-25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草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 号)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平移至第十二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公司党委发挥
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
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
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股份以上的    股份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    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后
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任。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                                 持股计划;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之三十;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
                                       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公司及股
                                       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河北省石家庄市。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中载明的具体地点。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议的通知至少包括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至少包
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必是公司的股东;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点;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需要变更前次股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需要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     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
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     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
“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     “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
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以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包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包
括发行新股、送红股、转增股份和回购     括发行新股、送红股、转增股份和回购
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
(二)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二)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品种;
(三)发行公司债券;                   (三)发行公司债券;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                                   和清算;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比例限制。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可在保证股东大会           第八十二条    股东可以选择通过公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司提供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或其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他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
会提供便利。                              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
股东可以选择通过公司提供的股东大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会网络投票系统或其他方式行使表决          果为准。
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        本章程所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是
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          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
的一种表决方式。公司应在股东大会通        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服务的信息
知中明确规定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技术系统。
表决的情况时以何种表决方式的投票
结果为准。
本章程所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是
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
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服务的信息
技术系统。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票。                                      监票。
……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措施,期限未满的;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中设独立董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中设独立董
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即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士。
的人士)。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        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的董事。
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条 独 立 董 事 除 应 当 具 有   第一百二十条 独 立 董 事 除 应 当 具 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     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
职权:                                 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
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
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认可       可;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
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集投票权;
构;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构。
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五)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第五项除外)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六项职权
上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五项职权时应     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上述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会讨论。
露。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第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
一百二十条所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当对     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
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       意见:
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
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       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欠款;
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
权益的事项;                           (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六)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本章程的规
预案;                                 定应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
(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事项。
规定应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其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
他事项。                               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障碍。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     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
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     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事项;                                 对外捐赠等事项;
……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事项;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购买或     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租入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关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关联交易、对外
联交易以及重大项目投资等事项,应严     捐赠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
格按照《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和比例范围,将
额度和比例范围,将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提交股东大
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对在规     会审议决定;对在规定额度和比例范围
定额度和比例范围以下的对外投资(含     以下的事项,由董事会行使决策权限。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购买或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租入或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关联交
易以及重大项目投资等事项,由董事会
行使决策权限。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事履行职务。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
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   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以下事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项例外:                             董事会作出公司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
董事会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决议,必   助事项决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超过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事会过半数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
审议。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                             职责是:
(一)对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
务会计法律法规、公司所处相关行业的   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进行研究;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
(二)对公司现行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情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况的调查研究;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三)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控制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
(四)关注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并对公
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状况进行
研究。
第一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                       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国家和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企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业用人制度改革、公司建立激励约束机   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的研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究;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应向全体股东     第一百七十条 监 事 应 向 全 体 股 东 负
负责,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责,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     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       见,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
法性进行监督,维持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
权益。                                 性进行监督,维持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八)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
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 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全体监事,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
开三日以前书面、电话、传真形式送达 知全体监事。
全体监事。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 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年,可以续聘。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         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
满”、“以外”不含本数。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公司章程》其他内容未做修订。




                                                             2022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