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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投能源: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8-25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4 年 3 月 23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 年 4 月 17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2 年 8 月 24 日第九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确保董
事会对公司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和绩效考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董事会特
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为明确和细化董事分工,根据股东
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占多数,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按照“充分发挥董事专家优势,适应公
司决策工作需要,综合考虑董事任职情况,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研究确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或董事会确定的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上述第三条至
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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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董事会委托和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至
少两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不能亲自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
员出席;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
其他委员主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方式举行,在委员认为充
分了解所议事项,并不能亲自出席时,该委员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出席会
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建议或报告,经出席会议的委员
签字后,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作为董事会实施财务决策及披露会
计信息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应对
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审计委员会的工作需要,负责资料准备,
协调服务,会议安排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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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并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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