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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投能源: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08-25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1 年 8 月 24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 年 8 月 24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
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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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
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
的(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
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
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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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
结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办理上述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
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 股份锁定与解锁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
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
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
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
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
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票
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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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
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
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
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
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应委托公司申报
个人信息,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公告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锁定。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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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形式
告知董事会秘书,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当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前述人员应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
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当
日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
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当日书面告
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发生变动之日的二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将在其网站上公开下列内
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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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
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
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股份增持计划
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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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
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
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
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
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
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
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
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
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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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
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
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披露增持结果公告。增持结果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
及比例、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
当公告说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
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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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公司发布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
实施完毕公告前,上述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股份禁止交易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减持股份: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六个月的;
   (二)因违反深交所规则,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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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以及
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
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
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
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
义务的,除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内部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
制度实施期间,如遇监管规则变化未能及时修订的,按相关监管规则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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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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