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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投能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9-10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1998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制订,2000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第
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7 年 9 月 19 日召开的 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第二次修订、2022 年 9 月 9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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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监事…………………………………………………1
第三章 职权和责任…………………………………………2
第四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3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4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公告………………6
第七章 附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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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监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监事会规范运作,保证监事会依法行
使职权并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简称“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确保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按照《公司法》《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
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更换。
    第五条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证券为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能够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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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经验。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少于三人,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
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或其他民主形式)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
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六个月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六个
月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
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委托其
他监事代行职权,不得委托非监事人员参加。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
权利。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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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
者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
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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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监察权时,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服从监察。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针对所发现的问题
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核实;
    (三)必要时,可以聘请有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六)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提起相关诉讼。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
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应组织监事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不断
提高监事的履职能力。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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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
少召开二次会议,也可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集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监事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
监事;
    (二)临时监事会议召开三日前以电话、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
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通讯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参会的监事签字。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财务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被邀请
参加监事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原则
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
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到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项列入会议
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监事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即每一议题审议完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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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表决。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
票表决权,表决权分同意、反对和弃权,如果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必须申
明理由并记录在案。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
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
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监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公告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全体监事签字确认,监事不在
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召
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发言要点及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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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修订由公司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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