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矿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1-19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在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九届八次董事会召开
之前,公司董事会已事先向本人提交了《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及其相关资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
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向关联方新余明城矿业有限公司租赁房屋用于日常办
公,是公司经营所需,能够保障公司日常办公和经营便利,存在交易
的必要性;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合理原
则,交易的履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
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提交
公司九届八次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
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赵荣春、赵元丽、高玉洁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二〇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