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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达矿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九届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9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九届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盛达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九届八次

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意见

    1、公司本次增补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充分了解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及

兼职等情况,没有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未曾受到过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

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3、同意提名朱胜利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马

晓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根据蒋永国的个人履历,其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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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合法。

    2、公司聘任上述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蒋永国的个人履历,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企业管理

专业知识,拥有丰富的经营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

人品德,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蒋永国为公司高级副总裁。

    三、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关联方新余明城矿业有限公司租赁房屋用于日常办

公,是公司经营所需,能够保障公司日常办公和经营便利,存在交易

的必要性;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合理原

则,交易的履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

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房

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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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九届八

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赵荣春、赵元丽、高玉洁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二〇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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