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矿业: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2-08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召
开的九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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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对协助、 (十六)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对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的相关处理事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的相关处理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
项。 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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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有权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事项;
……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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