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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达矿业: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2-08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召

开的九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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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对协助、 (十六)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对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的相关处理事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的相关处理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

项。                                          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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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有权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事项;

                                             ……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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