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矿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九届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8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九届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盛达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就公司九届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独立意见
1、合法性。根据朱胜利、王维福的个人履历,其不存在《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高管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
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合法。
2、程序性。选举和聘任上述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朱胜利、王维福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企业管理专业知识,拥有丰富的经营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同意公司董事会选举朱胜利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长,同意聘任王维福为公司副总裁。
二、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
立意见
公司与交易对方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盛达集团”)
及内蒙古金山矿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山矿业”)少数股东赵继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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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托管协议》,有助于上市公司避免与
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确保上市公司对金山矿业的实际控制与运营,
是控股股东及相关各方履行重组承诺的切实体现。本次关联交易的审
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合理原 则,交易的履行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
关联股东的利益。
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托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
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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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九届九
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马晓东、赵元丽、高玉洁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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